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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赔偿等责任.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1999年3月4日我国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周梅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各地医疗机构纷纷效仿.手术公证便成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亮点,褒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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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越来越多,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医疗纠纷涉及到法律和医学两种关系,因而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明确医疗行业的高风险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特别是对于防止挫伤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文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对医疗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分析;后就医疗机构如何更好的应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希望对于促进我国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科学性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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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病案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病案质量是医院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医疗质量水平的综合反映,是基础医疗工作关键环节.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案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根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民事诉讼中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强化病历书写质量是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抓好病历质量是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的基本途径和加强基础医疗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实践中,我院清楚认识到强化病案管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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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因面部"金丝美容"举报而引起的司法鉴定和民事诉讼
上海市徐汇区卫生监督所处理无证医疗美容投诉案,已完成卫生行政处罚.但因国家对面部金丝美容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金丝美容造成的结果鉴定标准不明确,此案民事诉讼至今有1年之久,经上海市公安部门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学鉴定,华东政法民事鉴定、区人民法院的庭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未完.至今,无法对金丝美容的结果进行国家认可的后鉴定,原、被告尚在庭辩中.作者深刻体会到在工作中,国家医疗美容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民事鉴定结论不明确,行政处罚案件与司法案件移送程序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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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食品卫生民事诉讼案分析
一个私营食用油脂厂大量收购加工潲水油,被工商、卫生部门联合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半年后,原告借报社报道文章中个别文字的失实,向市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报社提出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是违法者胜诉,报社败诉.这个教训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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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中释明问题的探讨
释明是通过解释说明使原本模糊的事项明了化,但目前只在诉讼相关法律规范中有规定,在卫生行政执法中未有涉及.作者通过对释明概念及其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必要性的阐述,逐步深入就卫生行政执法中释明的范围和原则及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结合卫生执法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就与释明有关的注意事项阐述了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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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历缺陷而引发的法律思考
本文所称的“病历存在缺陷”是指病历的书写与管理违反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病历存在缺陷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在少数,有时甚至导致激烈的医患冲突。本文通过案例呈现医疗机构因病历存在缺陷被判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民事诉讼的法律路径现状,并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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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第十讲医疗纠纷的法院诉讼(上)
诉讼一般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争讼的一方向法庭提出告诉和主张,由法庭通过审理来解决双方争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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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例证据失权案的分析与思考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正式实施以来,医疗诉讼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方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按照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院应承担责任.我们在此仅就1个案例分析医方在举证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导致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并由此探讨医疗机构应对医疗纠纷中举证阻滞的策略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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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与特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提出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三条基本途径,即自行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可见行政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本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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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3种途径,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际工作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1].在贯彻<条例>的实践过程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机制较难掌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多不规范性,需要加强认识和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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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作者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中阐述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和推定的关系及其分配与转换;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提出了9点商榷意见,即医疗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解释受到医学科学发展的限制、医疗行为具有不可避免的侵袭性、医疗机构所能提供的证据局限性等.后,阐明了医院适应的策略:①规范医疗行为,做好日常工作,如全面正确地完成好病案、规范开具诊断文书和医学证明的行为等.②做好理论研究,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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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诉讼案及其法律思考
铜陵脊髓灰质炎(脊灰)疫苗(OPV)相关病例(VAPP)诉讼案历时5年,经历了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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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疗纠纷鉴定中谈护理问题及对策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医疗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作为医疗机构中庞大的护理队伍,护理工作在法律规范中也具有它的特殊性,怎样避免护理纠纷,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我们护理人员所关心的.笔者参加一起新生儿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死亡的医疗纠纷鉴定会,在这起并不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医院不承担责任但对反映出的护理问题,采取了一些对策,取得了实效,回顾这一过程,也便于同行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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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护士的法律意识与自我防护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全民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人们对医疗纠纷、医疗差错事故不再局限于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加大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进一步向民法精神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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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对急诊护士的要求
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庭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环节,因此,急诊护士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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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ⅩⅫ.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十六)
本讲继续分析上一讲报告的牙体牙髓专业诉讼案例.[分析]一、本案原告6的诊断正确,治疗无误本案原告提出民事诉讼的诉由为"(6)首诊治疗不当,损伤牙神经致慢性牙髓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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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边缘化
今年9月1日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三周年的日子.我作为一名多次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以医方或患方代理人身份参加的实践者,始终关注医疗纠纷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就是对<条例>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效用进行的观察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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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运用
目的 探讨如何在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正确运用司法鉴定.方法 通过建立鉴定机构选择制度,慎用自由裁量权和强化司法鉴定人出庭,来适应医疗纠纷案件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要求.结果 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诉和缠诉.结论 正确运用司法鉴定,合理利用法律资源,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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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医疗纠纷的处理
目的再次探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作为民事诉讼原告的相关法律问题.方法分析新形势下恶意医疗纠纷的特点和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结果恶意医疗纠纷不仅损害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必然损害广大患者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恶意医疗纠纷对医疗秩序和社会风气均产生了极大危害,已经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个方面.结论对于恶意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作为民事诉讼原告引发诉讼程序的启动,使争议事项早日得以解决,恢复各方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