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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冲突",法庭如何采信?
案例一2007年8月,原告Z向法院起诉D医院医疗损害致其父死亡.主审法官告知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时,被告代理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当地医学会,就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原告主张对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的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告知其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服再通过法院委托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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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临床路径
2010年11月10日,某省一家三甲医院召开了临床路径实施动员大会,院长王建在会上作了专题动员报告.他强调:"实施临床路径就是要将疾病的治疗阳光化、透明化、标准化,控制医疗费用,让患者揣着明白去就医,同时也会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保证治疗效果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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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后患者能否再索赔?
2009年10月17日,李某到某门诊部进行体检,体检报告记载胸片未见异常。2010年11月6日再次体检,体检报告记载见右肺野中带有一约12mm×15mm大棉花球样阴影,建议专科进一步检查。后李某到北京某肿瘤专科医院门诊检查,并于2010年12月1日入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就诊,2011年2月7日行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上肺腺癌,胸腔内播散。后李某多次行化疗。李某认为其2009年10月17日体检的胸片即已存在异常,门诊部存在漏诊,延误了对其肺癌的诊断治疗,遂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门诊部赔偿医疗费371997.90元、护理费705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7050元、营养费1万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6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李某提出申请对门诊部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门诊部对李某实施体格检查的医疗行为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李某未能得到及时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25%左右为宜(参与度系数20%~40%)。门诊部诉讼中辩称不应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且李某主张的费用里包含了医保已经报销的费用,如全额支持违反实际损失原则,要求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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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发的行政诉讼
患者陈某在医院就诊时死亡,经当事人申请,市卫生局于2006年10月委托市医学会就医院对患者陈某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于2006年12月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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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监管及其信息化研究
结合医疗机构的现状,对医疗产业链各利益体进行了分析,综合考虑信息化技术在该领域的应用状况,就建设先进、实用的医疗行为监管系统的现实条件、建设意义、系统模型、风险策略等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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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移动技术的临床输血闭环管理设计与应用
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医疗安全建设、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是未来医疗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方向,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建设离不开对医疗全流程、全环节的实时管理。以移动技术为基础、以患者为核心的移动医疗可以将整个医疗行为的各个环节和链条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形成医疗管理的闭环,对医疗服务进行扩展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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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病案借阅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案作为病人的医疗档案,不仅是医院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及过程的客观记录与文字见证,是医患双方的医疗契约与合同,具有医疗、教学、科研等重要价值,而且是医疗保险、司法等部门需要的重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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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管理的法律思考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施举证责任.因此,病案做证明为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书面证据是不言而喻的.本文从法律角度就医院如何依法管好、用好病案做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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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证据意识加强医疗机构的自身保护
目的为了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尽可能的减少医疗风险.方法从医疗保护的角度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变化,谈谈医院应如何提高证据意识,加强医疗保护.结果加强医疗机构的自身保护,减少损失和风险.结论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承担举证责任,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应当提高证据意识,注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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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医疗纠纷的常见成因及对策
通过对受理的医疗纠纷技术鉴定案资料的整理,发现有37.1%的病例存在不同程度的医疗质量问题,且以一二级医疗机构问题较多.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技术水平,规范医疗行为,对防范和解决医疗纠纷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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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病案价值的认识及病案质控工作中各环节协同作用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病案是病人疾病发生、发展、诊治情况及各级临床医师医疗行为的记录,是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的基本资料,也是反映医院医疗质量、学术水平、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还是判定法律责任、确定保险赔偿、医疗保险付款等的重要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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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加强病案质量管理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学知识的日益普及;人们的健康需求日益增加,对医疗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鉴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诉讼中,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病案资料.新形势对病案的书写、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我院与时俱进,积极作好病案的质量管理,以下就2003年病案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方法、经验和体会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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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下的病案书写要点
近年来,随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确立了医疗诉讼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证据规则.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更加明确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更加规范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更加强化了病案的法律效力.为了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广大医务人员必须尽快提高医疗法律意识和病案书写意识.我们必须以人性化的服务、以循证医学为科学依据、加强病案的书写质量,有效的做到自我保护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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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科观察病历现状与举证倒置的探讨
目前医疗机构的部分综合医院,特别是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中的儿科均以门诊和一日观察病房为主,而各医院观察记录的项目、方式、内容都不规范.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科简称<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儿科作为临床医学的重要部分之一,有必要对现有的一些不利于医疗诉讼的做法和习惯做相应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文书的书写,完善医院制度的建立.这不仅可以规范我们的医疗行为,同时也可使我们在医疗诉讼中摆脱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就从举证倒置的角度谈一下有关儿科"一日病房"观察病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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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疗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医疗事故案件
作者结合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就医院、医务人员如何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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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判例研究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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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思考
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颁布并实施后,笔者从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的认识、医疗机构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和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三个方面对由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程序过程中证明责任的问题提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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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学部门工作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1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药学是应用学科,医、药、护、技是医院整体预防、治疗活动中不可分割的四个技术支持系统,他们的工作都是医疗行为,医师以正确的诊断和治疗为病人提供服务;药师要参与临床药物治疗,与医师、护师共同对病人的药物治疗负责,以正确的调配处方、正确的选药和合理用药为病人提供服务;护师以熟练执行医嘱和热情细致的生活护理和医疗心理为病人提供服务;医技科室要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为病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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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规范化管理促进医院服务质量提高
从规范服务言行、规范医疗行为、规范质量标准和规范办医方式等方面,介绍了该医院规范化管理的基本作法,以及他们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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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的终目的是保护患者的生命权
上述两个案例是较为典型的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制度发生的碰撞.近年来,医患矛盾的许多方面均涉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成为医患矛盾的一个焦点问题.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国际上公认的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