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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
为了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和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改革正在积极的论证和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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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口腔医学教育中增加法学课的必要性-附4例案例分析
口腔医学界中有一种认识,口腔科是小科室,一般不会发生医疗事故,医学教育中忽视了法学课.笔者作为一名口腔科医师和兼职律师,对此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在口腔医学教育中有必要增加法学科程.在2002年4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纠纷审理的程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下面以案例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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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Ⅲ .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一)
一、概述2001年12月20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就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的举证责任问题做出如下司法解释:"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诉讼时,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推定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医疗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由医疗机构对是否存在过错和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果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则有可能胜诉,反之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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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层次性、多样性的探讨——兼论其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和医疗机构级别管理的影响
近年来关于医患法律关系的研究颇多,已有共识: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的调整.医患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民事主体,医疗机构多为法人组织,患者为自然人,此外,应受<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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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2002年4月1日出台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随后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又颁布实施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2003年12月6日颁布了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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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谈防御性医疗
2001年12月6日,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第四条第(八)项中明确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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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访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葛均波教授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要"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而目前引发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疗风险带来的无医疗过错的意外伤害.医疗有风险已是社会共识,但目前尚无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具体办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葛均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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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病历档案在举证责任倒置中的问题及对策
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媒体广泛关注,医护人员法律观念调整不到位等众多因素作用下,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疗伤害案也明显增加,医院作为被告出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处理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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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医疗诉讼举证倒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院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新规则的实施,将对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就医行为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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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纠纷的产生与防范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护理纠纷日趋增多,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特别是我国的民事赔偿原则是以医疗过错而不是以医疗事故为依据的情况下,医疗护理纠纷就日趋突出.可以说,每项护理活动无处不潜在着法律问题,护士的行为每时每刻都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不规范的护理行为是医疗护理纠纷的导火线,违背了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作为一名护士,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维护患者和护士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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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务人员的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归责的主要依据.在医患纠纷日益增多的医疗活动领域,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首要环节.通过对有关过错理论的研究,系统、深入分析医疗过错从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医务人员的过错.这对于理顺医疗过错的法律关系、指导审判实践、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均有着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与一定的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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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恶性肿瘤死亡1例的医疗过错及死因分析
通过对股骨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死亡1 例的探讨,旨在加深对这一疾病的了解,明确本例否存在医疗过错;对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进行分析.以期避免或减少医疗过错的发生,慎重对待死因结论.
关键词: 骨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 医疗过错 根本死因 直接死因 -
举证难倒医生
高人民法院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项第八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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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和《条例》适用现状及对策
导言 2002年4月1日生效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①,其中第8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倒置"),以及同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②(简称"条例"),至今都已实行两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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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倒置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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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医疗过错的认定
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称;"余必依余之能力与判断,以救助病人,永不存损害妄为之念."[1]古往今来,医生都被视作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代名词,受到公众的广泛尊崇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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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与护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探讨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规定了"医院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引起医学界的震动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面笔者就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及护理工作与之相适应的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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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费用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项将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纳入了举证倒置的范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须要确定3个方面的事实,即:病员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不良后果;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病员所受的损失是医疗行为所致.就这些问题,医疗机构和其医护人员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失及与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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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医疗官司究竟该怎么打?
从4月1日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做为原告方的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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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质量的现状与对策
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了.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和复制.2002年4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拆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纠纷行为引起的侵权拆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显而易见,病历的作用价值和功能也不仅仅是服务于临床,服务于病人和医院,在医患关系紧张,医疗差错和纠纷时有发生的今天,对解决纠纷,保护病人、医生和医院的利益提供着重要依据.写好病历记录,保证病历质量,是杜绝因病案记录存在缺陷引发医疗纠纷的关键,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工作.医疗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在病历质量上,因此说,病历质量是医院的灵魂.针对医生书写病历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