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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业、跨学科执业争议解除——高法明确非法行医认定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罪名.现行<刑法>第336条有这样的描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弄,并外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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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从刑法规定看,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5种情形,我们可以推导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主体具体指:1.1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1.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个人;1.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1.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个人;1.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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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者刘杰:"让父老乡亲花少的钱治病"
2007年4月22日上午,由本刊和《中国现代医生》杂志社等单位联合举办的"乡镇医生执业资格问题研讨会"在人民大会堂吉林厅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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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乡医执业"身份证"舆论呼吁放宽乡医执业的限制
背景:一石击水,本刊报道引来各界关注4月22日上午,人民大会堂吉林厅.由<中国医药导报>杂志社、<中国现代医生>杂志社会同相关单位共同主办的"乡镇医生执业资格问题研讨会"如期召开,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卫生部原副部长、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孙隆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于生龙,<健康报>社副社长蔡顺利,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原司长沈志祥,全国人大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福贵,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陈高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项目官员严华国,医疗卫生界相关专家学者、基层医院代表、乡村医生代表和主流媒体的记者等共计5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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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天使单国英
2007年4月22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吉林厅.被邀参加"乡镇医生执业资格问题研讨会"的单国英在会议期间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这位从豫东平原上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的白衣天使向记者娓娓道出了数十年来的艰辛历程.正如她所说,医疗卫生事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业,选择了它,就注定要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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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致死案分析
非法行医致死案1 案情介绍 2003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被告人刘某在其居住的暂住房内,为被害人杨某接生,经简单检查后,刘某即为孕妇杨某静脉滴注加有催生素的药剂.药物注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无视被害人出现的异常症状,继续接生.凌晨7时许,被害人昏迷,在给被害人注射强心针剂后,见已无法控制,遂呼叫120急救车.上午8时许,杨某被送至鄞州区人民医院紧急抢救.因刘某非法接生,耽误了患有重度妊高症的杨某的抢救时机,致使其病情加重,发生子痫,导致滞产,腹中胎儿因宫内窘迫而死亡,被害人亦因大出血子宫被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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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目标的思考与对策
乡村医生是基层卫生人力资源中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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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村医生培训效果影响因素研究
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基层一级卫生组织(村卫生室)中,通过乡村医生考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1]。本研究中,“乡村医生”界定为在村级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工作、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同时包括不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卫生员、接生员和公共卫生人员。乡村医生是中国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主要承担者,担负着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诊治的重要职责[2]。现有乡村医生普遍存在着学历低、业务差和专业知识老化等问题,对乡村医生进行切实有效的培训教育是提高他们知识技能和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3]。本研究旨在分析四川省乡村医生培训效果影响因素,为提高乡村医生培训效率提供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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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视角
长期以来,对《刑法》第336条第1款中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文章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视角,通过分析认为:非法行医罪中规定的“医生执业资格”仅指行医者个人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不应该包括医师执业注册证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应以此来界定非法行医罪中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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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主体浅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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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行政意义上的自然人违法行医与非法行医
文章论述行政意义上自然人违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的认定问题,笔者先对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违法行医进行了区分,确认了二者的关系,然后对如何从行政角度认定自然人非法行医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试图从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的角度给行政意义上自然人非法行医一个明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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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设立的罪名,该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非法行医罪属于情节犯罪,即非法行医行为只有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时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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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医师非法行医问题研究
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实习医师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法律层面与实践操作中的诸多分歧,在临床实践中面临着重重法律风险,存在着颇多争议.医疗事故出现时,实习医师的行为很容易成为被问责的对象,那么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是否符合非法行医罪呢?本文希望通过结合相关的案例,对实习医师、非法行医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论证,以期缓解医患关系,加强患者与实习医师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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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的实质性解释
本文从医学科学对医疗活动的要求、卫生法律对医疗行为的规制、执业资格在行政法学上的意义出发,对在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规范中"医生执业资格"这一用语进行了实质性的解释;同时对刑法规范中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形作出界定,并通过法理分析表明对"医生执业资格"含义的这一解释符合刑法目的和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