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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我们在行动——四川省食药局多项举措开展2016年宣传周活动
从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到被国家食药总局拟列为2016度国家级示范演练;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到具体规范落实备案管理责任追究;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7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到省局及时安排部署本省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及媒体通气会.四川省食药局及时落实国家食药部门的通知要求,同时进行了一系列的活动,将食品安全宣传周切实做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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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普通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
作者阐述了我国目前普通化妆品的管理状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FDA对化妆品的监管模式,提出对我国普通化妆品管理的设想,保证化妆品质量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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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第三类技术审批”改变了什么?
国家卫生计生委上月发布《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新政明确了禁止临床应用和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确定原则,将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作为管理重点,对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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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探索区域注册
日前,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医师合理流动,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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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医院医疗技术应用管理探究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能够科学合理地界定和引导医疗技术的应用开展,但医疗机构需要抓好技术应用的监管和服务环节.通过制定科学可行的个性化“负面清单”,建立完备有效的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和动态监管机制,科学规范管理流程,医疗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负面清单”管理.由于目前该管理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引入多元化监管,提升自身信息化水平,警惕医疗技术滥用等方式来提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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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与对策研究
目的 了解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管理情况.方法 以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为调查对象,全省各设区市卫计委将实验室备案资料汇总上报,进行分析研究.结果 我省各设区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工作开展不平衡,各设区市的实验室备案覆盖率有差异.结论 针对实验室备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及监管,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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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商丘市梁园区农村集体聚餐现状分析
目的 积极响应国家食品安全社会共制方针,了解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状况,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方法 对商丘市梁园区共8个乡镇8个办事处其中(2个涉农)农村集体聚餐现状进行调查.结果 农村集体聚餐以家庭式为主,无监管措施,所购食品原料主要在农贸市场且没有索票,餐具未消毒,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且未健康体检和培训.结论 加强乡镇(社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履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义务.建立厨师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聚餐分类全程指导制度,逐步形成“事前有申报、过程有监管、事后可追溯”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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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体系构建的实践与探索
目的:构建医疗机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体系,规范医疗机构超说明书用药行为,提升合理用药水平.方法:建立我院基于循证研究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并开展临床实践,以超说明书用药的备案条数、审批通过率等指标评价所建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结果:自2011年起,我院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建立了多学科团队参与、以药品临床证据质量分级为基础的院内超说明书用药的备案与审批模式.至2016年底,共提交超说明书备案252条,其中儿科159条(占59.77%)、妇产科93条(占34.96%);在提交的超说明书备案药品中,有181个通过审批,通过率为64.29%;专项处方点评提示住院医嘱中超说明书用药医嘱呈下降趋势,已备案的超说明书用药医嘱比率从2013年的17.33%提升到2016年的84.00%.结论:构建的医疗机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体系能有效促进临床对超说明书用药的认识,规范超说明书用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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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2月1日实施
本刊讯如何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所具备的条件、办理审核的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项规定定于2001年2月1日起实施。 《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规定》还明确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 《规定》提出,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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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制建设路还很长
《中医药法》的颁布只是一个新起点,中医药的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16年12月25日颁布,2017年7月1日施行.为什么要间隔半年?因为《中医药法》犹如一个桌面,下面需要若干条腿才能站立起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半年时间内调研,起草、论证、制定了4个配套文件,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粼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的遴选范围和遴选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修订了“中医药标准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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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迈入“有法可依”新时代
2018年的钟声即将敲响,《家庭中医药》又与读者们相伴度过了一年,这一年中,中医药界发生的大事不可谓不多.今年7月,《中医药法》正式落地;日前,国家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2月20日起实施……去年的“暖冬”有些读者朋友还记忆犹新,今年的严冬却又降临.为读者考虑,本期专题为大家准备了周围血管疾病的相关内容,寒冷的冬天有我们送去的温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