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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被撞骨折:不是骨质疏松的错
案情回放68岁的张老太是一家电业公司的退休女工.一次体检发现张老太有骨质疏松,但没有其他病变,对生活没有大碍.一日清晨,张老太去菜市场买菜.在提筐回来过人行横道时,在斑马线上,张老太被超速的行驶的轿车撞倒,茄子辣椒撒了一地,张老太胯骨、腿股多处骨折.交警认定轿车对这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车祸造成张老太身体两处分别为九级、十级的伤残,但张老太自身骨质疏松的体质因素占“损伤参与度”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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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150例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案例分析
目的:分析司法鉴定中150例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案例.方法:选取2015年6月-2017年6月150例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案例进行分析,运用自制调查表与评审小组的方式实施测定.结果:150例颅脑损伤患者中轻度损伤的为40人,中度损伤的50人,重度损伤的60人,智力水平大于90、(89-71)、(50-70)、(35-49)、小于35分的人数分别为17、26、30、32、45人.结论:颅脑损伤会使人们的精神出现问题,应获得人们的高度重视.现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颅脑损伤的人数逐年增多,此种病症会使患者的身体与精神受到双重影响,然而如果司法鉴定出现误差,便会出现较多的法律纠纷.因此,司法鉴定结果应具有准确性的特点,才能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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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外伤司法鉴定智力测试体会
脑外伤在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中都有较高的发生率,虽然可以通过CT,磁共振等手段了解颅脑损伤的程度,但致使伤者前来鉴定评残的往往是颅脑损伤后出现的精神障碍及智能损害情况,目前仍主要依据主观的精神检查和心理测验来确定伤者的精神障碍和智能损坏状况,再参照CCMD-Ⅲ来进行评定.智力测试往往是评定智力损害程度的主要依据,结果可决定被鉴定者直接利益,为得到一定经济赔偿,有的被鉴定者在智力测验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不合作,这增加了测验工作的难度.下面谈谈给脑外伤司法鉴定者做智力测试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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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问题探析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在法医的司法鉴定方面取得很大进步,但在体制方面仍然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严重阻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应及早认识这些问题并处理。本文从我国现有的法医机构设置结合目前我国在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医鉴定体制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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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业"认证认可"刻不容缓
一说起"计量认证"这个词,人们自然认为这是与企业产品有关的事.用一位行家概括的一句话说:计量认证是检测市场的准入制度.我国经过了20年的发展,计量认证的范畴已由单纯的产品质量检测扩展到医疗卫生、设备安全、空气质量、环境保护、司法鉴定等领域.宗旨是,凡是对社会出具数据证明的实验室都要求做计量认证.通过计量认证评审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和谐有序的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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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例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措施探讨
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医疗纠纷在所难免.本文旨在通过医疗损害纠纷司法鉴定实践活动,能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如何规避医疗风险防范医疗纠纷给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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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家法医物证鉴定机构正式成立
2005年5月13日,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湖南省天衡司法鉴定所正式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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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科研所遗传优生研究中心成立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2004年3月,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推荐,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遗传优生研究中心成立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该机构的经营场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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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司法鉴定分析
为使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医学鉴定既具有科学性,更具有法律性,2002年本院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了司法鉴定中心,面向社会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司法鉴定.截止目前已完成了174例司法鉴定,现将其中52例申请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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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芯片技术及其应用
基因芯片技术是20世纪90年代初半导体技术和生物技术"联姻"的结晶,它是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诞生而发展.它将半导体光刻的微缩技术与现代生物学研究中的样品制备、化学反应和定量检测等技术集成于硅芯片上,使得全部分析过程连续化、微型化和自动化,从而大大提高了基因组研究的精确度和效率[1].目前,基因芯片技术已逐步应用在分子生物学、基础医学研究、临床医学、新药开发和司法鉴定等诸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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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司法鉴定基本原则防范医疗纠纷发生
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通过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进行判决或调解来解决.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是:明确有无医疗过失,有无不良后果,过失与不良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只有熟悉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切实履行注意义务,避免医疗过失行为;履行"告知义务",获得患者"知情同意";履行"预见、回避义务",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才能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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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例归档输血医疗文书的调查分析
