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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核病诊断细菌学检验规程》的一点看法
中国防痨协会在1995年制定并于2006年再版修订但至今仍作为实验室常规操作标准的《结核病诊断细菌学检验规程》(简称"规程")[1],体现了实验室的细菌学检查对结核病诊断和流行病学预防的重要性.在规程中,国际公认的55种分枝杆菌中有致病性的36种分枝杆菌的生物化学要点被罗列了出来,其中把对硝基苯甲酸(PNB)作为区别Mtb与非结核分枝杆菌(NTM)的惟一实验标准,为实验室进行分枝杆菌分型鉴定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鉴定程序.但在实验室的日常常规工作中笔者却发现规程存有值得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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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高温的结核分枝杆菌二株
分枝杆菌菌型鉴定在结核病流行病学调研和临床用药指导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因由Mtb或非结核分枝杆菌(non-tuberculosis Mycobacteria,NTM)引致的肺部疾病,其临床症状和X线影像表现没有任何的区别,但临床治疗有很大的差异甚至完全不同[2],因此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MTC)与NTM正确的区分尤为重要.故中国防痨协会基础专业委员会在1995年制定并于2006年再版修订了《结核病诊断实验室检验规程》(简称"规程")[3],其中分枝杆菌的鉴定程序为结核病流行病学调研和指导临床用药方面提供了可靠的业务保障.在规程中,对MTC的鉴定有明确的实验室鉴定标准,如生长速度缓慢,不产色性,对硝基苯甲酸(PNB)、耐热触酶和吐温-80水解试验阴性,噻吩-2-羧酸肼(TCH)、硝酸盐还原试验及尿素酶分解试验阳性,对5%NaC1不耐受等;培养温度宜37℃,在28℃和42℃环境下不生长等.但笔者在对2913株分枝杆菌进行菌型鉴定时,在1736株确诊为MTC株中发现2株(注:来自同一例患者)能在42℃高温环境下生长的株种,现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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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举办病残二孩审批工作培训班
为了贯彻<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依法审批病残二孩,继续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和医学鉴定程序,2005年3月2日,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举办了病残二孩审批工作培训班,各区县分管领导、专职负责人,北京市儿童医院、北京市妇产医院、协和医院等7家市指定病残儿鉴定医院的代表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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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生委召开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及行政审批人员工作会
为落实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强化病残儿医学鉴定及行政审批人员的法制观念,进一步规范医学鉴定程序和行政审批的法制渠道,北京市计生委科技处和法规处于2003年4月17日联合召开"病残儿医学鉴定及行政审批人员"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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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修订并颁布《山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加强全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通过近一年的研讨、论证,山西省于2004年3月16日正式颁布了<山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主体分总则、鉴定组织、鉴定程序、审批程序、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六大部分,另有三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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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两点建议
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和事故等级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变,对事故的赔偿和责任程度的划分亦做了明确规定,使医疗事故的鉴定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科学、权威,实实在在地保护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认为有两个方面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提出供同行共同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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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十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因素的回顾性研究
由于医学和医疗行为存在的高度专业性特征,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均须借助医学专业知识,因而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委托医疗鉴定就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基础的程序。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高度依赖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果[1]。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论既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例的重要证据,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证明效力[2]。关于医疗技术鉴定,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鉴定模式:医学会主持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一份针对两种鉴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在细致分析两者的程序细节后提出严谨的鉴定程序、专业技术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价保障了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的专业性优点[3]。本研究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10年以来北京地区两次鉴定案例数据的回顾性研究,探讨两次鉴定的总体特征,分析医疗鉴定程序因素对医疗鉴定结果的影响,为进一步优化医疗鉴定程序提供依据,为保持医疗鉴定公信力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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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常见精神药物使用过程中医患纠纷的处理与防范
在精神科临床工作中,由使用精神药物而引起医患纠纷的问题近年来比较多见,有的还需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这就需要引起临床医生重视.1 精神药物应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1.1 猝死主要发生在住院患者.精神药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猝死有下列几种情况:①与药物无关:乃患者所患其他躯体疾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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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应导报编辑部要求,我想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谈一些个人学习体会,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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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生葡萄球菌所致婴儿剥脱性皮炎1例
