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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的专家复鉴分析
目的 通过对司法精神医学专家委员会(专委会)鉴定案例的总结来分析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及其原因.方法 收集86例专委会鉴定案例的社会人口学、病史以及各次鉴定资料;先以提请专委会鉴定原因分组对有关资料进行对照分析,然后对各次鉴定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验.结果 提请专委会鉴定的案例在案型、鉴定诊断上有一定的特殊性;被鉴定人既往有违法肇祸史者较易提请专委会鉴定;初次鉴定与他处复鉴之间无论在精神症状检查、鉴定诊断还是法定能力评定方面,一致性均较差;他处复鉴与专委会复鉴之间则一致性较高.结论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而可能出现较大的偏差,除了各鉴定机构应大力提高业务水平外,专委会鉴定的方式目前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消除分歧、解决疑难问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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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评定工具在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人员的任务是运用精神科的专业知识来回答一个同法律有关的问题,即被鉴定人在作案当时的精神状态以及这种精神状态是如何影响其作案行为的.然而由于精神疾病同作案行为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如果凭经验式的鉴定方式,难免会产生较多的争议和分歧[1,2].为此,一系列评定工具被陆续引入了司法鉴定工作.目前,对责任能力评定工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传统精神科评定工具(包括精神症状评定工具和心理测验)在有关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以及(2)开发使用专门的责任能力评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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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障碍的临床问题及诊断误区
人格障碍在精神科临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有很多理论上的未决问题,而且在实际诊断上困难很大,与其他精神疾病的相互误诊十分常见,而临床精神科医师在实际工作中真正接触到人格障碍患者并不多,人格障碍病例多数分布在门诊、疑难病例会诊中心及司法鉴定中,收住病房的大多属于需要确诊的疑难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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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经司法鉴定的凶杀案20年随访报告
精神病人行凶杀戮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安定和谐构成威胁,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专业人员重视与关注.1985年8月,云南省南涧县一山寨(兔街上村)发生一起重大凶杀案,郭氏兄弟2人3小时内杀害8人,被疑为精神病人作案.由我院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诊断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后在杭州司法精神病学会议上确认为癔症附体综合征.曾有过报道[1].由于案发突然而过程凶残,诊断上存在疑点,值得继续随访.2007年12月,笔者亲赴当年案发地点调查,进行随访.现对原案简要回顾,并将追踪结果报告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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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杂志发表争鸣文章之我见
<上海精神医学>2003年第4期的"争鸣与讨论"栏目上刊登了贾谊诚等人撰写的<应激性/反应性/心因性适应性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的诊断分类问题>一文(以下简称<贾文>),我们阅后有下列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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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激性/反应性/心因性/适应性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的诊断分类问题
对年轻的精神科医生来讲,无论是在临床方面或者司法精神鉴定方面,对于应激性/反应性/心因性/或者适应性这类关系相近的精神障碍的诊断分类,往往会感到十分困惑甚至头痛.这主要因为在引进的DSM-3或4、ICD-10与我国CCMD-2、CCMD-2R、CCMD-3以及过去传统的分类概念,对这类精神障碍的观点分歧与不统一所致.虽然它们的性质相当接近,在临床上,无论采用那一种诊断分类系统都无原则性妨碍,然而如果存在法律纠纷或者在司法精神鉴定时,采用不当,就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现举例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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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性自卫能力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司法鉴定案例,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占很大的比例,有人统计高达鉴定总例数的25.14%.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也明显增加.由于对性防卫能力的评定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屡屡发生因为二次鉴定结论不一致,致使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漏洞,逃脱了法律的惩罚,社会影响不良.因此,有必要对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司法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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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以及司法鉴定的建议性思路
近来随着对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认识的提高,PTSD在临床和司法鉴定中的诊断也在逐渐增多,形成了从"无"到"有"、逐渐增多的现象,因此就难免存在着将某些不是PTSD的人作为PTSD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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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外伤性视神经损伤10例
随着社会发展,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增多,临床经常见到脑神经外伤及面部外伤患者合并视神经损伤.早期视力严重损害者,较易发现.但有些视神经损伤患者,早期视力下降不明显,随病程进展,视力持续下降,后形成视神经萎缩,极易发生漏诊.邱怀雨等[1]称其为隐匿型间接视神经损伤.因为漏诊部分患者和医疗单位发生医疗纠纷,本人在司法鉴定门诊曾受理数例此类案例.为引起广大眼科及脑外科同仁的注意,现对我院接诊此类患者临床资料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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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P300电位在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责任能力评定中的初步应用