随着输血知识的普及和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输血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输血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输血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当时事态的真迹,具有很强的稽凭属性.它不仅是医护人员实施业务思维、行为选择的依据和基础,也是医疗事故或纠纷在认定是非、判明责任以致医疗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时赖以立论的根据.病案缺陷,常成为医疗纠纷的一个特殊环节,而输血记录作为病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引起广大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76例输血医疗文书调查,认为加强输血文书管理,树立安全意识非常必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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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例精神损伤重复鉴定案例分析
目的:了解精神损伤重复鉴定案例特点,尝试分析复鉴与初鉴不一致可能的归因.方法:采用自编一般资料登记表完成对符合纳入标准的32例精神损伤重复鉴定案例的资料收集,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精神损伤重复鉴定发生率为21.20%,68.75%的重复鉴定由被鉴定人当事对方提起,鉴定诊断主要为应激相关障碍,占31.25%,其次为精神分裂症,占28.13%,癔症21.88%.鉴定结论分歧率为56.25%,仅精神疾病诊断不一致者占50%,仅法律关系不一致占34.38%,两者均不一致者28.13%.结论:精神损伤鉴定的复鉴与初鉴分歧率较高,鉴定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尽量减少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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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
司法鉴定产品包括:①鉴定数据;②鉴定结果.但是,司法鉴定质量受到以下因素影响比较大:①人;②设备;③法律;④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实际上就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可靠性鉴定.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分为以下几种:①内部管理,②外部管理,管理目标不同,管理方式也就有所不同.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监督是以人为核心展开监督活动,坚持相应的监督原则,终实现质量管理和监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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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引起的争议与思考
石某于2003年7月16日在某镇医院分娩出一女婴未能成活,患方认为医方存在过失而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委托某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该医学会以石某为鉴定主体,认为医方在对石某的接产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不存在过失,其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该鉴定结论.法院委托某省级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该医学会以石某之女儿为主体进行鉴定,认为医方在对石某的接产及新生儿抢救方面违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致石某之女"死产、新生儿死亡",故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庭审中,医方对省医学会的被鉴定主体、年龄、死产、新生儿等概念进行了阐述,认为省级医学会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但缺乏医学知识的法官认为省级医学会是高鉴定机构,其鉴定结论为终鉴定,则以此判决医方向患方赔偿2.4万元精神损失费.对此案的鉴定与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与思考.建议国家建立对错误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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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因面部"金丝美容"举报而引起的司法鉴定和民事诉讼
上海市徐汇区卫生监督所处理无证医疗美容投诉案,已完成卫生行政处罚.但因国家对面部金丝美容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金丝美容造成的结果鉴定标准不明确,此案民事诉讼至今有1年之久,经上海市公安部门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学鉴定,华东政法民事鉴定、区人民法院的庭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未完.至今,无法对金丝美容的结果进行国家认可的后鉴定,原、被告尚在庭辩中.作者深刻体会到在工作中,国家医疗美容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民事鉴定结论不明确,行政处罚案件与司法案件移送程序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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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也应重视护理记录
病案是医疗行为的唯一载体,在司法审判中,病案是证明医疗行为正确与否的主要证据。但是,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中病案管理和书写的混乱现象比较严重,不仅直接导致医疗纠纷,也给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带来困难,同时给医疗纠纷中的被告--医院和医务人员带来不利,使之处于被动地位。书写规范的医疗文书是安全和称职从业者的标志,而不规范甚至缺陷的记录会导致医疗纠纷等问题。护理文书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客观现实、数据说明问题,真实地反映患者情况,不仅反映整体护理实践水平,也反映了护士的基本功,更是处理法律纠纷的依据,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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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冲突",法庭如何采信?
案例一2007年8月,原告Z向法院起诉D医院医疗损害致其父死亡.主审法官告知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时,被告代理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当地医学会,就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原告主张对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的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告知其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服再通过法院委托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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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浅析
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一直是医疗诉讼中的审理难点.如果说因果关系尚能通过司法鉴定大部分得到解决,那么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抑或参与度,则经常由于鉴定结论语焉不详或用词抽象而成为法庭审理中的焦点,也成为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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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抗生素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患者A因感冒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B就诊,一天后症状无缓解到三甲医院C就诊.医生开了3天的静脉输液用药:甲磺酸帕珠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每日1次,1次0.6g,患者曾做过青霉素皮试,结果为阳性.首次输液后,患者眼部明显不适,于第二次输液前反映,但医生未做任何检查继续输液.当晚患者昏迷,皮肤出现红点、红斑、水泡.次日再到C医院,诊断为麻疹转至D医院.D医院诊断也为麻疹,继续给药治疗,用药当晚患者再次高烧,次日送至E医院.E医院确诊为Stevens-Johnson综合征,患者多形性红斑累及皮肤及口、鼻、眼、呼吸道多处器官黏膜,然后重复感染、视力严重受损,又转至F医院.终经司法鉴定,患者右眼盲目达4级,左眼为低视力1级,综合认定构成八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