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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法学杂志
Medicine and Jurisprudence
- 主管单位: 泸州医学院
- 主办单位: 泸州医学院 中国卫生法学会
- 影响因子: 0.41
- 审稿时间: 1-3个月
- 国际刊号: 1674-7526
- 国内刊号: 51-1721/R
- 发行周期: 双月刊
- 邮发: 62-335
- 曾用名:
- 创刊时间: 2009
- 语言: 英文
- 编辑单位: 《医学与法学》编辑部
- 出版地区: 四川
- 主编: 程文玉
- 类 别: 医学教育与医学边缘学科
- 论文标题 期刊级别 审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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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关于伤残等级对应标准规定的违法性及相关问题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授权,卫生部制定并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关于伤残等级对应标准的规定在立法上存在违法性,导致了司法审理工作的混乱并折射出《立法法》的“缺位”现象.要消除这种危害就必须真正树立起“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正确的立法理念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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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研究
医事法学专业是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内在融合的复合型专业.当前医事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以本科培养为主.这种培养模式存在基础不实、专而不优,学年不够、专而不精的缺陷.从长远的角度看,建议对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进行分层次培养,即采取本、硕两阶段培养模式.从近期的实际情况看,建议对学生加强医学知识的传授,开设医事法学专题研讨,组织医疗纠纷的模拟调解、仲裁及审判,重在培养学生对医疗法律问题的实际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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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护理专业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思考
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已成为当代医护学生立足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而护理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所存在的教育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的问题,使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亟待提高.除充分发挥法律课程教学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法、用法和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外,强化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制教育及重视学生的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也是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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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侵权责任立法小议
医疗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因此《侵权责任法》这一专门调整民事侵权的法律不应将医疗侵权纳入其调整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有些条文造成了多处法律冲突;《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仅用11个条文也远不能解决所有的医疗侵权问题.因此,要解决医疗侵权责任问题必须进行专门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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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利立法探讨
随着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医患纠纷同时也呈上升趋势,其集中反映了患者权利意识的提高.但我国尚没有保护患者权利的专门立法,故需要通过深入分析我国患者权利立法的现状,揭示其不足,阐述对患者权利予以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而提出我国患者权利法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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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控烟立法现状及困境思辨
被动吸烟对青少年及妇女危害深重,根据我国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义务,中国政府应在2011年1月9日前实现全面控烟.但我国控烟立法面临着公众控烟意识薄弱、政府难抵烟草税收诱惑以及缺乏执行部门等困境,故我国应出台专门控烟立法,并应实现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且侧重对未成年人及妇女的保护设立专门执行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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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分析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民法理论上属于人身权客体的人体的一些部分可以脱离人体,进入到“物”的领域,从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在不同的情况下,人体器官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存在于活体内的器官属于身体权的一部分;从活体摘除的器官属于特殊的物;尸体内的器官属于物.属于物的人体器官应接受物权法的规制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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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在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通过对突发公共健康安全事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考察和分析,认为公民权利与义务在实践中尤为重要,但立法未给予充分重视;在探讨公共健康安全与公民个人自主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二者是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促进的关系,并以此为理论前提,对国内外公民权利与义务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和评析,从增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明确公民权利与义务内容、注重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确保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以及推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同国际合流等方面提出了思考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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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对医患关系的调整——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面对医患关系的冲突与协调问题,首先对社会利益进行定义并简要分析其特征,随后从社会利益体系解构出发,辅之以法经济学的视角,从而论证法律对医患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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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规范行为的社会学分析及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惠及中国亿万农民的重大民生拳措.在这一系统工程中,定点医疗机构的位置可谓是重中之重,在一定程度上其行为规范与否,决定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实效性乃至终的成败.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社会学角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这一复杂社会现象进行分析,探寻其不规范行为的表现、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可以更好地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走上理性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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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建设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具有重大的意义:能公平地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能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应通过逐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采取多渠道筹资的方式筹集农民工医疗保障资金、优先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中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监督检查等措施,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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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悟本事件引发的思考
2010年,张悟本迅速“窜红”,又迅速“倒台”.随着张悟本的出身、学历、履历和食疗理论被媒体一一曝光,社会各界都在对其进行严厉声讨.其实,应该认真思考并解决张悟本事件所折射出的种种社会问题——“养生保健热”从侧面反映出医疗服务的不足;张悟本事件也反映出卫生部门监管不力;在拷问媒体传播的社会责任的同时,还需民众应有的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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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论坛综述
