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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02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后,人们自我保护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对此,我们对全国200家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了随机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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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管理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地位被边缘化。研究表明,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是减少纠纷、缓和医患关系的重要举措。为了完善国内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建设与医疗纠纷管理,保证《侵权责任法》的落实、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及第三方调解和保险机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解决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处置、病历等问题,本期特别策划邀请了相关课题组在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内外医疗纠纷预防与管理的主要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提出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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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唯一的一部调整医疗纠纷的法规
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继1987年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5年之后,我国出台的唯一的一部调整医疗纠纷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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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及建议
1 行政处罚过于严厉,不以医疗事故争讼规避处罚的现象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5条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做了如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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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立法思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思路,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开放式的处理渠道;事故技术鉴定与行政处理分开;建立技术鉴定专家库;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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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医疗纠纷处理的"司法二元化"导致"鉴定的二元化"早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之前,2000年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第五条规定了法医临床鉴定包括"医疗纠纷鉴定",所有法医均以此作为接受临床医学鉴定的依据,但此处所指的医疗纠纷内涵是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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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
1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的现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第50条、51条、第52条对医疗损害赔偿作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其中,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的考虑因素、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亲属的损失赔偿及计算、一次性结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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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卫生法学会 共同举办学习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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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的主要异同点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医学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法制建设也不断深入,但医疗事故的处理矛盾日见突出,成为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究其原因,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医学的发展.因此,改革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的体制和机制,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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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策划顾问郭燕红
郭燕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硕士,1989年8月毕业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1998年赴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进修医疗卫生管理。1991年至今一直从事医政管理工作,曾参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配套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近年来,组织各地专家开展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技术鉴定以及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课题研究,为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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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司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医疗事故的局限导致出现"司法二元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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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 确保科学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意义,接受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时说,1987年,国务院曾经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制体系日益完善,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这个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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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医院应采取的对策
为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必须加强医院自身建设,规范管理.并从强化教育、严格准入制度、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病案与物证管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及时化解纠纷,分摊风险责任,维护合法权益等八个方面进行研讨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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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几点措施
为严格遵守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采取了积极措施:组织全院职工学习<条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修订和完善了有关的规章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加强了质量监控,以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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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纠纷与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区别之一就是医疗事故等级的界定.以下简称为<条例>、<办法>.<条例>中规定,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就是四级医疗事故.换言之,<条例>将过去<办法>中认定的医疗差错,现定为医疗事故.门诊是易发生医疗纠纷的重点部位,患者量越大医疗纠纷发生率越高.而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与非医疗过失的总称,医疗纠纷发生的频率高,就预示着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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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以民为先加强自律依法维权努力保障医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继2000年第一次全国医院自律与维权工作大会召开之后,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一直十分重视医院的自律和维权工作,专门成立了"医院自律与维权工作委员会",学会还设立了"自律维权部",连续4年多来,开展了以"推荐全国百姓放心医院"为主要内容的长期大型自律活动,和有关医疗纠纷现状调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关注和协助医院处理恶性侵权事件、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大量的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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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的几个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被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时,经常出现医患既不理解又不满意的情况,患者方常常提出,既然是一级医疗事故应是严重的,为什么只负轻微责任呢?而医疗机构则认为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关系不对等.就此问题,笔者浅谈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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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德医风建设在维权与自律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 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因而医患纠纷也随之增多.为此,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举证责任倒置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 这些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的出台,无疑对于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 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来说就像头上悬了一把利剑, 如果我们自己不提高维权和自律意识,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就有可能会陷入医疗纠纷的旋涡之中而难以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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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模拟教育与医学教育革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民众医学知识的极大丰富,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出台,如何制定一套更加科学、完整的医师在职培训和考核机制、如何有效地减少因医疗事故给医院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损害,已成为摆在所有医院管理者面前具挑战性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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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防御性医疗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两年多来,对于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医疗卫生改革和医疗费用增长的诸多不理解,使患者的就医心态呈现出了新的特点.有资料显示,<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有增多的趋势[1].嬗变的医患关系、不良的医疗秩序现状和医务人员"防御"心理强化是医疗机构面临的新难题.防御性医疗行为是医务人员在医患关系变革和重构过程中的一种非正常心态,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