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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重要基础课程。本文通过新常态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教学内容更新,结合近年来的食品安全案例剖析,组织学生参与相关的社会普法活动等,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教学改革进行了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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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卫生杂志》与中国食品安全工作
1<中国食品卫生杂志>创刊的历史背景及办刊宗旨<中国食品卫生杂志>的前身是<食品卫生学进展>和<国外法规与标准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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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üV南德意志集团为您解读高风险有源医疗器械检测
哪些产品属于高风险有源医疗器械,法规与标准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TüV 南德意志集团(以下简称TüV SüD )专家指出:判断的关键在于产品功能或电器安全失效时对病人的风险。若医疗器械失效或异常可导致患者的死亡、严重伤害或其他不可接受的风险,那么该器械可以定义为高风险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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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医疗器械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在"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文中的第三部分,我谈了医疗器械标准问题,分析了在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历程中始终没有解决好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与标准的关系问题,标准的作用以及发达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怎样处理法规与标准的关系问题.鉴于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在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修订的过程中如果仍然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今后将会继续困扰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故针对多年来形成的认识上的误区,再谈解决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与标准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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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作场所危险度评价与管理模式的初步探讨
危险度评价与管理模式是在系统识别与全面分析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评价其可能导致的危害及危害程度,确定可接受的危险水平、评定危险度,建立危险度管理的基础上而形成的系统模式.为了预防或控制环境危害,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RC)于1983年在一份文件中提出了危险度评价和危险度管理理论.自此,危险度评价技术和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应用.欧美和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已经形成了针对职业环境的工作场所危险度评价与管理的系统指南[1-5].我国20世纪80年代对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将危险度评价与危险度管理相结合的系统管理模式.应用国外的基础理论,结合我国的职业危害及防护特点,从职业卫生角度,探讨我国职业危害危险度评价与管理模式将对我国职业卫生法规与标准的制定、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评价和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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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在执法监管与标准执行方面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中药饮片是中医药在世界医药界中所独有的药物形式,为此,我国在药品法规与标准中都有明确规定.首先是<药品管理法>及配套的法规中均对饮片作出相应的规定,其次是专门制定两级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即国家级的<中国药典>和省级的各省中药炮制规范,另外还有卫生部药政局编制的<全国中药炮制规范>(但从未执行过).笔者在20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在执行有关中药饮片的法规和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中遇到较多问题,现就以下3个重点问题与同行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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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质建筑材料放射性含量调查与分析
近年来随着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及相关卫生法规与标准的实施,人们对建筑设施中传统建筑材料如水泥、红砖、沙石等的放射性含量普遍比较重视,而对比重小于1g/cm3的轻质建筑材料的放射性含量却重视不够,实际上,许多轻质建筑材料在建筑业得到广泛应用,有些已成为其他建材不可替代的重要建筑材料.当轻质建材被用作保温或装饰材料时,往往用于建筑物室内表面,对于室内氡气浓度和γ外照射剂量的贡献可能要高于主体建筑材料.我们在调查主体建筑材料放射性含量的同时,对轻质建筑材料的放射性水平也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轻质建材的放射卫生质量同样不可忽视.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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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业卫生标准适用条件的探讨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与标准的颁布,为我国职业卫生工作走向法制化、标准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一些标准中尚缺少对其适用条件的专业技术解释,这会造成对同一工作场所按照不同的适用条件选择不同的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影响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所以在职业卫生标准附录中明确标准适用条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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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问题分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深入贯彻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已成为全国各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项全新而重要的业务工作.在评价工作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问题,尽管目前相应的法规已作了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目前分类的具体做法与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建议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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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状况调查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搞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1993~1998年对黄山市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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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标准在可协调性方面的不同
本文将对法规(法律和法规)及标准的不同目的进行研究.它将对在法规中体现出来国家与文化特性进行解释,这种特性明显不同于标准表现出来的统一和固定的特性.考虑到这个耐久性的主题,本文将展现一个法规可能会要求些什么以及隐藏在这种要求背后的理论基础.可能将会有人争论说这一要求与任何的科学理论基础没多大关系,而更多体现了采纳该法规的社会期望.而另一方面,标准特别是一些标准中所规定的检测具有一种合理并且通常是科学的基础.符合法规的要求可能会以严格满足标准要求的形式得以全部或部分地实现.那种认为符合标准可以或应该是合格的惟一手段的想法是错误的.必须对其他声明符合耐久性要求的做法给予考虑.这就仍然必须牵扯到科学理论的问题,但并不要求或并不适于引用一些标准汇总的测试手段.总之,本文将阐述标准的协调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法规的协调则是不可能,也不该有此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