2010年10月29~30日,由中国卫生法学会、南方医科大学共同举办的"首届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论坛"在南方医科大学举行,在两天的交流中先后有十余位中外卫生法学专家作大会主题发言.发言涉及患者知情同意、卫生法学学科建设与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建构、血液与药品法律制度建构、医院伦理委员会建设、我国医学伦理解读、四川地震灾区生命伦理问题等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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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药代表行业的困境及规制
本文从我国医药代表行业面临的诸多问题出发,分析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推行行业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和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行业自律等重构医药代表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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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害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完善药害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遏制谣言传播,也能维护社会稳定,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而频发的药害事件反映出我国政府在药害事件的信息公开中存在着观念上和制度上的问题,比如漠视公众的知情权、信息公开分散、不主动公开信息、药品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缺乏原始信息的公开等等,这些都导致政府的公信力和公民的知情权遭受严重打击.政府信息公开是有效应对药害事件的关键,要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除了强化药监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外,美国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亦能为我国的药害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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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务社会工作介入医患纠纷的优势及途径
医患双方互不信任、沟通不到位、医务人员技术不过硬和患者的不理智等诸多因素导致医患纠纷频繁产生.在处理紧张的医患关系的各种方法中,医务社会工作在帮助患者解决与疾病有关的问题、转换医疗护理模式、提供社会化的医疗服务方面有显著的优势,将“个案、小组、社区”的社会工作方法灵活运用到医患纠纷的解决中,开展个案工作、小组活动和社区义诊以及营造良好的医院文化氛围,将有助于促进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有效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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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欺诈:医生能成为白领罪犯吗?
尽管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公众和媒体的警觉,但医疗卫生欺诈已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且有组织的医疗卫生欺诈行为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因此其作为白领犯罪的一种应该受到惩罚.以美国联邦调查局为主的机构为打击医疗卫生欺诈作出了诸多的努力——除了阻却犯罪行为的各种措施外,对医生进行伦理道德学的教育也是防止医疗卫生欺诈非常重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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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机预防管理体系
本文讨论了引发高校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诸多因素,如组织协调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等;提出构建适应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的预防管理体系,应将强化高校师生危机防控意识、成立危机处理协调机构、加强高校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日常信息收集和专业人员培养、设置危机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等纳入预防管理体系,从而大限度地避免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或将其造成的危害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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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现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体系
我国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体系具有系统性、强制性、权威性等特点,但其同时存在效果有限、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为增强其严密性和有效性,需要构建与当前强制报告体系相对应的、能起到补充和辅助作用的自愿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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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案件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案件的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司法鉴定以及赔偿项目等方面.《侵权责任法》在未将鉴定作为认定医疗过错的必经程序的基础上,将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归于患方是一种立法的进步,但其还应将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条件地归于患方承担.《侵权责任法》未解决医疗鉴定中的“二元化”问题,其应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为主要的鉴定方式.《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立法的进步,但其还应明确“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金额应列入赔偿项目的金额中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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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应偿付社保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内容当医疗机构对患者构成医疗损害而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时,社保机构已为患者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如何处置,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多见医疗机构既不赔付给患者及家属,也不赔付给社保机构.本文认为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应按医疗侵权责任比例偿付社保已为患者支付的医疗费用,我国医疗社会保险相关立法则应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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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权的制度追问——以熊军志事件为视角
在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过程中,如果事故当事人无力或拒绝垫付医疗费用,而受害人又无力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道路交通强制责任险、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伤保险等均可支付或垫付费用,以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却因为种种问题而不能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以致受害人的医疗保障权难以实现.因此,完善制度设计,遏制制度落实难问题,是保障公民医疗保障权实现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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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之管窥
知情同意权是医疗活动中患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现实中却出现种种知情同意权滥用的现象.针对此问题,本文从医方角度结合知情同意权的影响因素,确立医方履行告知义务情况的分类标准;再据此对知情同意权进行分类,且结合民法学相关原理阐述每种类型的特点、特殊适用情形及权利实现方式,以明确患者各类知情同意权保护的程度;后从法理、立法及现实三个层面,说明患者知情同意权分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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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学医院无执业资质人员参与诊疗服务问题的思考
本文从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病人安全问题入手,提出教学医院必须以诊疗服务的公益性和安全性为主要追求,应坚持凭证、按资质提供服务,并在德育第一的原则指导下开展临床诊疗服务,同时对教学医院无执业资质人员参与诊疗服务的现状及责任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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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是顺利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条件.2002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产生较大影响,致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09年《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并针对不同的医疗损害规定不同的举证责任,使患者和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产生重大转变.因此,我们需要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进行分析,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并提出完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