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我院门诊二类精神药品应用情况和分析
二类精神药品是临床广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应对二类精神药品进行合理的管理与使用.为加强该类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品的合理使用,本文对我院2010年上半年度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的处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
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让痛者不痛
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国务院颁布的这个<条例>就是要在严格管理、防止流弊、杜绝毒源的基础上,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患者治疗的需要,特别是疼痛患者的镇痛需要.因此,在医疗机构如何执行好<条例>,不人为限制我国阿片类药物的医疗消耗量,合理使用与规范管理,摆到了每个医、药工作者面前.本文就贯彻执行<条例>和合理使用麻醉药品,谈几点体会与建议.
-
涉及知情权与告知责任的医疗鉴定案例介绍
有关患者知情权与医方告知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法律界认为公民在医疗过程中知悉与其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信息并对此作出选择决定应当是该项权力的具体内容;<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洪都拉斯医疗收费改革及权力下放的经验与教训
1989年洪都拉斯卫生部(MOH)实施了中央放权下的医疗收费改革政策.并对地方政府下达了有关规章制度,管理条例及中央放权的有关改革精神.实践结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各地差异很大,也产生了一些新的不公平及其它问题.据测算,该国平均每例看病需花费为0.16美元,仅为MOH所支出的2%,其中67%却已花在该项制度的管理费上.该国宝塔型的收费结构、费用水平的差异和免费的实施,产生了新的不平等.洪都拉斯的经验表明,权力下放医疗收费制不一定就平等.任何好的制度并非从天而降.它需要人们精心设计,积极培训,推广、实施.要在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再推广到面上,而不能指望一蹴而就,轻易完成.
-
无锡市崇安区2007年碘盐监测结果分析
为进一步巩固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成果,确保<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有效落实,2007年无锡市崇安区根据卫生部统一要求,开展居民食用碘盐监测工作,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
正确运用卫生行政处罚减少避免卫生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监督是以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目的的,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这些卫生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条款,为卫生执法人员更好地贯彻这些法律、法规提供了有力保证.
-
推进无偿献血强化血液质量管理
为有效遏制职业卖血引发的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蔓延,整顿血源管理混乱状况,保证血液安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于1997年和1996年分别颁布了<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临床用血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成为我国血液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历史转折点,标志着我国无偿献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当前,无偿献血工作发展情况参差不齐,偏远农村仍有有偿献血现象,血液安全存在隐患;违法采供血现象依然存在,经血传播的危险尚未完全杜绝.稳步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强化血液质量安全,仍然值得我们为之思考.
-
推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保障病人医疗安全
病人安全是医疗的基本原则,是质量管理的核心.建立不以惩罚为手段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是建立安全医疗体系的第一步.主动上报医疗不良事件对防范医疗事故、构建平安医院、保障病人安全是有益的,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人安全目标>等政策法规对各级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
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性病医疗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社会事业日趋发达,人民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苏州地区卫生事业指标的人均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已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国家,传染病疫情逐步得到控制.自1988年报告发生性病后,据调查性病的疫情逐年增长,目前已成为我市传染病发病的主要病种,威胁着人民的健康.针对近年来性病诊疗市场出现不规范的情况,我局引起了高度重视.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和省政府<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我局医政处和社会卫生处共同配合,从不同的切人口,加强了对性病防治机构的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
医疗机构如何有效贯彻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我国贯彻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GCP)10年来,加快了新药临床研究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对新药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各个层面的监督管理均达到了较高的层次.多年来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药物临床研究工作中全面贯彻GCP中的规范化要求,时刻警示参与新药临床研究人员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受试者负责、对新药研制单位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物临床研究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开展工作,在工作实践中除了逐步完善本单位新药临床研究管理条例、各项标准操作规程外,重要的是注重新药临床研究过程中的细节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选定合格研究人员的同时注重发挥群体优势;二是抓新药临床试验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质控管理;三是抓新药临床研究及相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制定与实施;四是抓机构内组织管理体系的完善与管理细节.我们的实践体会是:
