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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精神病鉴定144例分析

    作者:杨玲;谭成万;阮江红

    目的:探讨近年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特点.方法:对我院鉴定的144例案件按性别分为男、女两组对照分析.结果:两组中男性组有既往史、凶杀、伤害、纵火等暴力案件和无精神病的诊断、无责任能力和完全责任能力高于女性组,而女性组的已婚率、被伤害、被奸、精神发育迟滞及被害人鉴定高于男性组.结论:两组在一般资料、案件类型、鉴定诊断及法定能力评定方面均有差异.

  • 42例精神病司法鉴定状况分析

    作者:撒兰梅;王荣

    目的:了解我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方法:对我所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受理的42例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结果:我所受理案件数逐步增多,鉴定委托机构中公安局占38.1%,在鉴定案件中,刑事案件占38.1%,民事案件占35.7%,鉴定疾病诊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高占40.5%,我所鉴定结论采信率达97.6%.结论:本研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我司法鉴定所的特点,为今后提高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提供参考.

  •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61例杀人行为案例分析

    作者:许萍

    目的: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凶杀案例的临床特征.方法:对61例杀人案的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将31例精神分裂症(研究组)与15例无精神病(对照组)的杀害对象、作案动机作统计学分析.结果:凶杀行为多发生于青壮年、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农民占绝大多数、学历偏低.结论:积极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科学的诊治和监管,是防止杀人行为发生的关键.

  • 83例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作者:钟云川;胡必丰

    目的:总结今年以来精神病鉴定形势的变化.方法:对我院2009年2月至11月83例鉴定案例分析.结果:委托单位多元化,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性精神障碍案例增加.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在新形势下发生了新的变化.

  • 蜂类螫刺致死的尸体检验与死因鉴定

    作者:李桢;罗斯·詹姆斯

    目的:为蜂类螫刺致死的死因鉴定寻找客观诊断依据.方法:对3例蜂类螫刺致死尸体进行形态学观察及相关抗体研究.结果:蜂类螫刺致死尸体往往缺乏特征性形态学改变,但有蜂毒特异性抗体IgE血清学检查RAST指数和类胰蛋白酶水平的升高.结论:尸体血液相关物质检测对蜂类螫刺致死的死因诊断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蜂毒液类 司法鉴定
  • 试析医疗侵权举证制度

    作者:高云江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让据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 司法鉴定
  •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全军检验医学中心

    作者:本刊编辑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总医院全军检验医学中心始建于1978年,是全军早成立的医学专科中心之一.现由检验医学科和实验科2个科室组成,检验医学科侧重于临床检验业务,实验科除承担部分临床检验业务外,主要承担基础与临床相关实验研究.1988、1990年先后成为第二军医大学和福建医科大学的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点.2003年成为福州总医院检验医学和分子生物医学专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成为福建省福总司法鉴定所挂靠单位.

  • 假肢司法鉴定中的残肢评测方法

    作者:旷永超

    假肢司法鉴定中的残肢评测方法与康复治疗中的残肢评测不尽相同,前者更注重过程的严谨性和结论的可靠性,后者则更强调功能的受限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假肢司法鉴定残肢评测的目的侧重于功能结局的补偿,康复治疗残肢评测的目的侧重于与治疗、预后相关.围绕评测的目的,设计评测的方案,将康复治疗中的残肢评测方法加以改进,是提高假肢司法鉴定残肢评测的精准性和可靠性的保证.

  • 对比精神疾病临床诊断与司法鉴定时疾病诊断的思维

    作者:宋西俊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在法治方面也逐渐健全。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对精神疾病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也改变了以往通过临床诊断思维进行诊断的方法。但是由于司法鉴定所使用的疾病诊断思维目前的使用仍然不普及,仍有一部分法医以及司法工作者使用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及对疾病的理解来进行诊断,因此需要对精神疾病临床诊断和司法鉴定的思维进行对比。

  • 以司法鉴定为视角论保险理赔问题的解决路径

    作者:江乐盛;金志英;王素珍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涉诉理赔纠纷案件显著增加,其中不乏复杂疑难案件,须借助于法医学司法鉴定这一路径加以解决。而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性,有赖于不断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并以此为契机,提升鉴定机构资质,增强鉴定人员执业水平,准确把握鉴定时机,合理采用外部信息,以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为保险理赔问题的解决提供智力支持。

  • 74例精神发育迟滞司法鉴定分析

    作者:张磊晶;安钢辉

    精神发育迟滞在刑事犯罪中越来越引起司法精神病学家的重视,司法鉴定案例数日益增多.作者对哈尔滨医科大学司法鉴定小组从1988年3月~2003年4月共计74例鉴定结论为精神发育迟滞的案例进行汇总分析.

  • 102例生育能力司法鉴定结果分析

    作者:景秀;陈和平;陈昌其

    近几年,收养工作已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收养登记手续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办理.在收养公证时,生育能力司法鉴定,是为收养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和生育能力的分析结论.为掌握收养人的总体情况,使鉴定结论更客观、公正,现将本市16个区县102例收养人委托本院完成的生育能力司法鉴定结果,分析报道如下.

  • PDCA循环法在提高妇产科病历质量中的作用

    作者:谭曦;王平;赵霞

    病历是医疗、教学、科研等弥足珍贵和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是综合评价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医务人员专业水准的重要根据;是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医疗保险理赔等的有力依据,在法律认定中可起举轻重的作用[1].PDCA是由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和处理(Action)的首字母组成,并按此顺序进行质量管理,并且重复循环进行的科学程序.PDCA循环法是由美国质量管理专家休哈特博士首先提出,由戴明采纳、宣传,并获得普及,是全面质量管理所应遵循的科学程序.本研究对2013年7月本院妇产科应用PDCA循环法进行病历质量管理后,病历质量水平较之前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旨在探讨PDCA循环法在提高妇产科病历质量中的作用.现将研究结果,报道如下.

