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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奶牛养殖户未办理卫生许可证行政诉讼案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解释,销售牛奶的奶牛养殖应属食品生产经营者.但泰安市泰山区卫生防疫站在执法工作中却遇到了拒不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直至通过诉讼才解决问题的案件.现简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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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1 案情简介2000年7月,济南市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经营业户(下称当事人)存在销售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而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违法事实,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违法产品的收入(即违法所得)共计120元.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如果给予当事人重的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其金额为720元,仍低于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1 000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卫监发(1996)第48号文件精神,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罚款人民币1 000元"的卫生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又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对此案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给予处罚,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元,按高5倍的罚款为600元,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罚款1 000元的决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不予执行,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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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地方卫生监督部门处罚部队酒店案评析
1 案例简介2000年8月16日,济南市卫生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部队开办的某大酒店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主要是熟食间冰箱内生、熟食品混放;熟食菜墩、生食菜墩底面有霉菌;熟面条上有苍蝇;9名食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上岗工作.对此依据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并制作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给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9月18日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酒店作出行政处罚:①责令改正,②罚款6000元,并予以送达.该酒店15 d内未履行处罚决定,60 d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d后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了罚款,此案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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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457宗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总结经验,提高卫生监督水平,2000年10月对濮阳市城区1996~1999年的457宗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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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例的体会
1999年9月28日,因石家庄市世达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乳制品有限公司)对其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给予行政罚款10 000元,这是自<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实施以来,石家庄市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当事人给予的第1例针对其具体违法行为高罚款上限的行政处罚.1 案情经过1999年8月28日,石家庄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一所接到消费者苗某举报,8月27日晚,在世达乳制品有限公司槐中路专卖门市部购买的该公司生产的定型包装鲜牛奶,生产日期标为1999年8月29日.立即派监督员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在生产标牌上注明为8月27日生产的维生素AD市民奶、巧克力牛奶、100%鲜牛奶等产品均明确在定型包装产品上分别标注生产日期为990830、990830、990829生产,其库存的活乳、世达酸牛奶分别标注生产日期为990831、990828.同时,还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部分巧克力鲜牛奶,在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名为青岛迎春乐食品有限公司,厂址为青岛市城阳区南瞳村.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徐某辨认,消费者提供的样品确该公司生产.我们马上依法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有关物证(样品和厂方产品生产标牌),拍摄了有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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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
1 案例简介1998年11月4日,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山东某盐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1998年4月生产、销售有机锗健康盐11t,获得人民币26 359.30元,产品包装袋上标有"主要功能:增强人体免疫功能,促进生理功能正常化,防癌、抗癌、抗衰老、防治碘缺乏病等多种疾病”等内容.经现场调查了解,该公司生产的有机锗健康盐于1994年3月26日经国家卫生部批准,同意试生产,批准文号为:卫新试字(94)第08号,有效期两年,后来未获得正式批准文号.监督人员予以调查取证、立案,并按程序给予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听证等权利,后以该公司产品包装袋上标有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给予处罚: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机锗健康盐.②没收违法所得26359.30元.③按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6 359.30元,共计人民币52 718.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998年12月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决定书15日内未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1999年1月15日被法院强制执行.此案于1999年1月29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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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卫生许可证未审验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2000年4月3日,莱芜市卫生局2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某宾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卫生许可证系1998年12月23日发放,1999年未验证。上述事实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出审验或换发卫生许可证申请,经原发证机关审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审验手续或发给新的卫生许可证)。依据《食品卫生法》第40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第3款第2项、第7条第3款规定,市卫生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取缔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②罚款人民币500元。该单位未加陈述和申辩,按期缴纳了罚款,并重新申请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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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简易程序在卫生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2003年1月7日,营口市卫生监督所2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辖区内刘某豆腐加工点加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依据<食品卫生法>,2名监督员应用简易程序下达了9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刘某没有主动交纳罚款,市卫生监督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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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中(专)学校食堂伙食卫生联谊会搞好学校食品卫生的体会
为了在学校中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确保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1997年底菏泽市成立了菏泽市大、中(专)学校食堂伙食卫生联谊会(联谊会).4年来,联谊会在组织学校间的食堂卫生检查、评比,预防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联谊会这一组织形式可行性强,实际效果好,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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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校食堂卫生规范化监督管理工作的探讨
