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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法学杂志
Medicine and Jurisprudence
- 主管单位: 泸州医学院
- 主办单位: 泸州医学院 中国卫生法学会
- 影响因子: 0.41
- 审稿时间: 1-3个月
- 国际刊号: 1674-7526
- 国内刊号: 51-1721/R
- 发行周期: 双月刊
- 邮发: 62-335
- 曾用名:
- 创刊时间: 2009
- 语言: 英文
- 编辑单位: 《医学与法学》编辑部
- 出版地区: 四川
- 主编: 程文玉
- 类 别: 医学教育与医学边缘学科
- 论文标题 期刊级别 审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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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血性休克与伤残鉴定
失血性休克病征的客观性并不明显,其并不容易把握.因此,失血性休克伤残的鉴定必须立足现勘,结合案情,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特别是对病历资料和临床诊断要仔细甄别,切忌盲目照搬和盲目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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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说在临床诊断中的应用
本文讨论了在临床诊断中证据学原理的应用.根据证据学原理,在临床作出诊断时,应首先收集直接证据及本证;缺乏上述证据时,应尽量多地收集间接证据和反证,使诊断所依据的证据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减少误诊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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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破解医患纠纷僵局途径初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具有较强专业性的侵权纠纷,其判断是非的核心是分清损害结果的致害原因及作用力大小,因此,引入鉴定机制来分析原因及划定责任就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但是当患方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时出于某些原因考虑(如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成本问题,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信任,对鉴定结果不确定等)既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也不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失责任或即使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但与患方的主张相差甚远时,谈判就会陷入僵局;而面对患方的过激行为和非理性要求医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本文认为,此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单方申请并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提起反向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启动鉴定来打破僵局,摆脱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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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口腔修复学专业十年医疗纠纷分析
通过对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十年间口腔修复学专业患者投诉类型的具体分析,本文认为:口腔修复学专业容易引起医疗纠纷且处理难度较大的诊疗项目是比较集中的;不满意服务质量和医院日常管理不到位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医院积极履行告知义务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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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研究现况基于万方数据库论文的分析
本文采用文献计量法,对万方数据库2006~2008年所收录的有关“患者知情同意”的论文进行分析后认为,该类研究有如下特点:2008年的论文数量较前两年增加;论文的期刊分布呈一定的集中;论文多采用定性分析,主要是从医院管理学、伦理学、法学角度探讨,不同单位作者研究角度有差异;护理工作中的知情同意问题、知情同意书的作用、孕妇死亡案是研究的热点.针对这些特点,笔者认为该类研究要继续深入,就应从多角度剖析“患者知情同意“,要加强不同学科的交叉研究,要注重定量研究,要着眼于医疗实践而不局限于“热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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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过失”的认定
“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违反技术上的必要注意义务,导致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行为.“医疗过失”应以“医疗水准”为判断标准.“医疗水准”一般表现为医疗惯例和常规,在很大程度上它应该符合专业教科书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它是不断变化的,在我国它还具有地域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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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治中亲属签字的法律效力分析
“肖志军拒签案”引发了法学界及整个社会的巨大震动.是什么让肖志军的拒签造成了“一尸两命”的惨案?笔者针对该案中患者家属签字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后认为,患者家属不能代理患者同意而处分患者的人身权,更不能决定手术与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社会所赋予的职责履行义务,而患者亲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签字仅是行使其知情权、处分其监护权或者亲属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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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护性医疗与知情同意的冲突及解决对策
本文对“保护性医疗”与“知情同意”概念及其实质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保护性医疗与知情同意原则在伦理、法理两方面存在的冲突,从掌握适用条件、坚持利益权衡原则、完善立法、加强医学伦理和法制教育等方面,对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矛盾进行了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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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公平与中央政府的再分配能力
本文关注和讨论医疗卫生资源在全社会分配的公平性与中央政府再分配能力之间的关系.我国前几轮的医改基本不成功的症结在于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公平,而公平分配医疗卫生资源的责任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通过对国外关于分配公平的主要理论和医疗卫生体制的典型模式的考察,并结合中国具体情况,本文主张保障全民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中央政府的责任.中央政府能否履行好这一责任,取决于其再分配能力的强弱,而经过本文的实证考察,我国中央政府当前的再分配能力不足以履行好这一职责.要增强中央政府的再分配能力,需要建立一个以民主为基础、以公共需求为取向、以平等为追求、以法律为保障的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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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医患关系单独立法的初步构想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对医患关系的调整不够完善.因此,对医患关系单独立法非常重要:应建立一套以医疗合同法为主、侵权行为法为辅的系统性法律关系体系;应制定整套的医疗行为规范标准;应将“无过错国家赔偿制度”渗透至立法中;要重视对医疗机构的保护;要保障多种医疗风险分散方式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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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乐死的刑法学思考
安乐死符合现代刑法中公正、谦抑和人道的价值目标.安乐死不符合犯罪概念中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特征.安乐死在犯罪构成上与故意杀人有明显的区别.安乐死符合违法性阻却事由的理论.对安乐死适用刑罚不符合刑罚的目的.因此对安乐死应作非罪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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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制度建设刍议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平衡与人们对医疗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出发,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制度建设从建立管办分离的医院管理体制、建立多个第三方医疗福利组织、形成多元办医的医疗格局、建立新的医疗机构的分类制度、建立医疗人群分流就诊制度、改革药品流通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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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川泸州的视角看土地流转背景下农村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随着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土地流转成为必然.在此背景下,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加大,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便随之突出起来.四川省泸州市农村的医疗保障方式主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文调查了解该市农村人口在土地流转背景下的健康状况,发现土地流转背景下农村医疗保障存在土地流转的运行成效与政策初衷不一致,农民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医疗保障对接障碍、异地就医受益少,经办管理体制不健全,医疗服务能力较低等突出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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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医改及其对律师业的影响