患儿女,8个月。无明显诱因出现全身皮肤发红,头枕部出现大小不等的疱疹,伴阵发性哭闹;疱疹逐渐增多,延至颈、面部,且渐增大,融合成片,有清亮液体渗出;双眼发红,眼分泌物增多,疱疹延至躯干、臂部,经当地医院医治无效,于1999年5月12日转入我院。诊断为剥脱性皮炎。体检:体温37.5℃,一般情况差,热性病容,咽充血。全身皮肤红肿,大腿、胸背部及上臂部可见水疱,颜面、头颈、会阴、肛周大片脱皮有液体渗出,局部破溃糜烂,口周皮损呈放射状分布,口唇粘膜形成硬壳。实验室检查:白细胞12.2×109/L,N 0.57,L 0.43。从患儿颈部疱疹、眼及阜部分泌物取样培养,均检出腐生葡萄球菌,细菌鉴定程序及药敏试验方法均依照卫生部统一的《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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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鉴定程序全面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面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已经将近五年了.根据<条例>的规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移交到了医学会,吉林省医学会医鉴办自2002年9月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来已鉴定完成400余起医疗事件的鉴定工作,比较出色地完成了国家所交与的这一项即棘手又关系到百姓民生的工作,大程度地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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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诉某二级甲等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本案是由地方医学会首次、再次鉴定后又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因其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事件,医疗机构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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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中医方陈述和答辩相关问题的思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也是法院作为判案的重要证据,因此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此可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是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的重要程序,也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以下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中医方陈述和答辩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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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04年濮阳市计划免疫接种后严重不良反应状况分析
随着计划免疫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儿童免疫接种时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严重不良接种反应,往往后果严重,对个体健康和公众信任构成威胁,对计划免疫工作带来不良影响.为了解濮阳市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后严重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鉴定程序、赔偿标准等规定提供科学依据,我们对濮阳市2000~2004年发生的14例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后严重不良反应资料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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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微生物鉴定系统在实验室质控及微生物检验中的应用
API微生物鉴定系统以微生物生化理论为基础,借助微生物信息编码技术,为微生物检验提供了简易、方便、快捷、科学的鉴定程序.几年来,本室利用该系统,集中对一些常见致病菌进行了分析、鉴定.本次实验,主要针对革兰阴性肠杆菌,辅以其他致病菌共13株为例,对API鉴定系统的鉴定过程进行阐述.结果表明:API鉴定系统以其科学、准确、省时的特点,无论是在室间质控、室内质控,还是在实际微生物检验过程中都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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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质量管理分析
为了促进司法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和签定机构的长效管理,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司法部也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配套文件,以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公正、客观、独立、合法、有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专业,作者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如何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决定>,强化自身内在质量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现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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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处理医患关系中的重大作用
通过总结一年多来涉及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案例,结合现有医疗事故相关管理办法,讨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处理医患关系中日益凸显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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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国务院今年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止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新条例在医疗事故的概念界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患者权利保护、损害赔偿标准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方面有了新的进展.新条例的颁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及评价,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将使医疗机构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以国外没有这种规定加以说明.然而,对新条例的理解,应从医患关系的本质及其现状以及医患双方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去把握.虽然国外大都实行谁上诉谁举证,但对医患双方在医疗中的法律责任却有着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文章就美国医疗中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作一简要介绍,从另一角度加深对新条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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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诉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自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据统计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条例>在一些原则问题的规定上都与以往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较大的改变,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患者权利保护、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均作了新的界定.作为医务工作者,只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性法律规范,才能妥善处理好此类问题,使医院和患者的合法利益都得到维护.然而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正确对待,否则将损害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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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肠道致病菌一次完成生化初筛的探索
EIEC、沙门菌和志贺菌属三种肠道致病菌(以下简称三菌属)都是感染性腹泻病原菌,对其鉴定、分离都有完整、系统的鉴定程序和初筛方法.在基层工作中,特别是食物中毒或暴发流行腹泻调查时,必须对上述三种肠道致病菌同时鉴别,而要提高病原菌检出率,如按三个菌属的鉴定程序系统分别进行检索,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均感困难.我们在对六起食物中毒和暴发流行性腹泻采集的60个样品检验中,遵循肠道杆菌科鉴定基本原则,将三个菌属的初筛生化试验项目进行有机结合,一次完成,试用效果较好,报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