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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目前生物安全管理现状调查及对策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加强贵州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贵州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组织部分成员,近期对贵州省部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初步掌握了我省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及管理现状,为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基础数据,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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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防范意识
1 要学法、懂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医疗纠纷首先要看是否按医疗护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来操作的,凡是违反规程的操作行为是要负相应责任的,医护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条例>、<病历书写规范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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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自2005年11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颁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配合医疗机构更好的贯彻执行该<条例>,卫生部出台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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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管理医疗机构逐渐重视到医院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问题。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卫生部及建设部等部门先后颁发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与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国务院颁发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1]。但是,当前我国各级医院临床实验室依然存在生物安全状况,而导致传染病向实验室外散播。因此,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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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级医院实验室管理概况
在全国开展“以患者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以来,本市各二级医院临床实验室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狠抓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加强制定和完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制度。本文就“质量管理年”活动开展三年来柳州市二级医院实验室(检验、血库及病理)所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为我市二级医院的临床实验室在管理上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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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中医方的权利与义务探讨
了解和掌握医疗活动中医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现将散见于《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中的医方的权利与义务探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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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中患方的权利和义务探讨
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的现阶段,笔者认为有必要了解医疗活动中患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医患关系法或医患权益保障法.关于患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见于(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中.现将患方的权利和义务探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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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知情同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知情"和"同意"是患者的两项基本权利.依据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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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疾控2014年疫苗使用管理情况分析
依据2005年6月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目前,兵团提供第一类疫苗以及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第一类疫苗是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严格管理的疫苗,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分发和使用.第二类疫苗是由公民自费并自愿受种的疫苗.严格规范兵团疫苗管理,在抓好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为群众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健康服务,同时也对相关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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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免疫预防接种中的风险
预防接种是《传染病防治法》第15条规定的有效控制传染病发病率基本制度之一,我国通过五十多年的实行与推广,许多烈性传染病得到了根本的控制欲消灭.疫苗作为微生物病原体的减毒或灭活产品,对接种有着严格的要求并存在着一定的副反应或毒性,近年来,随着我国扩大免疫规划的实施,预防接种覆盖人群范围的扩大,如不严格遵守接种规范或不能保证疫苗的质量,一方面对免疫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可能发生异常反应甚至医疗事故的风险,影响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规范预防接种活动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技术性规范.为降低预防接种的风险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结合免疫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如何防范预防接种风险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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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2)
2.1关于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亲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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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1)
1 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其主体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医疗活动而发生的纠纷.其中患者,是指为了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美容而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自然人.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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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存储管理及统计系统的开发应用
(一)系统开发的指导思想病案是临床医学的原始记录,是医学历史经验和总体水平的体现.由于病案在医疗、法律、科研、教学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应永久保留.然而病案无止境的发展与其有限的存储空间始终是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为此1994年卫生部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病案的保留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案保留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案的保存不得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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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强化医疗废弃物监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县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今年以来,甘肃省高台县卫生监督所从五个方面着手,强化医疗废弃物处置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行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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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预防接种规范年的做法与体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努力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省卫生厅有关要求,诸城市积极开展了预防接种规范年活动.以提高和保持高水平免疫接种率为目标,以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强化管理为手段,提高质量、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进一步健全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全面提升了我市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全市预防接种门诊达到了房屋规格化,预防接种程序化,技术操作规范化,有关资料档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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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
多机构执业终成现实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的发布,表明我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与管理制度将发生重大变革,在医改深化过程中逐步成长起来的医师多点执业(实际上是多机构执业)将获得更有利的发展环境,同时也将被纳入制度化的监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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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是手段不是目的
自1989年开始第一周期评审,我国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已走过近30年历程.1994年,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同年,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医院评审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1995年,原卫生部出台《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指出:医疗机构评审是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至此,全国性的医院评审工作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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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种疫苗,你知道多少?
1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如何分类?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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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县(市)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生存与发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条例中肯定了县(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其服务范围做了相应的规定。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作为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担负着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管理、培训、宣传教育四大功能。同时第三章第十六条又明确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规定了医疗、保健机构能够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一规定对县(市)级计生服务站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县(市)级计生站普遍起步晚,与医疗、保键机构相比,从地理位置、医疗设备、人员技术水平、编制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在新形势下,县(市)级计生站如何在医疗、保健机构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如何发挥县(市)所计划生育服务的龙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