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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法律能力评定及疾病因素问的相互影响
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具有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以精神活动和环境的不协调为特征.通常意识清晰、智能尚好,部分患者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精神分裂症的发生与遗传因素有关,可见神经病理学及大脑结构的异常和神经生化方面的异常,有些患者可有神经发育的异常表现.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实践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导致的法律问题较多,国内报道占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的31.7%~50.9%[1].因此,如何评定其法律能力至关重要.国内专家主张,在评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能力时,要坚持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树屯整体观念,多种因素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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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涉及合同问题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等级划分
有关精神病患者法律能力的等级划分,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曾进行过一场激烈的争论,终将法律能力划分为有、限定和无三个等级(以下简称三分法)而达成共识.然而,在某些具体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中,三分法出现了适用困难问题.因此,我们对精神病患者涉及合同问题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下简称合同能力)鉴定的法学基础及实践进行讨论,认为合同能力拟分为有、无两级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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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在司法精神鉴定中的限制
在我国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实践中,据近年统计,性自卫防卫能力(capacity of sexual self-defense),(简称性自卫能力)的鉴定案件占总鉴定数的12%左右,在重复鉴定的案件中也占一定比例,可见这类案件在司法精神鉴定所占的地位.在历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上,也是经常进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如关于该法律能力的命名、等级划分及鉴定中的具体评定等级掌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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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鉴定的原因分析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自1998年至今,4年来对71例有争议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进行复核,其中刑事案62例,民事案5例,劳动争议案2例,非婚性行为案2例.既往鉴定2次12例,3、4、5次各1例,既往鉴定1次56例.在疾病诊断方面,复鉴与初鉴结果一致,或既往多次鉴定中1次或以上一致的44例(62.0%);均诊断为有病但疾病单元不同15例(21.1%),如初次诊断为偏执状态,末次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前后完全不一致的10例(14.1%),原诊断有病后确诊无病,或原诊断无病后确诊有病;在诊断上终意见仍不一致的2例(2.8%).在法律能力方面评定不一致的4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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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院精神病患者肇事引起法律纠纷的认识
近年来,关于住院精神病患者伤害行为引起法律纠纷的讨论,正在受到精神医学界的重视[1~10].本文拟对有关住院精神病患者的法律能力、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精神病医院应该注意的事项进行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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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例多次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的特征分析
为探讨多次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的特点,本文作者对我院5年多来接待的81例多次鉴定的案例的资料进行回顾性调查和分析,现将结果报道于后.1 对象与方法我院司法鉴定室1998年1月~2003年5月共接待各类司法鉴定案例791例,其中多次鉴定(2次以上)者81例,占10.24%.本研究采用自编调查表,详细收集每次鉴定的案卷材料、委托书、鉴定书中的人口学资料、鉴定诊断及法律能力评定等,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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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统计分析
本文对某地区1998~2000年间的75例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探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法律能力评定的一般规律和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