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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多科室协作的医疗设备年度预算管理方法的研究
本文针对我院医疗设备申购由医学装备处单一科室进行汇总且无规章制度的现状,探讨了各相关科室共同协作审核、管理、监督的方法.首先根据国家对医院的预算管理要求,制定以科室为单位的设备预算额度申请办法.然后论述科室申请设备时提交的信息,审核要点及审核科室,制定奖惩措施.后参考我院现行管理模式,提出决策层、审核层、申报层3层协作的等级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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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质控对电子病历质量影响的效果分析
目的:探讨环节质控及质控结果的奖罚对电子病历质量影响的效果分析。方法以2012年10月-2012年12月、2013年1月-2013年3月及2013年4月-2013年6月三个阶段各随机抽取的1000份电子运行病历为研究对象,计算三个阶段病历的时限性缺陷、书写性缺陷及甲级率,结果使用SPSS11.0软件统计,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结果2013年1月-2013年3月与2012年10月-2012年12月比较,电子运行病历的时限性缺陷与书写性缺陷均下降(P<0.01),病案甲级率升高11.1%,乙级率下降15%(P<0.01),无丙级病历;2013年4月对电子病历缺陷实行奖惩后,电子运行病历时限性缺陷与书写性缺陷均下降(P<0.05),病案甲级率升高7.6%,乙级率下降2.6%(P<0.05)。结论环节质控是提高电子病历质量的重要方法,而奖惩措施是很好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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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探讨
2000年以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Reaction,ADR)监测工作有了较快发展[1].我院根据省、市药监局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和监测工作网络,并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使全院ADR监测工作初步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工作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阻碍着此项工作的发展.我们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监测工作的方法和规律,促进了监测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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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药品抽样工作质量的新举措
目的 寻求确保药品抽样工作质量的措施.方法 将抽样工作链剖析、分解成若干工序;以<奖惩方案>在本单位的实施结果为例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 分解抽样过程明确了质量要求和责任,<奖惩方案>建立和运行以来,使我所的抽样工作由过去的个别差错,锐减为5个月零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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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186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
随着政府对药品不良反应(ADR)的重视,法规的健全,人民群众对自我健康的关注,ADR报告和监测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我院自2002年以来,成立了监测组,制定了奖惩措施,建立了监测网络,使ADR监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对我院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为合理用药及药物安全性评价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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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实践与体会
一、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实践1.医院清洁卫生社会化.结合医院工作特点,我院采用招投标方式,与酒店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卫生保洁合同,明确卫生保洁的具体要求、工作任务、保洁费用,明确酒店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职责和义务,明确监督机制、考核办法及奖惩措施等.酒店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经理负责制,医院由医院爱卫会、物业管理中心对其进行二级监督、检查、考核,及时反馈、及时整改.医院清洁卫生社会化后,卫生状况基本达到三星级宾馆的要求,改变了以往卫生靠突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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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选医生改革在医院统计中存在的问题
我院自2000年8月11日在各病房试行"病人评选医生护士”医疗改革,改变了以往病人被动就医的局面,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至2000年底,各项医疗指标均比前一年度同期有大幅度提高或改善,其中:出院人数提高7.5%,病床使用率提高20.1%,病床周转加快2.0人次,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缩短2.4天.表面看成绩斐然,其实其中有"注水”成分.此项改革主要是将各专业组的医生、护士及床位均分成2~4组,由入院病人自主选择医生、护士为其治疗,月底按各专业小组的经济收入及各项医疗指标完成情况计算提取劳务提成.由于奖金指标分配明确,奖惩措施加强了力度,促使个别病区或专业组在原始统计资料的填报中出现了弄虚作假现象,为增加劳务提成,片面追求指标优化,而并未给医院带来应有的经济效益.现将在此项改革试行阶段内医院统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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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各级护士专业培训制度的改革与实践
我院手术室自2001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各级护理人员连续性专业轮训的培训计划与目标,成立了考核小组,定期监督检查目标的实施,记录考核结果,运用激励机制与奖惩措施,使手术室护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得到了较大提高,保证了手术室护理质量.现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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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不良反应强制报告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方面存在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数量少、质量不高、有的单位不重视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工作以及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频发等突出问题,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未建立起药品不良反应强制报告法律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强制报告法律制度是指境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发现、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及事件,否则应负法律责任,国家支持和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强制报告法律制度,并改革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