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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例工伤事故伤残鉴定分析
报告284例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医学检验鉴定案例,对其年龄、性别、损伤类型、伤残等级及鉴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工伤事故以男性较多,其损伤具有部位广泛,损伤严重等特点.同时结合有关案例对实际检案中的有关标准应用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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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及其VEP检查特征分析
对30例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及其VEP检查结果进行回顾性分析,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的特征;结果表明:与普通伤害案件相比,(1)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时合并颅脑损伤(83%)及多颅神经损伤(53%)的比例较高;导致复视及眼球运动受限(30%)的情况较多;视神经损伤(20%)及眶壁骨折(20%)的发生率较高;鉴定时应注重这些方面的检查.(2)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当事人士诉双眼视力下降(53%)的比例较高,雾视法进行伪盲试验受到限制,VEP检查显得更为主要.VEP检查是确证视神经损伤的良好方法,不同程度的视功能障碍其VEP表现为波形熄灭、波形离散、波幅降低、潜伏期延长不等.另一方面,交通肇事后弥漫性脑组织损伤也在眼底及VEP上有一定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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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例较大面积皮下出血致死的死亡机制分析
广泛而严重的体表软组织损伤,常表现为皮下出血,在短时间内可致人死亡.其死亡机制较为复杂,目前对此报道较少.本文报道9例此类案例并就其死因及机制、法医学鉴定等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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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外伤后癫痫的法医学鉴定
外伤后癫痫系指颅脑外伤后,由于脑急性或慢性病理改变而在脑的局部产生一个产痫灶,从而引起癫痫的发作.本文通过外伤后癫痫案例的统计分析,就其发生率、发作类型及法医学鉴定等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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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例毒鼠强中毒分析
通过对41例毒鼠强中毒进行临床及尸检资料分析,发现毒鼠强中毒后,在30分钟内出现不适、呕吐、神志不清、昏迷、抽搐等症状;尸体检验有睑球结膜苍白、口鼻腔有血性分泌物、心肺浆膜下出血等表现.对毒鼠强中毒的诊断具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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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螺旋桨损伤特点及成伤机制
目的 总结船舶螺旋桨损伤的主要特点,探讨螺旋桨损伤的特点及形成机制,探索螺旋桨损伤与碎尸的鉴别方法.方法 收集浙江省湖州地区1994-2005年尸检的100余例船舶螺旋桨损伤案例,对螺旋桨造成的损伤(擦划伤、表皮剥脱、创、骨折和全部离断创)的特点,以及衣着特征,进行回顾性分析.并与常见碎尸案中使用的工具造成的断面特征进行比较.结果 船舶螺旋桨损伤是高速旋转螺旋桨的巨大劈力和机械切削所造成的损伤;碎尸是人为使用锐器切割或砍击尸体.两者由于形成机理、作用力及反作用力大小不同,导致损伤断面呈现不同的特征.结论 船舶螺旋桨损伤具有独特的特征,可与碎尸损伤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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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侧卵巢切除术后致医疗纠纷1例
1案情及病史1.1案情简介据鉴定委托书记载:原告,女,43岁.于某年2月12日晚9时40分许因左下腹痛9小时,被送至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就诊,主刀医生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切除其右侧卵巢及输卵管.后又于当年5月6日再次入住该院,住院期间被切除了左侧附件.为正确审理此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委托对原告在县人民医院诊治期间,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若有过错,与其目前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今后是否需要继续治疗进行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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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穿透创致腹腔积血的法医学鉴定
在法医学鉴定中,当暴力所致的原发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继发损害并存时,应区别"不可避免的"继发损害和"可以避免的"继发损害,并将原发损害与"不可避免的"继发损害一起,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而不能将"可以避免的"继发损害也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外伤后腹部积血的鉴定原则,如何应用该条款评定损伤程度,需对原发损害与继发损害加以区别,同时,有必要对这一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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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辅助诊断技术在腹部损伤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
腹部由于体表面积大,又位于人体中部,发生创伤的机会较多,所以腹部损伤在法医学鉴定中比较常见.引起腹部损伤的外来暴力可以是钝器、锐器或火器,造成腹腔的闭合性损伤或开放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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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再次损伤法医学鉴定探讨
单纯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主要依据损伤后当时的伤情,结合损伤后果,操作较为简单.但是,如有些颅脑损伤者,其本次外伤前即已存在陈旧外伤(包括颅脑疾病)时,则鉴定相对复杂.此时,应将原有颅脑外伤(或脑病)作为伤前即已存在的疾病,分析目前后果与外伤及该疾病的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伤病关系,才能做出正确的鉴定.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就教于法医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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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损伤死因与责任的法医学鉴定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达到了惊人的程度.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字,2002年,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数字已突破77.3万宗,死亡10.9万人,受伤人数达56.2万人.如此巨大的人身伤亡状况,准确的法医学鉴定至关重要.其中车外人员遭受两次以上交通工具损伤死亡时,哪一辆车应对受害人的死亡负责,法医通过检验,再现损伤过程对判定事故责任及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将作者实际检案中完成的两例车外人员二次损伤的死因及责任鉴定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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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大关节功能鉴定的认识误区与防范