-
基层医疗机构感染管理现状与管理对策
为在基层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试行 )>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切实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感染管理水平,我局在以往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基础上, 2003年 7月~ 8月,对市区 100张床位以下的 456个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的过程中,就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了现场专项检查与指导,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现总结如下:
-
扬州地区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效果评价
随着<中国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及<血站管理办法>的深入实施,我国采供血工作已进入全面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认真落实血液管理"三统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采供血)原则,切实保证血液及血液制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04年江苏省对采供血机构进行了调整,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在省卫生厅及扬州市各级卫生局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于2004年4月1日撤消了四个县级中心血库,并由扬州地区唯一一家采供血机构在所辖各县(市)设立了四家分站,运行一年来,通过各方努力,基本趋于统一化、规范化、合理化,现以调整前一年(2003.4-2004.3)与调整后一年(2004.4-2005.3)的各指标为例,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
卫生杀虫剂分析方法及质量控制
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卫生杀虫剂属农药范畴.至2004年底,登记在册的农药企业总计2 481家(不包括未定点的分装企业),其中生产大田使用农药的企业1 730家,卫生杀虫剂企业751家,卫生杀虫剂企业占农药生产企业的30%之多.到2005年6月底,已取得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数为22 618个,其中大田临时登记16 333个,大田正式登记2 806个;卫生杀虫剂临时登记2 184个、正式登记128个,总数达2 312个,卫生杀虫剂登记率为10.2%.由此可见,卫生杀虫剂在我国占有较大的份额.
-
切实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卫生杀虫剂管理工作
我们这次召开的全国卫生杀虫剂管理暨信息交流会,是农业部第一次就卫生杀虫剂管理问题召开的专门会议,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举措.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总结近几年来卫生杀虫剂的管理工作,分析、研究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卫生杀虫剂管理工作的重点.在这次会议上,还邀请了一些专家介绍国内外卫生杀虫剂研究、生产、使用和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希望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开拓进取;进一步提高农药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全面推进我国卫生杀虫剂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
白蚁防治剂的登记管理
1现状<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农药包括: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农业、林业的病、害虫、草、鼠和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预防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有害生物的.所以白蚁防治剂归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应实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
卫生杀虫剂现状与登记政策
1 现状1997年《农药管理条例》发布,明确了卫生杀虫剂归属农药范畴,应实行农药登记制度.近几年卫生杀虫剂登记工作已有了飞跃性发展,如国内临时登记产品1996年65个,1997年119个,1998年130个,1999年246个,至2000年9月1日登记263个.
-
卫生杀虫剂登记管理研讨会会议纪要
在<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4周年之际,为了贯彻实施<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文),进一步做好卫生杀虫剂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我国卫生杀虫剂行业的健康发展,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以下简称"部药检所")于2001年5月17-18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组织召开了卫生杀虫剂登记管理研讨会.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6项规定宣讲稿
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12月12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两个公告.为了做好6项规章或规范文件的宣传工作,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组织了10个宣讲团到全国的主要大中型企业对6项规定的主要精神进行讲解.
-
以法律为准则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
卫生杀虫产品由于自身技术上的原因,它所涉及到的技术面广,诸如:农药、化工、生物、卫生、防疫、环保以及电器等企业.为此,所生产的产品涉及到的法律面也就广,除了一般的通用"大法",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以及相关的专业法律,诸如《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等.另外,再加上管理部门又多,市场准入门槛高,卫生杀虫制品从产品研发到投入市场,不仅要获得农药行业管理部门的登记,还要得到国家发改委的生产批准,以及环保、技监、工商等部门的审核.因此,整个卫生杀虫剂生产行业存在一个"上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下有法出多家、多头执法"的局面,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们的产品不仅要受多个法律来约束,它的技术又要适用于不同的标准,在市场上还要接受多个部门来监督.为此,对于一个卫生杀虫制品企业来说,学习法律、熟知法律、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