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与管理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落户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大中院校(包括民办)已有50余家,部分学校食堂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把食堂承包给个人,个别民办学校轻视食堂卫生,食堂的各项卫生制度和要求不落实,操作间、餐具消毒间、凉菜间的设施不到位,存在食物中毒的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改善学校饮食卫生状况,预防和控制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青岛开发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学中开展了以"配齐硬件卫生设施,改善食堂操作间卫生条件,加强学校对食堂的自身卫生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食堂规范化评比活动,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提高学校基础卫生设施档次和管理水平,避免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的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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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查体规定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查体作出了法律规定.但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解释,在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着管理相对人与卫生监督部门对该规定的理解和处理不一致,易引发争议,使这项执法工作存在不规范性.根据实践体会,就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查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浅谈管见,供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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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取缔"行为的探讨
取缔,即明令禁止或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但在实际工作中,总感到有些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不明确,难以执行.现探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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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卫生状况及对策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学生饮食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2001年10月,靖江市卫生防疫站对全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食堂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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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植物油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2001年5月18日至11月30日,潍坊市卫生防疫站查处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植物油的案件,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其中一些问题值得探讨.1 案情简介2001年5月18日,潍坊市卫生防疫站接到群众举报,从某个体粮油门市部购买的食用豆油有异味.食品卫生监督员迅速赴现场调查并采样,经检验发现,潍坊市某集团公司植物油厂生产的食用豆油中的浸出溶剂(6#汽油)含量为421 mg/kg(国家卫生标准为≤50 mg/kg),超标7.42倍.6月1日,对该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采样检验,结果浸出溶剂含量为289 mg/kg,超标4.78倍.据此,潍坊市卫生局于6月6日立案调查,并获得以下证据:①对植物油厂进行卫生监督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以下违法事实(经当事人认可、双方签字):该厂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用植物油的生产、销售活动;食品生产销售人员未经健康查体,无"健康合格证";从厂方的过磅单中查出2000年11月25日至2001年2月30日销往潍坊市的潍城、奎文、安丘、昌乐、坊子等市、区的植物油40余吨,平均价格4 450元/t".②同时在城区3处粮油经销点查出该厂销售的食用豆油过磅单.③相关的检验报告.经合议认为,该厂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对该厂做出以下卫生行政处罚:①取缔;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用豆油;③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用豆油;④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⑤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⑥对本厂和已销往各处的13.606 t库存豆油予以封存并销毁.该厂放弃听证权利.由于行政干预,终市卫生局决定将处罚第四条改为"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植物油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8月14日暂交处罚金25万元,余额日后补交,其他各项已按决定书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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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售保健食品的卫生现状与管理建议
为了解济南市市场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卫生状况,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有关具体要求,2000年对济南市市售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检查.1 存在的主要问题1.1 保健食品经销单位普遍存在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下称<证书>)复印件.1.2 对市场销售的87种保健食品的外包装标识和说明书进行严格审查,只有35种(占31%)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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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依制治站促进卫生防疫事业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依法治理社会各项事务愈显其重要性.卫生防疫站属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单位,并受卫生行政机关委托,行使<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三法六条例"的卫生执法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是卫生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面广、业务量大、社会性强,卫生执法头绪多、任务重,自身管理难度大.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以普法教育为基础,以建章立制为措施,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监督约束为保障,实施"依法行政、依制治站、德法相济"战略,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和卫生执法水平,各项工作步入了法制化、民主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单位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全市卫生防疫事业得以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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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叶县食品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已步入规范化管理,食品卫生质量逐年提高,但在叶县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饮食行业问题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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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型商场内餐饮业卫生现状及管理对策
为了解青岛市大型商场内餐饮业的卫生状况,根据<食品卫生法>和<青岛市饮食业卫生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于2000年6月14~15日对青岛市大型商场餐饮业的卫生现状进行了调查,并对管理对策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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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食品卫生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1983年<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卫生工作法制化建设,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1995年10月又将此试行法修订为正式法,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体系,加大了执法力度,无疑又将卫生法规化建设推向新的阶段.现就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谈一点我们的粗浅看法,供同道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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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食用牛肚致氟乙酰胺中毒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养殖业不在<食品卫生法>调整的客体范围,当养殖业主将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出售给食品加工业户时,形成了事实上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受到 <食品卫生法>的规范.为了探讨如何对养殖业进行监督管理,现对一起因食用牛肚导致氟乙酰胺中毒的行政处罚案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