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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申诉举报程序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成都新都区质监部门加强办理食品申诉举报案件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须十倍赔偿规定的落实,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相继实施的背景下,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质监局受理的“职业申诉举报”案件大幅上升.其中2010年处理1件,2011年处理40件,2012年处理115件,2013年截止9月30日处理207件,形成了十起行政复议,无一被撤销.截止目前,没有形成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处理此类申诉举报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此类申诉举报基本集中在食品标签上,几乎涵盖标签标注的全部内容.如食品添加剂名称与国家标准不一致,营养成分表的修约间隔值“0”错误地标为“0.0”等等.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很好地学习标准,认识不到位.“职业申诉举报”人或者大量购买以提高十倍赔偿金额基数,或者少量购买产品以精神损失、误工等名义抬高索赔金额,通过申诉、举报等方式,向企业施加压力,达到索赔目的.并且职业申诉举报人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运用能力,如果质监部门作出不利于职业申诉举报人的决定,他们通常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不断向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多方信访等形式向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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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实施2年余,该规定明文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院必须要重视研究证据的产生、收集、运用.事实上不少医院还缺乏这方面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以致在诉讼案件或医疗纠纷处理中处于被动的局面,下面就证据的收集谈一点个人粗浅的认识,并结合我市几起医疗纠纷处理进一步阐述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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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食物中毒引发当事人质疑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普法工作的开展,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食品卫生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这给食品卫生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食物中毒的调查和处理,专业技术性强,调查环节和证据多,真伪因素错综复杂,大多数情形还要认定和追查中毒责任者,因此食物中毒调查和处理的难度比任何一项食品卫生执法工作都要困难和严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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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胜诉引起的法律思考
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进行的一次执法行为,竟然被管理相对人以国务院文件为依据诉为"超越职权",并提起行政诉讼.当卫生行政部门主动应诉并递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后,法院裁定管理相对人撤诉,随后管理相对人主动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案件的胜诉维持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原处罚决定,捍卫了<食品卫生法>的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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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管理的法律思考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施举证责任.因此,病案做证明为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书面证据是不言而喻的.本文从法律角度就医院如何依法管好、用好病案做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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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下的病案书写要点
近年来,随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确立了医疗诉讼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证据规则.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更加明确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更加规范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更加强化了病案的法律效力.为了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广大医务人员必须尽快提高医疗法律意识和病案书写意识.我们必须以人性化的服务、以循证医学为科学依据、加强病案的书写质量,有效的做到自我保护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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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德与医疗纠纷之因果
医疗职业道德是医务工作者对待患者、工作、专业等诸方面在医疗工作中的综合体现,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提倡的以人道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医学道德.从目前要求鉴定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来看,医德的体现与医疗纠纷有着密切的联系.现就医疗纠纷鉴定工作中遇及的医德表现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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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成因探析
中华医学会2000年对全国326家医院的调查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占98%[1].北京医师协会对北京市400多家医院的调查结果是,1998~2001年北京市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02起,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事件1 567起[2].山东省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数量从1998年每年50多例,发展到近年已达每年200例左右[3].江苏省各级法院从2002年9月~2003年12月受理的医疗诉讼案件达到700多起,是往年同期的10多倍[4].湖南省卫生厅统计,2000年1月~2001年7月,全省发生医疗纠纷1 110起,其中发生围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68起,有398名医务人员被打伤,32人致残[2].这些颇具代表性的数据表明,当前的医疗卫生行业医患矛盾较为突出,医疗纠纷呈多发态势.面对大量的医疗纠纷,不少医院消极赔钱,不少医务人员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5].然而,只有认真分析和探究造成医疗纠纷的医方因素、患方因素和医患之外的因素,才能有针对性、有目标地消除造成这些医疗纠纷的成因,重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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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例证据失权案的分析与思考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正式实施以来,医疗诉讼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方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按照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院应承担责任.我们在此仅就1个案例分析医方在举证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导致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并由此探讨医疗机构应对医疗纠纷中举证阻滞的策略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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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疗纠纷赔偿案谈缺陷产品
近年来,涉及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医疗纠纷及诉讼案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1],值得有关部门及医院管理者警觉和重视[2,3].我们遇到了一起较为特殊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这其中所涉及的合格的产品质量缺陷问题值得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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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举证是医事诉讼的重要举证原则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司法解释(简称<解释>)的第8类医事诉讼案件作出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它违背了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与医疗行为的特殊规则与原则[1],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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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接种麻疹减毒活疫苗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探讨
2000年,济南市历城区发生了一起因某小学一学生(以下称受种者),因复种麻疹减毒活疫苗(MV)而引发的状告预防接种单位负医疗赔偿责任的民事诉讼案件.通过对该案的调查和分析发现,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略的不断深入,民众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目前卫生防疫工作中的一些制度和卫生防疫人员在执行预防接种注射程序中的某些操作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已不适应法制社会的要求.鉴于此,我们通过该案件分析研究其形成过程和引起诉讼的原因,找出预防接种规范和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在以后工作中健全预防接种制度,减少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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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探讨精神病护理记录书写
一般诉讼案件,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护理记录是护理人员对病人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的原始文字记载,是护理文件中的精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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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嘱执行单——医疗纠纷举证的重要依据
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当医疗机构发生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时,司法机构均按《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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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Ⅶ.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
2002年4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正式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医疗诉讼案件中的审理;同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者对我国以往<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了重大改革,规定了医疗诉讼等8种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者则将医疗事故的处理与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衔接.对此医学界反响强烈,传统的医患关系和医疗行为模式受到撼动;患者群体则因为举证责任负担的大大减轻而使医疗诉讼案件明显增加,社会各界更是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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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案件审理机制探讨
作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药品监督管理权力,必须依法行政.药监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行政争议是不可避免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因此,药监机关应加强案件的审理,提高案件质量,才能确保在行政争议中胜诉.在此,笔者提出案件"主体审、事实审、程序审、法律审"的"四审"方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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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药品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药监机关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各类违法违规案件越来越多,药品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摆在药监机关面前.笔者就药品行政诉讼案件中药品监督机关如何进行举证以及在举证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供同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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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探讨
在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程序不合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执法办案,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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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病案管理提高病案质量
病案是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记录医疗行为和治疗过程的原始的重要资料,不仅能为临床科学地诊断和治疗提供依据,而且也是进行医学研究不可缺少的档案资源,同时又是医学教学活的教材.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施行,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病案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病案的证据作用越来越显著,特别是医疗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使得加强病案的管理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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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该如何用法律装备自己
过去,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多的依赖于卫生部门的行政干预,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仅有行政干预是远远不够的.在现实生活中,医院的每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环节都可能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广大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被告.日益增多的医疗诉讼案件已成为每一个医院管理者无可回避的棘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