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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业、跨学科执业争议解除——高法明确非法行医认定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罪名.现行<刑法>第336条有这样的描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弄,并外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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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疗美容门诊部聘请外国"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案探讨非法行医罪认定中的有关问题
作者通过对一起医疗美容门诊部聘用无资质"外国医师"在酒店客房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注射肉毒毒素)案例的分析,针对"提供场所者"、"外国医师"和"门诊部"三个违法主体,涉及"假药"和"非法行医罪"问题,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进行有效衔接,对境外人员在境内医师执业注册、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和"假药"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意见建议,为今后类似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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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退卷原因探讨
作者通过对2004~2005年常熟市三起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介绍,分析了涉嫌"非法行医罪"的非法行医行为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非法行医罪的司法鉴定不规范,建议尽早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便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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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
打击非法行医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1997年3月新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的处罚,进一步丰富了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的内容.如何区别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准确鉴定非法行医是否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并能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司法移送,显得尤为重要.作者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以求明确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并准确把握司法移送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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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中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乡X号房屋内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2012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在对有心脏疾患的被害人赵某(男,49岁)进行诊断治疗中,采取人工呼吸、心脏按压及注射过期硝酸甘油注射液等措施,上述措施均无效,被害人赵某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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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论述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以及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之间的界定;总结和分析了我国法律界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上存在的4个方面的不同观点和争论;阐述了自己对相关问题意见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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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从刑法规定看,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5种情形,我们可以推导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主体具体指:1.1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1.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个人;1.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1.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个人;1.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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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军医将糖尿病患儿治死获刑十年
仅仅在部队当过七年卫生兵,63岁的男子汤某就号称自己是军医,可以"不打针、不吃药"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但汤某的诊所开业不到一年,就有一名糖尿病患儿因为他严重违反医疗规程的"治疗"而丧命.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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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兼评刑法336条第1款
<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规定过窄,且与<执业医师法>的诸多规定矛盾,达不到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所以应该对刑法第336条第1款作必要的修订,扩大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以规范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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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行医罪的未完成形态
非法行医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刑法通说是持否定的观点.由于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行为犯,其主观动机包括间接故意,文章先从这方面入手分析,赞同通说的情节犯、行为犯及间接故意犯罪无预备犯及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但肯定其犯罪未遂与中止形态的成立,从而得出非法行医罪未遂犯与中止犯的成立.接着通过比较分析非法行医罪的未遂、中止与非法行医的区别,来说明非法行医罪的未遂与中止的认定标准及对其研究的意义,后以一具体案例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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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吃药”该由谁监管
根据西安市政府新通报,西安市警方分别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鸿基新城幼儿园和枫韵幼儿园的法人代表、执行园长、保健医生等5人刑事拘留。保健医生涉嫌非法行医是否成立?教育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如何监管的?孩子们健康成长的安全屏障该如何搭建?记者发现其中问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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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医”胡万林何以重返江湖?
用“臭名昭著“成语来形容胡万林,恰如其分。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前期,这个江湖郎中显赫一时,能说会道,手到病除,被如云的弟子、门生推崇为“神医”。有位知名作家还写下70万字的著作《发现皇帝内经》,将其声名炒至顶点。却原来,胡万林是个江湖骗子,历史作出了定断:胡万林以故意杀人罪、非法行医罪等罪名被判入狱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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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刑法规制
私自购入并利用B超机在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检查的案件近年以来在我国频繁发生,这涉及到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刑法规制问题.在进行刑法问题的推理中,应当先根据社会治理要求确定结论,而后反过来解释构成要件,即“倒置的三段论”方法.对于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造成性别失调问题,侵害国家的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具有可罚性.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有解释为堕胎行为的帮助行为与独立认定罪名两条进路.解释为非法行医罪是为妥当的选择.
关键词: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倒置三段论 非法行医罪 -
医疗美容致害行为的犯罪问题
医疗美容致害行为是指医疗美容的从业者实施的致使被美容对象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行为.医疗美容的行为主体可以分为合法主体和非法主体.合法主体的医务人员在医疗美客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对于非法主体实施的情节严重的医疗美容致害行为,除放任结果发生的情形,应以非法行医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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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非法行医”
案例案例1:患者李某到某个体诊所就诊,经诊断为宫外孕后并在此治疗.李某在接受输液等用药治疗后,出现腹泻、便血等症状,随即被转到当地一家区级医院就诊,在消化内科住院48小时后死亡.经病理解剖检查后,李某死亡的原因为伪膜性肠炎、多脏器出血,系感染中毒性休克致死.由于区级医院值班的医生是经过1年西医培训的中医师,因此患者家属以非法行医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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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杂志2006年第22卷第3期刊登了林伟先生所著<谈非法行医违法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一文,该文对非法行医违法、犯罪等概念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该文混淆了违法和犯罪的本质区别,扩大了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圈,而且和文中所述案件处理过程中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也形成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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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行医行为违法与犯罪主体资格认定
"非法行医"是国务院1994年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后才产生的概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规范我国医疗管理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需求的增加、人口流动等因素,非法行医行为也在不断产生,各级部门也在不断的治理和打击,但仍屡禁不止,非法行医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更严重的是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新刑法将"非法行医罪"明确纳入到刑事责任中.但是非法行医行为的违法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管理上也是由两个不同的执法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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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达到"情节严重";非法行医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罪过形式只能为直接故意,其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也只能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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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评析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 年修改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存在着很多争议,尤其是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本案例通过对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雇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开展诊疗活动致人死亡的分析,探讨非法行医主体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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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设立的罪名,由于设立时间短,法学界对此罪的研究不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主体认定,一直以来争议不断,终在2008年4月29日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后才予以明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