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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分析
目的 分析711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探讨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特点.方法 收集相关市区711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按照死者性别、年龄、死亡原因、死者交通方式等项目分类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711例死者中男性多于女性(2.18∶1),21 ~60岁占70.6%,气温较低的季节发生交通事故较多,一天中高发时间段为6~8、18~20及23~1时,死者中以非机动车驾乘者和步行者居多,分别占41.4%和29.1%;肇事车辆主要为货车和轿车,分别占38.2%和25.1%;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占损伤致死亡的比例高(54.7%),联合损伤致死的其次(30.9%).结论 本文数据来源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例的特点,与沿海其他较发达城市的相关调查数据相符,需综合治理以减少相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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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一点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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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后心源性猝死1例
先天性肺动脉漏斗部狭窄是一种少见的先天性心脏病,合并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更少见.现报道一例患有先天性肺动脉漏斗部狭窄病人发生交通事故损伤后,由于合并细菌性心内膜炎死亡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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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交通事故他杀1例
1案例某男,32岁.某日晚6时左右因外出要账时失踪.次日晚在公路上发现尸体,辖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因对其损伤是否系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有分歧,故邀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法医组织会诊.结果认定为非道路交通事故,系伪造交通事故他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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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人员流行病学调查
目的 探讨成都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流行病学特点,为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成因和事故预防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回顾性分析了成都地区2003至2006年10月所有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资料,统计分析致残者性别、年龄、交通方式、人员类型的构成及事故发生的月份、星期、地域分布.结果 6364例交通事故致残人员资料纳入统计.男女之比为1.84∶1,以18~50岁年龄段所占比例大(66.34%);自行车、摩托车驾乘人员及行人共占80.90%.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或不同事故地域的交通事故致残者中,各交通方式的构成比均显著不同.损伤部位中,下肢所占比例高(39.49%),其次为颅脑损伤(22.77%).结论 预防交通事故应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地域、不同时段和不同交通方式,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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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损害的法医学评价
目的研究RTA所致PTSD的相关法医学问题,为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提供科学依据和司法建议.方法对156例因RTA申请伤残程度鉴定的被鉴定人,通过临床精神病学检查确定PTSD的诊断,法医临床学检查评定躯体损伤的伤残程度,并通过问卷调查进一步确定受害人的心理社会状态.结果 156例被调查对象PTSD发生率为51.92%.男女PTSD的发生率具有统计学的显著性差异;随着伤残程度的严重性增加,发生PTSD的可能性也随着增加;PTSD组与非PTSD组在生活质量总均分和生理、心理、社会关系、环境四个维度以及焦虑、抑郁的各项得分中都有显著性差异;获得赔偿将明显降低PTSD的发生率.结论RTA作为创伤性事件,申请赔偿的RTA受害人存在较高的PTSD发生率,获得良好的赔偿可以明显地降低申请赔偿的RTA受害人PTSD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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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骨盆骨折特征的法医学分析
目的 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中骨盆骨折的特点及成伤机制.方法 收集65例发生骨盆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对骨盆骨折的部位、特点、成伤机制等情况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 65例骨盆骨折案例中,骶髂关节脱位38例,且多合并耻骨联合分离或耻骨骨折;耻骨、坐骨、髋臼骨折主要以线性骨折为主,骶尾骨骨折以粉碎性骨折多见;合并盆腔软组织损伤54例,盆腔器官损伤8例,腹腔器官损伤44例.骨盆环损伤类型中,分离型32例,占49.23%;其次是压缩型,占26.15%;垂直型少,仅1例,占1.54%. 结论 细致、全面地检验尸体,确定骨盆骨折类型,有助于分析成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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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常涉及人体伤亡,死伤的发生可以在交通工具内,也可以在交通工具外;既见于意外,也见于自杀和他杀,或他杀后伪装成交通事故.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可以明确涉及交通事故伤亡者的死亡原因、损伤机制、损伤方式(事故发生时人车的状态)等问题.笔者就本中心鉴定的3例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者的交通行为方式,综合活体或尸体检验、车辆检验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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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607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严重问题.本文对深圳市2000年发生的607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尸检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就深圳市人口的组成、死亡的高危人群、事故高发地点、肇事方式、死亡原因等多个方面加以探讨,以期找出发生原因,预防、降低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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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位妊娠破裂与外伤关系法医评定
