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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医师权利和义务是指获得医师资格和注册许可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医师作为公民,享有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享有相应的义务.但医师作为特殊的职业,除了享有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一般权利外,还享有特殊的权利--即行医权(医师执业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文就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做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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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处方书写中常见问题调查
卫生部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权的获得者是指在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但在一些偏远山区或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实际还存在一种情况--只持有乡村医师证的过渡医师,此类人员的共同特点是年龄偏大(多在50岁以上),无学历,有长年在基层行医的丰富临床经验,但系统的医学理论知识欠缺,近年来只参加过县卫生局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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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医师资格考试进行高等职业诊断学教学改革的效果初评
《诊断学》是阐述诊断疾病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实践技能、基本态度方法的一门课程,学习的是诊断疾病的方法论,所以是众多医学课程临床实践应用的重要基础,在高等职业医学课程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从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医学专业毕业生需考取医师资格证,才能申请医师注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因此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是在医疗行业顺利就业的前提。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内容都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无论报考何级何类医师资格考试,首先进行的实践考核当中诊断学内容占有一定比例,尤其是临床和中医类别诊断学内容可达50%以上。实践考核不通过,没有笔试资格,所以掌握扎实的诊断学知识和技能对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至关重要。而早在2000年,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等专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就指出人才培养要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学生应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因此无论从提高教学质量还是从提高学生职业准入率角度,高等职业诊断学教学改革都应与医师资格考试结合起来。基于此,笔者对诊断学教学改革进行了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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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助理医师要正确行使权利
我国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除了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也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外,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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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对医疗机构实行监督管理,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山西省卫生厅文件精神,吕梁市卫生监督所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突击检查.共抽查了106家医疗机构,其中除1家二级以上医院和1家个体(中医)诊所符合执业要求外,其余104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违法违规行为占到所抽查医疗机构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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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执业形态及相关法律规定浅析
1 执业医师1.1 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权利,第40条规定了侵犯医师权利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这是法律所规定的状态,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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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违法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
1 案情介绍2004年10月8日,浙江省玉环县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非法行医.经查:行医者陈某有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玉环县卫生局注册,其行医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取往年处罚档案发现:2000年3月陈某因无医师资格行医受到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处理.此后,陈某取得了上海市卫生局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但由于实际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经常受到患者投诉等原因一直无医疗机构聘用,便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暗中开展个体行医.2003年5月、2004年7月因群众投诉,玉环县卫生局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为由对其进行查处,这两次处罚均因陈某在收到处罚告知书时即不知所踪,罚款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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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的"错误"问题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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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我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下辖17个镇,253个村(居),面积114平方公里,人口79.6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79.15%.1998年下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广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严格管理与监督村级卫生机构执业活动,从而改善了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全县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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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履行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模式也由"以疾病为中心"转向"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条例》、《军队健康教育方案》、《现代医院分级管理》都对医院健康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成为现代医疗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院健康教育实施的质与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掌握和运用水平。所以,要搞好医院健康教育,首先必须重视和搞好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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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乡村医生是一支由不脱产的村级卫生人员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卫生队伍,是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广大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是农村卫生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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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工作全面开展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山东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在2009年下半年统一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本次考核是我省对乡村医生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定期考核,是依法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事关乡村医生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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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
公共政策是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主要手段.作为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包括制定、执行与评估等若干方面.执行是指公共政策的执行机关将政策方案付诸实施,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过程[1].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备受关注的医改方案终敲定并进入实施阶段[2].作为新医改的配套政策,医师多点执业开始在云南、广东等地试行,允许具有一定职称的执业医师在限定区域范围内的多个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然而,该政策的执行却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执行异常困难,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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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考核评价体系构建研究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一个医务人员医德的好坏,不仅与医务人员的形象息息相关,而且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声誉,关系到卫生行业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医德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的考核评价.而如何对医务人员的医德进行科学地考核评价,是卫生管理部门研究的热点和难点.本文试就医务人员的医德考核评价进行探讨,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医德考核评价体系,为进一步提高医德医风建设水平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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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质量建设年活动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四川省司法厅启动“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年”活动,从解决当前鉴定工作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业务素质“四项教育”,努力实现“六个规范”,即规范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鉴定执业行为、规范鉴定程序、规范鉴定仪器设备、规范鉴定市场秩序和规范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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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执业医师法教育改革的思考
执业医师法是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用法律规范调整医患关系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保障医疗执业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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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是手段不是目的
自1989年开始第一周期评审,我国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已走过近30年历程.1994年,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同年,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医院评审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1995年,原卫生部出台《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指出:医疗机构评审是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至此,全国性的医院评审工作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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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例分析
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迅速,同时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医师未经注册即开展诊疗活动、超出许可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等,给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中发现的一起医疗机构超出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处罚案例的案情、法律适用、违法情节认定等进行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