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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在刑事、民事、行政、保险、民政、劳动等部门涉及伤残和死亡鉴定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随着2004年<宪法>的新修改,"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原则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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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的概念与现代进展
数千年以来,人类社会一直将呼吸、心跳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唯一标准.然而近几十年来,脑死亡的概念逐步引起医学、法律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去年我国卫生部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脑死亡判定标准和判定技术规范[1],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加以修改和完美.此事意味着在我国争议了十几年的脑死亡的立法问题开始正式启动,而有关脑死亡的概念与标准、法律定义及医学伦理问题也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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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海绵状血管瘤一例报告
心脏原发性海绵状血管瘤极为罕见,近笔者在尸体解剖中,发现了1例.死者,男,39岁,于2011年12月的某晚上9时猝死在家中,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刑事案件,属非正常死亡.根据家属要求,作尸体解剖进行死亡鉴定.现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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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例重型颅脑损伤致死的法医学分析
为了分析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案例的法医学特点,为法医鉴证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本文选取近期所鉴定的78例重型颅脑损伤致死的尸检报告,分别从致伤方式、类型、死亡原因等方面进行回顾性分析。死亡原因主要分为原发性颅脑损伤、继发性脑干损伤致死以及并发症致死,所占比例分别为39.74%、48.72%、11.54%;不同存活时间引起伤者死亡的原因不同,存活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均为原发性颅脑损伤,存活时间不超过1周的其死亡原因多为继发性脑干损伤,存活时间超过1周的其死亡因素多为并发症。因此,对重型颅脑损伤致死者进行法医学死亡鉴定时,应结合案情、临床资料、病理学检验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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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起案例看脑死亡立法的现实需求
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中国,脑死亡尚未立法及相关医学教育理念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与纠纷的处理难度.但法律工作者和医学生使用的关于死亡诊断的标准仍然停留在心性死亡阶段,难以适应现实需求.藉于此,应尽快推动脑死亡立法工作的开展,包括提升广大民众对脑死亡概念及相关知识的认知水平,法学界及医学界人士的积极呼吁,司法部门在相关具体案件的争议调解中也应以更务实的态度推广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