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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正如其总则第一条中所阐述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从中不难看出<条例>的两个基本着眼点,即患者安全(patient safety)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安全(safety of hospital and its medical staffs).深入理解这两者之间的联系,有助于解决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不解和疑虑.在此我们以<条例>的两个基本点为线索,阐述"自卫医学"、医疗事故保险、风险管理等几个与<条例>相关的主要问题,以期澄清人们的某些困惑,促进<条例>平稳和有序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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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感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2]也已出版,对正确理解条例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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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特点与实施探讨
2002年9月1日将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医院机构亦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处理医疗事故,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发生,是目前医疗机构需要认真研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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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合理性探讨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法行医,保护病人、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和<条例>从不同的角度明确了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义务.现就医疗侵权举证责任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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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知情同意书模版的应用与效果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了医生在术前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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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与学习型医院
新世纪的医学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涌现,医学知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WTO的到来,三医联动改革的深化,尤其是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对医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及医疗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仅从医学院校教育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医学工作要求,学习型医院的理念已被医务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已成为医院可持续发展的潜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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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摘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多项措施将使医疗事故鉴定更加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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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加强中药房综合管理的思考
早在2001年底,全国90%以上的地、市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员达到8000万人.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已经成为广大医务人员工作的方向.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品法>和已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我国医疗、药品行业走向法制化的轨道.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医疗单位合理的补偿机制却尚未建立,使得医院药房面临着新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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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神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文章提出,通过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体会到只有加强内涵建设,才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只有加强自律,才能更好地维权;只有加强对法律法规,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理解、运用,才能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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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抓管理促规范严自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医患双方的关系步入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良好轨道.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利,保障医疗安全,有利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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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举证责任倒置与医疗纠纷防范
从2002年9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较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改动.在《条例》出台的3年多时间里,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人们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还是议论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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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理科工作的科学依据--学习应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体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给各级医院带来一个新课题:如何解决医患纠纷?如何理顺医、技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这不仅是每一个医务人员都会遇到的问题,也是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解决的一大课题.由中华医学会部署各分会编撰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出台,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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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病理会诊
病理会诊是为了明确病理诊断而向有关病理专家咨询的一种形式,是医院病理科确保病理诊断质量、解决疑难病例诊断和提高病理医师诊断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病理会诊和病理会诊报告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引起了病理医师更多的关注和争论.我院病理科每年接受的门诊病理会诊近8 000例,加上其他形式的会诊逾万例.以下就本人多年实际工作中对病理会诊及其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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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病理诊断与医疗纠纷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各地医疗纠纷案件显著增多,病理诊断失当而引发针对病理医师的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也有明显上升.因此,了解医疗事故处理的具体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显得十分重要.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制订的病理学<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手册>即将完成和出版.如果病理医技人员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操作和病理诊断,将可大大减少病理诊断失当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以下就本人在<条例>颁布后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2个案例做一分析,并谈谈如何避免病理诊断的误诊和一旦涉及医疗纠纷时应注意的事项,供同道参考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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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知程度的调查与分析
目的:了解我院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掌握程度,探讨普及护理人员相关知识的方法.方法:应用自设调查表,采用方便取样的方式对我院100名护理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①76%的护理人员对<条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为较差;②不同职称的护理人员对<条例>的掌握程度无显著性差异(P>0.05);③不同工作年限的护理人员对<条例>的掌握程度无显著性差异(P>0.05);④护理人员对<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如:病历管理、现场实物封存及医疗事故定义的理解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结论:护理人员对<条例>知识欠缺,有待及时补充.建议:①护理管理者应重视护理人员对<条例>知识的学习;②护理人员应增强学习<条例>意识,防患于未然;③采用多种方法和途径,提高护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水平,强化护理队伍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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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护理教学中强化对护生法律观念教育
为使护理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掌握有关法律方面的概念及法律相关知识,并能应用法律手段规范自身的护理活动,我们结合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对护生的法律观念教育贯穿于整个护理教学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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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病历的设计与应用
院前急救是指具有通讯、运输和医疗基本要素所构成的专业急救机构,在患者到达医院前实施的现场救治和途中监护的医疗活动[1].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患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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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安全因素的分析及对策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特别是随着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对护理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们重新考虑和分析护理安全的相关因素及针对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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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手术交接卡在眼科患者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医疗纠纷诉讼由医方举证.因此,护理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确保质量,保证病人的医疗安全[1]."交接口"是当前医院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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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嘱执行单的设计与使用
长期医嘱执行单是伴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实施而产生的类似输液卡的书写凭据.目前国内许多医院已经开始实施,由于实施不久及卫生部护理中心对医嘱执行单的设计与使用无统一规定和要求,许多医院还处于摸索之中,据我们所知,目前使用较多的医嘱执行单分为4种,即口服、注射、静脉、特殊治疗医嘱执行单,我们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许多不便,如浪费纸张,不便于保存,使用不方便等,为了使医嘱执行单设计合理,使用简单方便,更节约纸张,于是就对此进行了多次修改,现将我院修改后的长期医嘱执行单及使用方法介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