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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与特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提出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三条基本途径,即自行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可见行政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本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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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担原则在医疗意外和并发症纠纷处理中的适用
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规范和统一了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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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3种途径,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际工作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1].在贯彻<条例>的实践过程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机制较难掌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多不规范性,需要加强认识和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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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例口腔门急诊医疗纠纷调查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并于同年9月实施的一部行政法规.临床工作中我们发现,<条例>实施的开始阶段,我院口腔医疗纠纷呈现一个较为明显的增长趋势;自2006年起又出现一个渐次下降的状态.为更好地分析其中的规律与特点,我们对我院<条例>实施6年来的门急诊医疗纠纷进行了调查与分析,以期为总结和提出有效防范口腔医疗纠纷的方法与措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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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例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
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自2002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共接收医疗事故争议案143例,鉴定88例.其中23例定为医疗事故,占88例的26.1%.现将鉴定情况作一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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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7例门诊病历的病人投诉原因分析
门诊病历的管理问题,一直是病案管理专业的难题,也是医院管理的焦点问题之一[1,2].它直接影响着病人对医院门诊工作的满意度.随着医疗改革的进展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有关门诊病历问题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此,现将我院67例门诊患者投诉病历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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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门诊病历现象分析与改进策略
门诊病历是重要的医疗资料,在医患纠纷中是法律采信的重要证据.自2002年4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以来,相关配套文件及考核标准也陆续出台.然而,门诊病人就诊时(不包括急诊),门诊医生不写病人就诊记录(以下简称:无门诊病历)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极大医疗安全隐患.现将某院2003年5月~2004年4月无门诊病所情况报告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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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构架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经被广泛重视[1].从法律渊源分析,宪法中没有知情同意权的提法,也没有生命健康权的提法.<民法通则>中有"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提法.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详细规定了知情同意权.我们从法理和立法角度对知情同意权进行分析,找出目前知情同意权的医事立法有待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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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防止病案丢失的措施
病案作为医院内基本的医疗信息载体,一直担负着对内为医院的医、教、研、管理服务,对外是公、检、法部门进行工伤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近几年来,随着医疗保险行业的增加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给医疗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过程中,病案是众矢之的,成为注目的焦点,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文件,一旦管理不善,将会给医院带来严重后果.造成病案丢失的因素存在于各环节,为此,各医院纷纷制定各项管理措施,以防范病案的丢失.我院针对病案在病案室内工作流程中发生丢失的可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方法,是否有效并值得借鉴推广,还需要一个实践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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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病历资料管理难点与对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这为病历资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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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它与病历书写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病历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的重要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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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病案价值的开发与利用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随着2002年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两个政策的出台,病案作用已不仅是简单表现在医、教、研三个方面,而更在法律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付款凭证等方面突显其尤为重要的作用,从而也使从事病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责任更加重大.要想使病案价值得到更好的开发与利用,只有让病案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才能为医院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之将会给医院带来无法估计的巨大损失.笔者将从病案利用、病案管理的发展趋势、病案人员素质要求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旨在说明培养病案管理专业人才对于病案价值开发利用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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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住院患者的病案管理
众所周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与病案书写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病案的重要性,以及它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作用.如何提高病案的书写质量及保管质量,已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不容忽视.为此,笔者就此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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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案书写质量的调查分析
门诊病案书写质量一直是医院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伴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对病案书写质量的管理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为此,我们随机调查了286份门诊病案,分析门诊病案书写质量的影响因素,以加强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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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公开与医院知识产权保护
医务人员对病人的诊断治疗过程是医务人员的智力活动,而记载诊断治疗过程的病案则是医务人员智力活动成果的体现,医院对病历资料享有绝对的知识产权.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部分病历,使病历管理正式走向社会化、公开化.但病历公开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院对病历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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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保留与修改方向探讨
探讨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保留与修改问题,包括医疗事故概念的调整以及《条例》所构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改革方向等内容.在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同时,《条例》作为国务院法规,应当在修改后继续在预防医疗纠纷发生、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以及违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方面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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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探索与建议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有所不同,在厘清赔偿责任时通常需要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临床专家、法医进行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组织形式、鉴定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更注重鉴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尚未达到社会公众的期望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虽然规定国家对法医类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但没有明确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需要注册登记,使得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出现二元化现象。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虽然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问题,但没有解决鉴定机制上的二元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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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十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因素的回顾性研究
由于医学和医疗行为存在的高度专业性特征,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均须借助医学专业知识,因而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委托医疗鉴定就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基础的程序。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高度依赖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果[1]。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论既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例的重要证据,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证明效力[2]。关于医疗技术鉴定,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鉴定模式:医学会主持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一份针对两种鉴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在细致分析两者的程序细节后提出严谨的鉴定程序、专业技术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价保障了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的专业性优点[3]。本研究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10年以来北京地区两次鉴定案例数据的回顾性研究,探讨两次鉴定的总体特征,分析医疗鉴定程序因素对医疗鉴定结果的影响,为进一步优化医疗鉴定程序提供依据,为保持医疗鉴定公信力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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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加强会诊联络精神病学工作的体会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市场的开放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综合性医院内普遍存在的就诊患者精神心理障碍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而目前医务人员通常对病人的精神心理障碍重视不足,相关的知识比较缺乏,在管理上也缺少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因此,在综合性医院内应加强会诊-联络精神病学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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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和提升医师的注意义务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医疗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简称<解释>)的施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