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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的陷阱
2010年2月,张磊与某医院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并未订立劳动合同),承担相关保洁工作.双方约定张磊每月工资1500元.2010年7月,张磊请病假1个月.同年8月,医院通知其上班时,张磊提出口头辞职申请,并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医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张磊与医院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医院为张磊补缴一年期限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中应缴部分.2010年7月张磊辞职后与医院不再有任何劳动争议.被告放弃对原告诉讼的权利."订立协议书后,医院履行了为张磊补缴社保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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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员工一裁了之?
2009年12用10日,王磊(化名)与北京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王磊在编辑部工作,每月基本工资2600元,伙食补贴200元.文化公司规定其工作时间为每天7小时,每周工作5天.2010年3月27日,王磊因严重违反文化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2010年9月,王磊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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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让人欢喜让人忧
案例背景2005年5月1日,洪立(化名)与某商业公司(下称商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商业公司主管一职,合同终止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洪立在职期间,商业公司规定"薪资构成为本薪+津贴+勤工奖+个人佣金+集体奖+月超奖+工龄工资".20 0 6年10月,商业公司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将主管完成定额后的奖金提取办法改为现有制度的70%,并按该比例计算集体奖和店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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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追索解疑
案例背景2009年2月,王华(化名)到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清洁工.双方约定其每月工资为85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王华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3月21日、2009年4月26日,该公司分别向王华出具收据两份,内容为:"今收到王女士交来的人民币陆拾伍元整,系付女款保洁冬装一套"及"今收到王女士人民币壹拾元整系付胸卡一枚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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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章,非万能适用
齐宣于2008年11月1日与A医院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2009年12月,齐宣怀孕,并于2010年9月12日生下一女.产假休完后,她继续到医院上班.2011年2月3日,齐宣在工作期间因故与同事王怡发生争执,并将王怡烫伤.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齐宣及时赔偿了王怡,双方的纠纷一次性解决.2011年2月21日,医院以齐宣严重破坏劳动纪律,干扰办公秩序,影响恶劣为由,作出解除与齐宣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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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于燃于2003年1月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年1月3日~2008年1月2日.公司主张于2008年1月23日向于燃送达人事调动函,将其工作岗位由北京营销中心调至深圳通讯售后服务部技术科.然而,于燃未在规定的2008年2月15日前到岗,反而于2008年2月23日擅自离职.他主张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劳动合同第八条保密条款约定"保密期限自乙方进入甲方之日起至离开甲方之日起再顺延两年.顺延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元/年的保密补偿费",第九条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乙方离职后,甲方每年支付给乙方一定的补偿费,即鄞州区上年度职工全年平均工资50%(时间2年,到期支付),作为甲方对乙方竞业限制的补偿费".公司支付于燃工资截至2008年1月,2007年2月~2008年1月期间,于燃平均月工资为350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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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背景2008年1月1日,薛凯(化名)与J七京市某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合同制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合同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2009年8月,薛凯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两个月,医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3个月的医疗期.2009年12月底,医院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为由,通知薛凯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照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其支付了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薛凯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办理了合同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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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双重劳动关系
成立于1999年5月的北京市卫戍区某服务处(以下简称服务处)是一家专门服务于部队的事业单位.姚征系北京市卫戍区某部战士家属,曾在服务处就业.1 999年5月,服务处给她办理了就业证.2001年9月,姚征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北京市某百货商店调往服务处,其与服务处于2005年订立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又续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8月底.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姚征的丈夫从部队转业至地方某单位,并从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但姚征与丈夫—直居住在原部队安排的住房内.2009年7月,服务处要求姚征停工腾房.停工期满后,姚征未再上班.后服务处通知其聘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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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制护士的管理需足虑
案例评析本案内容比较复杂,涉及到认定工作年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医疗期内劳动关系、赔偿未缴纳医疗保险的损失等诸多问题。工作年限的认定案例中,王汀与医院就工作年限的起止日期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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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用工理清三方关系
案例背景案例一王源原为北京西城区A民营医院内科病房的护士,与医院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北京东城区B民营医院因工作需要自2008年1月起,借调王源至该医院的内科病房从事护士工作.两医院之间签订了借调协议,明确了王源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会等福利待遇均与A医院维持不变,王源也签订了同意借调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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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行使调岗权?
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绩效考核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一般认定有效,但用人单位依据该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案例背景卓某于1997年6月24日入职某有限公司,任职部品一部烤漆课一厂人工线组喷B班班长.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卓某工作岗位为"员工",卓某同意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考核随时调整其工作岗位.2007年6月2日,公司通知卓某于当日9时起到成一课A组A3班支援工作.卓某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2007年6月5日、6月6日公司分别以"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上班怠工,擅离职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及"上班怠工,擅离职守"为由给予卓某记大过两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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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合理使用就业歧视抗辩事由
案例背景案例一李某经应聘于2011年5月3日入职某通讯公司担任系统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4776元.通讯公司称在李某入职时向其出具过系统开发工程师岗位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职位要求为“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而该单位入职须知显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否认见过岗位说明书,但称见过入职须知.李某入职时填写的婚姻状况为“未婚”,学习经历为“2010年2月至今,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在“获得何学历”一栏登记为“本科”.诉讼中,李某向法院提交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显示其于2012年7月10日取得北京理工大学本科学历.结婚证显示李某于2011年1月4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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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你休了吗?
案例背景案例一 2009年11月10日,于华与某民营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于华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绩效工资根据其业绩情况核定.2010年2月,医院为于华出具了收入证明,主要内容为"于华在我医院任部门负责人一职,其税前年薪为3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发放".2010年6月,医院负责人组织员工开会,表示医院因经营原因规模进行收缩,去留问题由负责人与职员分别面对,或者建议员工准备寻找其他工作.2010年6月24日,于华办理了离职手续.2010年6月28日,于华与医院行政人事主管就加班情况进行了统计,确定于华工作日加班22天37分钟,休息日加班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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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合同,也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细化和明确.劳动合同能够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约如实、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劳动争议的产生,同时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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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开离职证明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析
案例背景
某民营医院(以下简称“甲医院”)的药剂师张某于2009年6月10日口头向人事部门提出辞职,经人事部门主管王某同意后,张某于2009年7月10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后离开。2009年7月15日,张某收到另一家医院(以下简称“乙医院”)的录用通知书,同日入职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6000元。 -
遵守竞业限制尊重行业规范
案例背景
林女士自2012年5月4日起在医疗器械A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约定了林女士的保密义务及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 -
社会保险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劳动法律规范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就用人单位而言,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或者逃避该义务。《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见,不履行和逃避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和代价是明确和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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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心理契约管理
每位护士在应聘医院工作时,都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形成了双方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护士得到一个护理工作岗位,一份薪水,而医院则得到了个人的护理服务的使用权.然而,从组织行为学角度来看,医院与护士个人的关系绝非如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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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回顾与展望(续完)
(接2011年第9卷第11期)2.1.2 建立政策文件体系 上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两个层次的文件.一是《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7]主文件,二是若干具体操作性文件,包括《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住院医师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同时在市人事局、市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制定了统一规范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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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前后聘用护士职业认知的对比性调查分析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从单纯的正式在编向正式在编与聘用制相结合的方向发展[1],我院即顺应时代要求,开始招聘合同制护士,由初的3.5%发展到目前为止的34.68%,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聘用护士在护理队伍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大大缓解了临床护士短缺的状况,降低了医院的人力成本[2],确保了护理工作地正常进行,也为社会提供了就业机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