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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工伤认定,当防六误区
尽管几经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做出比较全面、完整的规定,然而,由于职工遭遇伤害,特别是意外伤害的多样性与复杂性,难免都能被条例所涵盖.当职工遭遇某些意外伤害之工伤认定出现分歧与争议时,就应特别注意下面六个误区,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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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如何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在如何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方面,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却是千奇百怪、纷争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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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职业健康保险状况的比较
世界上职业健康保险(又称工伤保险)的确立是工业化时期为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劳动者及其家属根据法律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目的发展建立起来的[1-2].早起源于德国的《社会保险宪章》,随后,英国、法国、美国等相继进行了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立法[3].我国的工伤保险事业目前还处于全面建设新制度的初级阶段,已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为主体,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制度在内的职业安全与保障法律体系[4].然而,尽管有关职业病和工伤保险的产生有着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时间的推移各项法律措施也更加完善化,但是,有关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仍然触目惊心[3,5].为此,我们从已发表的文献和法律条款中了解国内外在职业健康保险方面的现况,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今后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上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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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现状及发展战略研究
随着首都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逐步成为新兴的主导产业,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传统产业逐步被淘汰,职业病危害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职业病发生却出现了新的特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发生更为重视.职业病诊断数量和种类明显增加,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案例越来越多.如何建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家卫生部和北京市政府的领导下,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紧密结合,初步形成了集北京市属、工业系统、中央和大专院校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于一体的"无围墙的"技术服务平台和整体优势,建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质量体系,为实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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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现状及发展战略研究
随着首都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逐步成为新兴的主导产业,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传统产业逐步被淘汰,职业病危害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职业病发生却出现了新的特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发生更为重视.职业病诊断数量和种类明显增加,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案例越来越多.如何建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家卫生部和北京市政府的领导下,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紧密结合,初步形成了集北京市属、工业系统、中央和大专院校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于一体的"无围墙的"技术服务平台和整体优势,建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质量体系,为实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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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被确诊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
即使离职后才发现患有职业病,个人也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职业病已被<工伤保险条例>列为工伤认定情形之一,2008年4月18日北京市社会和保障局出台的<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首次明确表示,即使已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也可以按规定到工伤保险参保地或原单位生产经营地或原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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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腰椎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34岁的白某是某杂志社编辑,因长期伏案工作,他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和腰肌劳损.他从报纸上看到<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后,颇为惊喜,因为<条例>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也是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他的颈椎病和腰肌劳损毛病,恰恰与长期伏案工作有关.考虑到周围许多相同职业的人普遍患有颈椎病,白某认为这是由于编辑的职业特点造成的,属于职业病,应该享受国家相关职业病的优惠政策,但某杂志社却并不这样认为.为此,白某专门来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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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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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将大幅提意
日前,记者从福建省政府获悉,我省近日修订了《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工伤的认定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畴,并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今后,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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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伤”与“工伤”育没有区别
《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出台后,《煤炭法》(国家主席令第75号)、《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总理令第586号)部及时作了修改,各项法规不断完善,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了.但是,有的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而有的人受伤却被认定为“公伤”.“公伤”和“工伤”是怎么回事?常常搞得人满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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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如何维权
法律风险提示: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其相关的活动中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会对工伤职工的身体、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一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立法,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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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有悖科学和伦理
2014年11月2日,北京市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去世.一个多月前,10月24日,他在为一名病人做手术时突然晕倒,由于去世时间距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后未能认定为工伤,这一遭遇引发热议.所谓工伤,顾名思义:因工伤亡.这是人们的朴素认知.“死亡于48小时之外不算工伤”,见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反之,即不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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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三):《条例》中的新内容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是事关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条例增加了许多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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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工伤保险中的职工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较之先前原劳动部及地方性有关部门规章规定增加了许多新的内涵和内容,并重新规范了工伤保险征缴、认定、赔付过程中的原则性问题.为深入学习和领会<条例>的精神,本期推出<工伤保险条例>系列解读并对争议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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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二):带给工伤职工的福音
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样是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后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及时救治和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企业的安全卫生保护层次和管理水平.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直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和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标志我国对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已经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条例>对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上较以往类似规章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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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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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展了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郭国庆表示,新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乡镇企业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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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农民工享有工伤“待遇”
记者日前从贵阳市人社局了解到,于2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修改后的《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原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主体,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还将工伤预防费、住院伙食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扩大了职工权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