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浅谈我院强化病案质量的管理
病案是医务人员诊疗疾病的原始资料,也是医学科学的档案资料.它应客观地、完整地、连续地记录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为教学、科研、医院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病案亦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它能有效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卫生改革的深化,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对病案的真实性、规范化其内在的专业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强化病案质量管理是社会医疗保障的需要;是医学教育与发展的需要;是医院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必须认真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我院在如何提高病案质量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本文重点对影响病案质量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提高病案质量的具体办法,以求共同探讨.
-
神经病学教学中实习医师医患沟通能力培养探析
著名外科专家裘法祖先生说过:"德不近佛者不可为医"[1].医患沟通应被看作是医生与患者共同参与探索疾病的一种交流.疾病就像文本,医生和患者就像两位读者,医生以"观察"的方式在自己的视阈里构建疾病的认识,对疾病进行解读;患者以自己的体验阐释着疾病.然后,医患在沟通中互相解读,并达成对疾病的"共识".医患矛盾和误解根本的原因在于患者既是疾病的物质载体,又是疾病的认识主体之一,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客观存在的本质特征决定的,人理解疾病的同时也是在理解自己.而沟通的目的其实是使医患双方对治疗方案达成共识,共同承担责任,实现医患双赢.医患沟通正是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医学人文精神的需要,以及医学发展的需要.在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医患关系的和谐已成为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
护理因素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医疗事故争议[1]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所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处理等问题发生分歧,从而引发的纠纷.通俗的说法也叫医疗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人们的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消费的要求日益增高,加上护理工作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控制问题,从而导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可能性也在大幅度增加.
-
检验科在医疗事故防范中应采取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患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医疗权力,应用法律维权的事例日益增多,为切实体现医患双方的平等权利,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执行.
-
实施科学管理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医疗技术是一把双刃的刀,它既可救人,也可伤人,医疗事故的发生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是可以减少的,但是难以完全消失,故存在难免性,这是病人及家属.医生和医院管理者的不幸,是人类社会和现代医学的遗憾.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从医疗纠纷处理中司法介入得到的启示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医疗纠纷作为医患双方利益冲突的社会矛盾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
尊重理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近年来,通过实施医患沟通制医患双方的沟通得以增强,避免、减少和缓解了部分的医患纠纷.然而,要深化完善该项工作并使其在协调医患关系中更具实效,在当前特定的社会情景下,需进一步引入新的理念、新的机制,这个特定的社会背景即是社会巨大的变革和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与对立矛盾并形成了多元的利益主体,而医患纠纷、医患矛盾就是这多元利益主体、诸多社会矛盾中的一个,因而,使医患双方必然产生及存在了利益纠纷,这种纠纷加之医患医学信息的不对称、所处的地位、角度、认识不同,决定了通过医患沟通欲达到相互完全理解的程度很有限,因此,在期望医患沟通达到和谐与完全理解的目的之前,应引导双方学会在交流与相处中相互宽容、理解及妥协.为此,我们引入了一个新的提法"妥协",即以相互信任、合作、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构建和谐[1].
-
351例患者健康教育的实践与体会
随着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的不断深入并日渐体现于病人住院的全程,健康教育也倍受医患双方的关注和认同.健康教育作为护士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目的是在健康教育中使病人或家属的健康意识不断得到提高[1].
-
精神专科医院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建立,患者及其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也越来越多.精神病专科医院的服务对象为理智不正常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精神科领域,患者的思维、情感等可因精神病理症状受到一定的影响,患者缺乏自知力,不能辩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致使医患关系相对特殊,出现医疗纠纷的现象也相对严重.在医疗活动中,如何防范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精神专科医院工作者必须重视的问题.
