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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医生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患者何某,男,23岁。因“腹痛伴胸闷憋气4小时”于某日20:00就诊于某三甲医院急诊。患者自述下午突感头晕,头重脚轻;上腹部隐痛,恶心呕吐3~4次,为胃内容物,量约100ml。自解大便1次,成形。查体腹部压痛,无肌紧张及反跳痛。血液检查WBC13.25×109/L,N82%,L10.3%,HBC155g/L,PLT214×109/L,K+3.09mmol/L,CK184U/L, CR170umol/L。医院考虑为急性胃肠炎,予以急诊留观,抗炎补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发现血压增高,高达220/120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治疗。次日晨6:00,患者输液完毕要求回家,医师告知因血压高存在脑血管意外、肾功能衰竭、猝死等风险,患者签署了“了解病情,后果自负”后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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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检查致胸腹壁灼伤一例
患者男,62岁.4d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畏寒、发热伴上腹部不适,体温39.5℃.上腹部CT检查:肝尾状叶低密度灶,疑诊肝脓肿,行MR检查进一步确诊.MR检查前,影像科医师告知患者及家属MR检查相关的禁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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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履行艾滋病告知义务?
案例王某,男,40岁,个体经营户.2003年8月,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当地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医师为其开具了化验单,王某抽血化验.3天后王某前往该医院取化验结果时,医师告诉王某需要复检,并要求患者在1周后带其配偶一起来.1周后,患者与其妻子一同来到医院,医师告知患者及其妻子,王某患有艾滋病,并要求王某的妻子和其他家庭成员接受检查.王某妻子回家后,不思饮食,坐卧不安,精神压力极大,终跳楼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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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判定标准
当前中国医患矛盾频发,其原因之一在于医患间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任缺失,因此医师告知义务被规定为医疗过程中的法定义务,成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侵权的要件之一,医师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判定标准亟待确立.综合各派学说,合理医师与询问告知(明示的具体患者)标准更具操作性,有利于医患双向沟通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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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就诊者心理特征分类及应对
整形、美容就诊者心态不同,就诊目的和要求也会各异[1,2],因此,不仅要重视其本身疾病或缺陷,而且应认真分析,评估其就诊时的心理状态.这样可以严格把握手术的适应症或禁忌症,同时也可以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改善与融洽医患关系,达成共识或趋向统一.有鉴于此,现就一些常见的整形、美容就诊者心理特征进行分析.1 明确型(就诊者心理健康水平正常,就诊目的清晰、正确,自我认识明确)此类就诊者占大多数.他们的特点是均有明确、具体的疾患(畸形)或美容要求.与医师的交谈中皆可提出合情合理的治疗要求.在医师告知手术可能出现风险时能谨慎、合理地对待并有足够的心理准备.自我认识能力正常,就诊心理状态正常.此类就诊者易于和医师达到统一的认识.所以医师可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及自身的技术、能力、条件、治疗手段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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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告知义务制度的建立是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础
法律上的权利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法律义务就无法理解法律权利,法律权利的行使有赖于义务人承担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