新“医改意见”的公布,在医药制度、投资政策、卫生监管体制、医疗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意见.本文结合新“医改意见”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律师业务的新要求,指出了律师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提出了律师处理业务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特殊原则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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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设诊所致他人眼睛失明行为的定性研究
本文运用刑法学基本原理,针对私自开设诊所为他人医治致其眼睛失明这一行为进行分析,探讨侵权主体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开设诊所的特殊条件下,违背国家医疗卫生强制性管理制度,对被害人进行医疗救治而造成被害人永久性重伤的行为,究竟应适用民事法律判定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适用刑事法律判定其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罪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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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法制体系若干问题初探
“医药卫生法制体系”,是指在国家宪法和基本法指导下,由众多与医药卫生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国际公约、条约所构成的相互关联的有机法律整体.它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同时还必须具有与该性质相适应的价值取向、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结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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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
“不当出生”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了产前诊断的特殊注意义务,没有向胎儿父母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了错误信息,以致残疾儿出生的情况.本文基于对“不当出生”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认为医院应当向孕妇承担违约责任,“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主体应是医疗合同中与医疗机构相对的当事人,赔偿范围也仅限于怀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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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医药理念在改善当前医患关系中的优势
当前医患关系的紧张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对于改善医患关系的迫切要求,正本清源之举在于对中医药理念的吸纳.中医药的“简便廉验”正可以弥补政府在医疗事业方面投入的不足;“医者仁心”的行医观念恰能净化当前医德滑坡的不良风气;而“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必然对缓解当前医患双方的信任危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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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系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情况研析
当前,北京市法院系统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出现了数量逐年上升、各医院被诉案件数量比例较小、审理周期长、结案方式多元化等情况.各法院大多采取了成立专业审判组和诉讼管理办公室、积极探索多种调解模式和加强与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方式对这些情况进行解决.本文在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医师、护士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就医疗费用提起反诉、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患方拒绝配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患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等具体问题提出了审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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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许多地方进行了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的实践探索,其中第三方居中调解医疗纠纷的非诉讼模式受到重视,出现了专业机构主导、保险机构主导、人民调解主导、政府三级网络主导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这些机制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具有第三方身份中立、调解免费、转移医疗纠纷处理现场到医院外等特点,较好地达到了促进医疗纠纷尽快、有效解决的目的.但是这些机制也存在缺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调解机构及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赔偿息事宁人的现象.因此应从立法引导调解,明确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构建调解机制的公正程序以保证结果公正;促进调解机制与专业团体合作,重视医疗纠纷的教育与预防;促使调解机制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纠纷处理与救济并重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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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命名制度的缺失及构建
突发急性传染病近年来频频发生,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冲击着经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对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2009年“猪流感”称谓的使用,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巨大影响,更使我们看到,传染病的名称与其造成的间接负面影响间有着直接而紧密的联系,这又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立法中存在的欠缺.因此,法律亟需对其予以规范,以实现传染病法律制度的完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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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研究
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有其必要性,我国已经具备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的法律政策基础和社会基础.在遵循健康优先、预防为主和循序渐进原则的基础上,相关立法应着重解决法律的名称、公民选择吸烟的权利、禁止吸烟场所的界定、执法的主体、经营管理者的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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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的完善
近年来,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折射出我国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一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的滞后;二是企业的违法成本偏低;三是政府部门监管缺失;四是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如何提高政府对职业卫生监管的执行力,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各政府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监管的职责,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强化政府责任,理顺职业病防治的监管体系,是完善我国职业病监管体系、提高执法力度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