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病区护士的法律意识与自我防护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全民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人们对医疗纠纷、医疗差错事故不再局限于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加大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进一步向民法精神靠拢.
-
检验科在医疗事故防范中应采取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患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医疗权力,应用法律维权的事例日益增多,为切实体现医患双方的平等权利,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执行.此条例较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更能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运用法律效应来操作,使医疗事故有法可依.作为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对医患双方的利益同等重要.因此,我科自<条例>发布起,不断完善,在预防医疗纠纷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月1日实施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这个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
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Ⅱ.医疗纠纷中的技术过失
一、概述医疗纠纷中特别提出"技术过失"的概念与我国国情有关.由于我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医疗卫生资源相对匮乏、医疗保障制度正在筹建以及各项卫生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早在1987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制订时,卫生部即于1988年<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提出"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并由此划分了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办法>实施15年中,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的远比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的数量多,其中尤其多见于基层医疗机构,客观上制约了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发展.2002年国务院在修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将医疗事故的"过失"定义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结合我国国情,应当理解为主要指责任上的过失,因此目前医疗纠纷中已经没有医疗技术事故的概念.但根据国际民事法律领域的有关规则,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损害也属于侵权行为法的一部分,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强化医疗管理预防医疗纠纷
据统计,由医疗安全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占65%以上,尤其是医疗事故,对患方损害和对医院正常工作运行、声誉影响较大.据悉,即将出台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医疗事故的鉴定、处理及经济补偿等方面,更加重视对患方权益的保护.为减少医疗纠纷,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重点抓好医疗管理.
-
医疗纠纷二十年
二十年只是一个约数.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有近二十六年的历史,但在1979年<刑法>于1997年修订以前,并没有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如出现情节严重的医疗事故,一般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有近十九年的历史,先后施行的<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尽管后二者都不是民事法律),是当时或现在处理医疗纠纷这类民事纠纷的主要依据;从卫生行政管理和医院管理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的历史应当更长一些.
-
国家将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重大医疗事故要定罪
-
盘点"2006两会"医药行业的五大关键词
关键词一看病难看病贵代表建议要点与我国收入两极分化有关,与医疗收费提高有关,与药费贵有关,与医院存在的红包、回扣现象有关.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则与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有关,与现在医药行业存在的过度竞争有关,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关.
-
社区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与自我防护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也对赔偿作了规定.
-
浅谈全科医生在家庭病床及出诊中医疗风险的防范
随着医疗模式的转变,全科医生正承担着日益增多的家庭病床及出诊任务.然而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全科医生在家庭病床及出诊中正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风险,如何防患于未然,成为广大基层全科医生面临的问题.其中涉及患者、家庭、社会各方面因素,有躯体的,也有心理的,同时也和医生的医疗水平、医德素质、处理人际关系技巧有很大关系.下面就此进行探讨.
-
转变观念 迎接新规则的挑战
国务院曾于1987年6月29日颁布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办法>的实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医疗纠纷鉴定的司法程序(下)
2医疗纠纷的行政诉讼程序医疗纠纷产生后,病人经常会找对肇事医院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构要求处理,对于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该做出处理决定.如果病人或医院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时,就有可能导致行政诉讼.
-
浅议护理纠纷及防范对策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现总结常见的护理纠纷的原因及其防范对策.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护士的影响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共分7章63条,与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6章29条比较,内容有大幅度增加,扩大了医疗事故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患者权利增多.其宗旨是: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护理工作在医疗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护士应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充分认识其对自身的影响,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
护理领域常见的医疗事故及防范对策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规定,分析归纳护理领域常见的医疗事故和提出防范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科学公正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提升鉴定公信力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及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改革,人们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和权益的保障,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限制在较小范围内,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质疑,2002 年4 月14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 并于2002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事故鉴定的几点思考
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国务院颁布,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在医疗事故的概念及级别划分、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的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赔偿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较<办法>有了非常重大的突破.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进步与争议
国务院2002年4月14日以第351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法于2002年9月1日施行,其前身就是争议纷纷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次修改不仅仅体现在名称上从办法变为条例,在内容上更是做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和完善.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医疗事故的界定、患者知情权、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等方面.
-
浅谈将法制教育融入整体护理减少护患纠纷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普法教育逐渐深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特别是卫生管理体制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使病人对医务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投诉和讨诸法律的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作为护理工作者,应加强法律学习,融法制与护理实践于一体,在维护好病人权力的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把法律作为工作责任、自由价值的尺度,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而目前,护理工作的法制意识颇为淡漠,致使无意间引发投诉.特别是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11起投诉进行分析.
-
完善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医疗事故的处理制度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医疗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福利逐步转为由社会负担,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健全与否越来越成为医患双方寻找公平、正义价值的决定因素.然而作为我国处理医疗事故主要依据的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与<民法通则>已经与现实社会不相适应.于是完善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就成为迫切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