-
从举证责任倒置谈护理文书书写
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是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护理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护理安全不仅直接影响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由于护理人员在整体医疗行为中的辅助作用和从动角色,往往和实际担负的责任形成很大反差,许多护理人员法制观念滞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护理文书的书写不够重视,极易构成潜在的法律纠纷.应引起护理工作者的高度重视.本文就护理人员如何严格执行护理规程,认真作好各项护理记录,学会收集证据和利用证据,以规避本不该承担的法律纠纷风险进行探讨.
-
182例医疗纠纷的综合分析
医疗纠纷给医患双方均带来危害,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广大患者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前提,是改善医患关系的基本保证.本文对本院2001~2004年发生的182例医疗纠纷进行分析,明确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分布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
药物流产并发症的处理和预防
目前,临床上使用较多的流产药物有,氨甲蝶呤(MTX)、米非司酮(Ru486)配伍米索前列醇(PG).在我国以后者居多,医患双方在选择药物流产前应对其不良反应及并发症的种类有所了解,同时医生还应认识和正确处理并发症.不过多数药物流产的并发症和不良反应不需特殊处理,少数情况则可能需要紧急处理.
-
外科技术发展对痔诊断、治疗的影响
痔是一种常见病,任何年龄均可发病,以20~40岁多,随着年龄的增长,病情逐渐加重。据我国1975~1977年中医肛肠学会组织普查的结果显示:中国人痔的发病率为46.26%,占所有肛肠疾病的87.25%,其中内痔多,占53.9%。1985年美国流调学显示:50岁以上人群中痔的发病率是50%,接近1/3的人进行了手术治疗[1],被认为是多发和需要药物或外科处理的疾病[2]。目前痔的治疗方法各有其优缺点和适应证,临床疗效也不一致。但是,疗程长短、痛苦大小、有无明显并发症以及是否经济,仍旧是医患双方共同关心的焦点。随着外科技术的不断创新,痔的治疗方式出现了重大革命性的变化,痔的诊断也将随之衍变。
-
牙科诊所消毒灭菌方法介绍
随着艾滋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整个社会对预防细菌、病毒感染的关注程度前所未有.牙科作为一个感染高风险的行业,在其日常的门诊工作中,病人来就诊或咨询,一些患者虽然表面一切正常,但是他们体内所携带的病原微生物可经血或唾液传播,对医患双方均已构成威胁.因此,如何在牙科诊所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感染控制程序,显得尤其重要.本文就目前牙科门诊常用的有效的消毒灭菌程序作一概述.
-
加强护理工作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
护理工作是医疗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是联系医患双方的一条重要纽带,护理工作中技术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尤其是工作的严谨程度,直接关系着患者身体能否正常康复.
-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对医患纠纷处理的几点建议
近日,笔者了解到一个县城周边连续两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其结果闹得医院与死者家属矛盾尖锐,甚至医患双方大打出手,后不得不依靠县委、县政府领导,公安局、卫生局、司法部门齐出动加以解决.
-
别让医疗事故和纠纷砸了医院的"招牌"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的表现,往往是由于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患者伤、残、亡等不良后果所致.但也有不少是因为患者及其家属不了解病情发展的自然规律,或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无端制造纠纷.如果一家医院频繁发生医疗事故和纠纷,就会给当地的人民群众留下不好的印象或因此而砸了医院的"招牌".笔者从事医疗工作30多年,参与处理过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数十起,总的体会是,医疗事故和纠纷重在防范.
-
防范医疗纠纷的思考
随着高新技术进入医学领域,医疗纠纷增多、医师职业风险系数增加、医患关系受到新的冲击,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防范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有效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
计算医疗损害赔偿方法例析
医患纠纷中因医疗事故产生赔偿时,关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在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前,实践中通常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办法>第18条还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各地区的医疗情况不同,因此该补偿标准显然难以统一.因此<民法通则>第119条的相关规定如:"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具体计算补偿标准时经常被当作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由处理医疗事故的当事人用来参考.由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并没有明确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办法,这使得长期以来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计算的法律性方面始终难以达成共识.
-
商南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
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商南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成立,为解决医疗纠纷增加了一个新途径--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免费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