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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的运行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初探
2000年1月,卫生部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职能转变,使卫生行政管理从"办卫生"转变为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手段"管卫生".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其基本做法是在原来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分别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并对两个机构的职能进行界定和划分.仅从形式而言,组建两个机构的工作,在省一级已基本完成,市、县两级正在逐步落实.作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产物,卫生监督机构已经从起步阶段转入正常运转,全文试就卫生监督机构的运行与管理中较常见的问题分析讨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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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施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探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卫生监督执法已经向着以政事分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开展监督、执法转移,卫生行业的行政管理模式逐步转移到全行业法制管理的轨道上来.由于受当前卫生执法体制存在的执法主体与队伍分离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卫生行政机关以"行政委托"的方式委托卫生防疫站行使部分行政监督职权,但实施具体行为的卫生防疫站政事职能不分,依法行政与经济效益这个天秤难以平衡或更多地倾向于经济效益.越权执法、"暗箱"执法、违法执法等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黄石市卫生局于2000年6月制定了"黄石市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黄石市卫生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等相关文件,旨在规范具体行政执法、稽查、审批等行为.通过一年来的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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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应强化五种意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药品监督管理,参照国外先进管理模式,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正在进行重大调整改革,建立一个“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专业队伍是新时期对药品监督管理的总要求。如何达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现有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应强化五种意识。1 强化法制意识 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权力是国家法律授权的,而不是一般的行政职能。法律授权的职能,其执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在执法实践中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因此,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做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要当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员;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一切药品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形象,在新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下,开好头,打好基础,使监管工作沿着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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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培训力度建设高素质的药品监督执法队伍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出发,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出发,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英文称SDA),作为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为了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的重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明确提出:争取通过3至5年的时间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加速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药品监督执法队伍,并将加速队伍建设作为开创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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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运作与完善
卫生监督执法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社会卫生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密切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在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确立并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不同寻常的自我监督举措,是迈向依法行政的坚定步伐,对我们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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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推行计划生育是广大村民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新形势,不断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对全面完成新时期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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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文明执法与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逐步向法制化的模式迈进.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相关社会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原有的工作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工作的开展,法制化的模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对计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新时期计生工作既要维护国家法制法规的运行,建立有效运行机制,又要保障公民的人权利益,做到以人为本.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依法行政的途径和方法,旨在对实践工作能够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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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立医学法律顾问之我见
当前,卫生改革已全面启动,"一个目标、二个机制、三项改革"已经明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不断推进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服务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各项改革措施势必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将会更加尖锐地触动体制性、结构性、机制性等深层次性的问题.在我国加入WTO后,卫生管理迫切需求更加严格的依法行政,需要更加良好的政治环境,需要进一步推动卫生系统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本文就关于医院聘请医学法律顾问谈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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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不合格化妆品存在问题及监管措施的探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妆品经营市场经济秩序和打击假冒伪劣化妆品,今年5~6月,在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下,我站与工商、技监、新闻部门统一行动,对海府地区规模较大的5家商场开展了全面卫生监督与依法行政相结合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化妆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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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依法行政开创海南卫生事业跨世纪发展新局面
2000年是世纪交替之年,也是"九五”计划的后一年.卫生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今年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城镇医疗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强化卫生行政执法,继续抓好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卫生思路,做好预防保健等各项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推动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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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药监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担负着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职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创新执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履行好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笔者认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目的是保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得以实现,防止和纠正药监行政违法行为,为此,要从源头抓起,坚持标本兼治,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药监部门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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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品行政监管中的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探讨药品监管中的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法律内涵及其区别,指出规范这两类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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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以规范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核心,而案件办理的质量又是执法工作的灵魂.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针对我局在药品执法方面目前还存在的一些问题,除了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意识、强化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外,更重要的就是要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其中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就是一个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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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药监部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的思考
行政执法作为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有效手段,其基本目的,一是要维护公共利益,二是要服务社会.依法治国的根基在依法行政.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直接代表国家行使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理应围绕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这个根本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药监部门的一切工作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在依法监管过程中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行政、依法规范、依法运行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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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药监行政执法的理念
药品监管系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努力,需要制度创新.目前首要的任务是更新观念,树立现代行政意识.不同的意识和观念决定着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结果.在药品监管系统大力推行行政法治理念,让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尽快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的新思维,是创新药监工作的必由之路.现代行政法治的理念归纳起来主要有十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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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行政中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机制
根据职权法定化的原则,我局在依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过程中,立足于建设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大胆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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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探索药品抽验模式的改革
2005年,四川省德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全市药品抽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了药品抽验工作思路,坚持技术监督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服务的方针,逐步建立了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有效结合、城镇与农村基层用药安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抽验与针对性抽验并重的抽验模式,采用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共同承担药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新方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当年抽样任务的20%),克服了2005年以前药品监督性抽验单独由药品检验机构来完成的历史,体现了监督性抽验是药品监督工作的需要而不是药品检验机构的需要的新理念,对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药品监督抽验的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迈出了坚实可行的改革步伐.这一创新探索对全国药监系统改革药品抽验工作模式有普遍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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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中的国家赔偿责任
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论述药品监管中因行政不作为和不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以及对许可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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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成效显著
2004年是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一年.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7月1日,具有政府法治建设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完善法规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些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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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领会《行政许可法》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行政许可是指法律在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行政主体没有自由裁量权.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绝对完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囿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行政许可的自身特点,使得大量自由裁量权存在于行使许可之中.权力滋生滥用,若不对行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规制,必将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了许多具有突破意义的制度与原则,在权源、范围、程序等方面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推进了我国的法治进程,作为依法行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