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从法律视角看规范医疗行为几个关键方面
具备法律上的身份和条件是规范医疗行为的前提具备法律上的身份和条件是指医疗服务主体应当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也就是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医疗权利能力是指医疗主体依法取得医疗权利,承担医疗义务的法律人格.医疗行为能力是指医疗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医疗权利并承担和履行医疗义务的实际能力.医疗活动直接关系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建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
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致使医疗事故发生时,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这是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规定的.2002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说,对医疗事故的规定作了一些改进,但也有不足之处.医疗事故侵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应当交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患者有请求医疗机构民事赔偿的权利.<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到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且列举了医疗事故赔偿计算的十一项项目和标准.<条例>对医疗事故承担方式的规定却较为单一,只在第53条中简略提到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清算,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并未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连带责任及通过其他途径来共同分担医疗风险.
-
试论医疗事故犯罪
文章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论述了医疗事故犯罪的构成基础.根据医疗事故犯罪的特殊性、技术性和复杂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医疗事故犯罪的主体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而客体并非单一客体,它包括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主观方面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客观方面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行为违反的是诊疗护理常规或技术操作规程等,后果上是造成了病员的死亡或严重危害健康,并且违法行为与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新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犯罪的出台,对于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
应关注农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一种权利的视角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结合国情,将要在农村长期实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保险性质的医疗保障制度.从权利的角度看,尊重和保障参与农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其法理的逻辑渊源和道德支撑.
-
试论卫生法制建设与发展战略——以浙江地方区域为例
战略,是对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筹划与指导,战略体现出对事物发展的一种观念、定位、计划和模式.现代"卫生"与"法治"两大主题,不仅对于促进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具有特殊意义,而且因为它们都蕴涵着"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重大价值目标和理想,关乎着人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状态,"卫生法治"也无一例外地成为现代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选择.基于卫生法制在我国卫生改革与社会发展中日益显现的地位和作用,对卫生法制建设与发展作出战略性定位和规划具有至关重要性.
-
解剖SARS病人尸体有法可依
■解剖SARS病人尸体不需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出于对传染病研究、防治的需要,为了保护公众生命健康权利和公共卫生安全,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必须要在个人对尸体的自由处分权与公众利益之间进行评价和平衡,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也就是说,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不一定非要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对于SARS病人或疑似SARS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是否也可以这样处理,关键在于SARS是否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定传染病范畴.
-
规范护理行为在防止护患纠纷发生的作用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医疗保证在需求的水准上也相应提高,与医疗、护理有关的医疗纠纷逐渐上升.护士作为治疗、护理计划的具体执行者,与病人的关系直接、广泛[1],护患关系的直接性和广泛性决定了护士更容易引发纠纷.作为护理管理者,如何防止护患纠纷的发生,更好地保障病人生命健康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2006年以来,我院实施了一系列规范护理行为的举措,有效地减少了护理纠纷的发生.现总结如下.
-
“陆勇案”牵出的社会尴尬
无论从法律、人权还是社会伦理的角度,“陆勇案”所引发的社会关注,凸显了当下中国人对生命健康权利的强烈吁求。
-
学习新规范 提高婚前保健人员的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以下简称<新规范>),已于2002年10月开始执行.与原有(1997年制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相比,新规范突出了尊重受检男女的生命健康权利、知情同意权利等法律内容.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婚前保健工作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
监所门诊部护士预防锐器伤的实践与体会
随着监所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的推进,同时为保障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大限度减少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事件的发生,在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我市成立了监所门诊部,卫生局派我院作为协作医院,负责入所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在押人员的日常巡诊及危急病处置工作。由于工作环境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各种获得性传染性疾病的概率远远大于综合性医院),有效地预防锐器伤是护理人员自我防护的重要途径。我监所门诊部通过实施职业安全教育,制定有效的预防管理策略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
维护医疗机构权益的探讨与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患关系调节方式上的法制趋势日益明显.相形之下,医疗卫生单位则缺乏应有的法律敏感性,对自身合法权益维护不够,在医疗纠纷处理及法律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如何面对挑战,转变观念,在充分尊重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依法加强自身权益的维护,是当前医疗卫生单位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