关节活动度的测量结果直接关系到相应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的评定。鉴定人在使用鉴定标准中四肢大关节功能的量化条款进行具体操作时,往往不知不觉地走进一些认识的误区,以致造成错案。故正确认识四肢大关节功能的有关基本概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能有效地避免发生下述认识性错误,保证法医学鉴定的准确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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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文证审查100例分析
通过100例法医文证审查案件的分析,发现在目前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中,存在委托数量不足、委托程序不规范、送检材料不全面等问题;在送审鉴定文书中,也存在标准条文掌握不当、鉴定人基础知识欠缺和粗心大意等问题.同时发现,鉴定文书的规范化程度和采信率已经得到有效的提高;且规范化越高的鉴定机构,则其鉴定文书的准确率越高,被采信率也越高.目前有必要加强检察技术部门文证审查的技术水平.进一步积累办案经验,切实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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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磷农药中毒案件损伤程度评定
中毒案件损伤程度的评定在整个法医学鉴定案件中常有发生,但由于轻、重伤鉴定标准中对中毒案件损伤程度的评定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给评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成为长期困扰临床法医工作者的难题.本文通过对4例有机磷中毒案件损伤程度的评定并结合中毒的机理、刑法、轻重伤鉴定标准等有关文献,提出对中毒案件损伤程度评定的一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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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与误治的法医学思考
有关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及医疗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引起了医学、法学及法医学专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医疗纠纷中,病人及家属常以医务人员误诊误治为理由,对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误诊误治是由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过失行为直接所致,并且由此造成相应的严重后果,则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明确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误诊和误治,以及这些误诊和误治是否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本文仅从审判的需要和技术的角度谈谈医疗纠纷中有关误诊误治的法医学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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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配适纠纷法医学鉴定的探讨
从近视的病因、形成机制、临床分类和病理学等角度对2例典型的近视配镜不适是否直接导致视力下降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说明,表明此类案例在法医学鉴定中,需从被鉴定人的年龄、近视类型、配镜不适的具体情况及程度、眼科检查的发现等方面作出全面考虑,综合评定配镜不适与其视力下降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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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法医学尸体解剖规则介绍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加入WTO以后的形势要求,国际间对司法鉴定实验室和鉴定技术能力及工作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分技术委员会近期对法医病理学专业已颁布的标准进行了评估,并对现有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又于今年9月成立了法庭科学分委员会,跟踪、介绍并比较、调研法庭科学领域内检查或检测标准是上述两个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目前法医学鉴定领域内的行业标准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公认型的鉴定标准尚不够完善,这样必然导致对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对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产生分歧和动摇,对公正司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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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及其科学性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医学鉴定工作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和鉴定法规,加之鉴定机构分散,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文书从形式到内容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有些鉴定文书简单粗糙,缺乏严肃性、科学性和证据力.本文试图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及法医鉴定人的基本职能入手,探讨法医学鉴定文书形成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重点讨论如何正确使用科学的思维方法,以提高鉴定文书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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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
一、历史沿革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是国内开设法医学专业早、办学历史悠久、办学水平高的院校之一,早可追溯至1924年由德国人奥本海默(H. Oppenheim)创办并主持的同济大学医学院病理学馆,是我国早开展法医学鉴定的机构之一. 1951年同济大学医学院整体由上海内迁武汉,并与武汉大学医学院合并,定名为中南同济医学院;1955年,更名为武汉医学院;1985年,改名为同济医科大学;2000年,与华中理工大学等学校合并,组建成为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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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后视力下降的法医学鉴定
目的 探讨外伤后视力下降与外伤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医学鉴定要点.方法 对2009年6月至2013年6月受理的300例外伤后出现视力下降的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所有伤者均进行体表检查、视力检查、眶骨CT扫描,以排除伤前视力下降、伪盲等,分析视力下降的原因.结果 视力下降与外伤有关267例(89.0%),其中短期内恢复185例(61.7%);视力下降与外伤之间的关系无法认定或与外伤无关33例(11.0%).鉴定情况:重伤21例(7.0%),轻伤201例(67.0%),轻微伤71例(23.7%),未见外伤7例(2.3%).结论 外伤后视力下降大部分为功能性下降,经过短期恢复,视力可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明显下降并且不能恢复的均存在器质性损伤;伤病共存案例中外伤所起作用是鉴定的关键;部分案例因无器质性损伤,与外伤关系无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