目前我国《人体轻微、轻、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外伤及异位妊娠破裂的伤残和法医学评定均未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因此如何对外伤在异位妊娠破裂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已是法医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笔者就典型案例作一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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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分析
对太原市1996年~1998年发生的300例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尸检资料进行了分析.死者年龄多见于21~50岁;案发时间以6~8时、18~20时多;案发地点以城市主干街道和城外主干公路为主;案发时死者以步行和骑车多;肇事方式主要是机动车撞击行人;损伤部位以头面部和胸部常见,且致死率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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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损伤死因与责任的法医学鉴定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达到了惊人的程度.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字,2002年,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数字已突破77.3万宗,死亡10.9万人,受伤人数达56.2万人.如此巨大的人身伤亡状况,准确的法医学鉴定至关重要.其中车外人员遭受两次以上交通工具损伤死亡时,哪一辆车应对受害人的死亡负责,法医通过检验,再现损伤过程对判定事故责任及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将作者实际检案中完成的两例车外人员二次损伤的死因及责任鉴定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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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国标>)已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公布并实施.<国标>较之于旧标准在许多方面更全面、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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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自1992年5月正式实施以来,已逾十个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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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比较分析及其在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中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敛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已有统一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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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精神伤残程度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探讨
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精神伤残的评定越来越多.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关于精神伤残评定的相关条款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常因认识不一致而产生歧义.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精神伤残司法鉴定中常见问题进行探讨:(1)在评定智力缺损程度时,应结合伤前智商进行评定;(2)精神伤残评定的时间应在医疗终结后一年;(3)精神伤残评定中应引入量表进行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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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内固定的后遗效应及对人体四肢功能的影响
近些年来,随着城乡道路基础设施及机动车辆的迅猛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人身伤害案比例也逐年递增,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有关受伤人员作出伤残等级评定的结论无疑是赔偿及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并直接影响到其结果,完备的国家标准是法医正确进行伤残评定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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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牙损伤的伤残评定
牙齿是人体坚硬的器官,具有对食物进行咬切、撕扯、研磨等机械性加工的功能,同时牙齿还是语言的辅助器官,并维持面下部外形。《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下面简称《道标》)根据牙齿的功能,确定评残标准为: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 2( 4、 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分别属Ⅹ(Ⅸ、Ⅷ)级伤残;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 8( 12、 16、 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分别属Ⅴ(Ⅳ、Ⅲ、Ⅱ)级伤残。标准中上述条款有关牙齿 "脱落 "、 "折断 "及 "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 "的具体内涵不是很明确以及伤者前牙体牙周组织疾患和临床治疗等因素的介入,使检案中对牙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难以掌握,容易产生争议。笔者就此略述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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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机与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十分普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成为法医临床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对伤残评定的原则、时机等问题,认识尚不一致。本文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有关理论,就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有关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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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颌面部损伤的法医临床学损伤特征分析
目的 研究道路交通事故颌面部损伤的法医临床学损伤特征.方法 选择2015年1月~2017年1月的道路交通事故颌面部损伤患者86例,对患者的临床资料及检查报告进行分析,进而对伤残等级加以评定,总结法医临床学损伤特征.结果 所选患者中,构成伤残患者49例(56.98%),未构成伤残的患者37例(43.02%).49例伤残患者中,1例(1.16%)为Ⅴ级伤残,1例(1.16%)为Ⅶ级伤残,8例(9.30%)为Ⅸ级伤残,39例(45.35%)为Ⅹ级伤残.结论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颌面部损伤患者致残率较高,但大多以轻度伤残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