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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与中国婴幼儿食品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是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政府间组织,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致力于全球食品安全与标准的协调。自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已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食品贸易仲裁标准成功转变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以及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国际食品法典》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有300余部,该法典的制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支持,该法典增强了各个国家对食品安全和标准的意识,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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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式脂肪酸对婴儿奶粉与国家标准的影响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CAC)对婴儿配方食品中反式脂肪酸(以下简称T FA)含量的限定为不超过总脂肪酸的3%;从2010年起,中国对婴儿配方食品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检测数据显示,在婴儿配方奶粉中平均总脂肪含量为26.0%,其中98%~99%的成分为三酰甘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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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水产品中重金属残留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司:你司2001年2月7日《关于水产品中重金属残留标准问题》的文件收悉.目前,我司正在组织专家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及其它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工作.贵司来函所提到的水产品重金属残留标准为标准清理的内容之一,我司将按程序尽快进行修订和完善.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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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一)化学污染物(综述)
世贸组织(WTO)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协定)指出,其成员国应将本国食品安全标准与CAC制定的食品法典相协调.CAC制定的标准、准则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国际食品贸易的公平性方面有重要作用,它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标尺.由于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协调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的形势越来越紧迫.CAC的污染物标准是由其分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制定的,CCFAC 在制定污染物标准时以FAO/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提供的污染物评价资料为依据.CCFAC首先根据污染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对贸易的影响程度列出JECFA的优先评价名单,JECFA根据污染物的毒理学资料、人群暴露量资料和各国的污染水平等,确定名单中污染物的摄入量限量,对有蓄积毒性的污染物制定出暂定可耐受的每周摄入量(PTWI)或暂定的每日大耐受摄入量(PMTDI).CCFAC根据这些资料制定相关标准,并征求各国的意见,通过一定的程序(共8步)终由CAC大会通过决定成为法典标准.CAC对污染物的规定与我国类似,在<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3)和一些产品标准中均涉及到有关污染物指标.目前CAC标准Codex Stan 193中设定了限量值的污染物有16种:铅、砷、镉、汞、铜、锡、铁、硒、硝酸盐、亚硝酸盐、氯乙烯单体、丙烯腈、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展青霉素、棕曲霉毒素.上述16种污染物对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均有限量规定,但我国棕曲霉毒素只有检验方法,没有规定限量值.除此之外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还有下列指标在法典标准中未作规定:铝、铬、氟、稀土、N-亚硝基化合物、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3- MCPD)、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游离棉酚、组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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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国际食品法典及其它食品标准工作的评估概况
在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40年之际,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首次组织了对食品法典及其他食品标准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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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清理审查结果分析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适应我国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更好地执行SPS等有关协定和国际标准准则的需要,依照卫生部有关指示,于2001~2002年,由卫生部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464个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其检验方法进行了清理审查.通过清理审查,发现各类问题1379个.参照有关依据,对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进行了协调、修改和调整.并按照GB1.1的要求及参考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体系对所有标准及其检验方法进行了文本格式调整与修订.后形成335个标准报批稿,85项今后制、修订标准的计划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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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通过新的食品安全标准
2009年7月6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结束了为期一周的会议,通过了30多条新的国际标准、行为守则和准则,旨在改善世界食品安全并保护消费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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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探讨
1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状况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无论是种植、养殖、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都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和生命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山西违规陈醋事件、平遥假牛肉事件、金华火腿用敌敌畏浸泡事件、毛发水制造酱油事件、天津蓟县病死猪肉事件…….据一项统计,1998年~2001年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即多达50多万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生产厂家为降低成本和谋取暴利而忽略产品质量,有的使用廉价原料,有的违反规定使用禁用品喂养家禽、家畜.表面上消费者从商品价格的下降中受益,可实际上这是以健康为代价的.近年来,这一态势并未好转,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恶性食品安全案件不时发生,使人民群众对于作为生活必需品的食品安全性产生了疑虑,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影响了群众对食品市场和负有执法责任的政府执法部门的信任.虽然我国在1995年就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但是当时颁布的标准低,和现在国际上制定的一些标准相比差距还很大.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 439条农药残留标准.我国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不与国际接轨,也影响了我国食品的进出口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