  • 不同类型抑郁障碍患者作案特征的比较

    作者:姚祖华;蔡云帆;何志清;王明

    目的 探讨不同类型抑郁障碍患者作案特征.方法 对云南省精神病医院于1980~2000年鉴定的37例抑郁症(抑郁症组)和31例抑郁障碍组[包括15例心因(反应)性抑郁症、9例抑郁性神经症、7例其他类型抑郁障碍]的作案特征进行对照研究.结果 抑郁症组作案行为发生突然、随机性强(占62%),缺乏诱因(占76%),病理性动机作案多见(占54%),并多以凶杀和伤害案为主(占76%),侵害对象主要涉及家庭成员(占54%);作案后自杀未遂及主动求死者较多(占38%).抑郁障碍组作案多有诱因(占55%)、作案后逃离现场(占45%),事后为其行为作辩解(占38%)、并要求宽大(占34%).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5).结论 抑郁症组和抑郁障碍组在作案特征上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可能与两者的起病(病因)、病情发展、症状表现和严重程度等差异有关.

  • 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

    作者:金雪光;王金龙;唐建良

    目的探讨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障碍类型,以及颅脑损伤受损程度、范围及距鉴定间隔时间与智力损害程度的关系.方法对182例颅脑损伤患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1)182例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者中,以智力障碍为首位,共123例次(67.6%).(2)伤残等级评定为Ⅶ~Ⅹ级者共142例(78.0%).(3)智力损害程度与受伤时间距鉴定时间无相关性(χ2=0.41,P>0.05),但与脑损伤程度有相关性(P<0.05).(4)有智力损害组的脑干损伤(30.9%)、脑内血肿(25.2%)的比例高于无智力损害组(分别为16.9%和11.9%;P<0.01),≥2个脑叶损伤(61.7%)的比例也高于无智力损害组(34.9%;P<0.05).结论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占第1位,脑损伤受损程度与智力损害程度有明显的相关性,伤残等级以Ⅶ~Ⅹ等级的比例高.

  • 司法鉴定病理性半醒状态一例

    作者:李艳

    被鉴定人男,55岁,已婚,农民.2006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疑有小偷入室盗窃,持刀将儿子捅死,后投案自首.于案发后第54天进行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神志清,对答切题.

  •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特点的分析

    作者:胡家英

    为避免或减少精神病患者对社会或自身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我院1990年1月至1999年12月接受的112例司法鉴定案例的特点进行分析.

  • 建议将限定责任能力分为两级

    作者:龙青春;孙毅

    目前,我国对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采用三分制,即有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1]。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对前两者认为是结论明确,而对后者则认为是结论含糊。具体限定多少,不得而知,以至于造成对情况大体相同的案件和犯罪人在适用刑罚上有所不同,甚至差别悬殊[2]。这样,限定责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律判定增加了困难;此外,限定责任能力在鉴定实践中的状况也令人堪忧,一是有扩大化的倾向,特别是当鉴定人的意见有分歧时,往往折中为限定责任能力;二是限定责任能力既可限定一大部分、又可限定一小部分,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有机可乘。因此,为提高司法鉴定的严谨性和办案质量,更好地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将限定责任能力分为两级。 一、限定责任能力划分两级的依据 1.法律依据: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条法律包含了两个内容:一是确定了限定责任能力的地位;二是明确了限定责任能力程度不同时的刑罚适用原则。显然,对限定责任能力须进一步明确其程度。然而,目前没有将限定责任能力进一步分级的原因有两种情况:其一,将责任能力等级与责任能力程度混为一谈。等级是指有责任能力(包括限定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程度是指完全有、部分有和完全无责任能力。当责任能力等级与责任能力程度一致时(如均为有或无责任能力时),两者可等同使用,但限定责任能力的等级与程度,则不可等同使用。因程度是一个变量,在有完全责任能力至完全无责任能力的范围内,责任能力程度是逐渐减低的。其二,有的专家认为对负部分责任能力者的处理、其减轻处罚的程度或认定部分责任能力的比率,是由司法部门决定[3]。然而,责任能力程度与刑罚的适用是不同的。刑罚是法官的权限,而责任能力等级和程度,应是鉴定人的职责。 2.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作为责任能力评定的生物学条件而论,精神疾病发病时程度有轻有重。作为心理学条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除了完全丧失和完全存在之外,必然有减弱的状态存在[4]。减弱的程度也必然不同,应进一步加以划分。

  • 对应激相关障碍司法鉴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叶秀红;郑瞻培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日趋激烈,工作生活节奏加快、竞争意识的增强,人群中因应激因素而导致精神疾病的患病率明显上升,其中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相当突出.据浙江省立同德医院精神病鉴定资料显示,应激相关障碍的案例占全年鉴定案件的8%~10%.在这些案例中,涉及因果关系的鉴定而引发争议性的问题较多.对此,笔者就应激相关障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供同道们参考.

  • 生活事件对精神障碍影响程度的刍议

    作者:王健

    确定生活事件所致的精神障碍与生活事件本身的关系,是评定精神损伤程度和后期赔偿的基础和前提,两者的关系如何至关重要.这个问题是近几年来司法鉴定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难点.近几届的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有关杂志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1-6],大家试图用"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诱因、辅因、有关、相关、所致"等词汇,来阐明生活事件与精神障碍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但由于两者间的关系范围过大(如生活事件在相关的精神障碍中是占1%,还是占99%),上述词汇均难以说明生活事件在精神障碍发病中的关系程度,司法工作者对此结论常感无所适从.为此,笔者认为对这类问题引入一个"生活事件参与程度"(以下简称参与度),可能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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