目的 探讨视觉P300在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责任能力评定中的价值.方法 分别对经司法鉴定为无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n =68,无责任能力组)和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n=59,限定责任能力组)进行视觉司法事件相关脑电位P300检测,以58名志愿受试者作为对照(正常组).结果 与正常组比较,无责任能力组和限定责任能力组P300电位成分中N1、N2和P3潜伏期显著延长(P<0.01),P3波幅显著降低(P<0.01).无责任能力组P300电位成分中N1、N2和P3潜伏期较限定责任能力组显著延长,P3波幅则显著降低,组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 视觉P300在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责任能力评定中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研究结果还有待进一步随访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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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掌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
第一掌骨骨折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比较常见.第一掌骨骨折常会影响拇指活动功能,而如何正确地评估拇指功能丧失的程度是目前国内法医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就目前国内第一掌骨骨折法医学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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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争议案例点评——年老多病患者患丹毒予以输液引发猝死的争议
一、案情摘要患者男,75岁,因"左下肢踝部肿痛,伴左腹股沟处疼痛及发热1 d"于1999年7月17日19时15分就诊于某市三级甲等医院,拟诊为"丹毒",予以抗生素、输液等治疗,22时35分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面色苍白、呼吸急促、意识不清,经抢救无效于23时10分死亡,死亡诊断为"猝死".1999年11月22日某医科大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2003年7月21日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也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4年7月,患者家属以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人民法院委托我专家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要求: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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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及《补充意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内容和程序,较此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很大进步,如由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专家组鉴定、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实行等级制、规定鉴定期限等,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核心的鉴定格局并未改变,这就给民事审判带来困难,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过失如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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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编者按为使医务人员进一步了解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情况,本刊特摘编由万鄂湘和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第1版<新损害赔偿法律文件解读>一书中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和<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及〈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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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各级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对于患者在医院就诊中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般需要通过鉴定才能得出结论,因此,无论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差错等其他原因的鉴定,先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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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眶骨折CT表现及法医学鉴定
眼眶为底朝前外,尖向后内的一对四棱锥形深腔,分为上、下、内侧及外侧四壁,上壁为额骨眶部及蝶骨小翼构成,内侧壁由前至后为上颌骨额突、泪骨、筛骨眶板和蝶骨体组成,薄处厚仅0.12 mm左右,下壁为上颌骨构成,外侧壁较厚,为颧骨和蝶骨大翼构成.眼眶位于面部暴露部位,在伤害案件为常见受伤部位,且极易导致眶骨骨折,眼眶骨折分为3型[1]:即直接骨折、爆裂骨折、复合骨折.眼眶爆裂骨折的发生机制有两种学说:眶内压增高学说和眶壁屈曲学说[2].眼内压增高学说是液压转移作用,由于眶壁较薄,尤其是内、下壁为菲薄,突然的暴力使眼眶内压骤然升高,经眼球的液性传导至眼眶内部,使眶壁薄处发生骨折,因此眼眶爆裂性骨折常发生于内侧壁及下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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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例器质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分析
目的:探讨司法鉴定中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表现特点. 方法:223例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案例资料,按是否意外事故所致,分为意外事故组177例和非意外事故组46例,对两组的病因诊断、一般情况、鉴定目的及症状进行比较分析. 结果:意外事故组以青壮年为主,平均年龄为(33.7±14.3)岁;非意外事故组则以中老年为主,平均年龄(51.6±17.7)岁,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t=7.18,P<0.01).意外事故组以男性较多、文化程度较低及作伤残评定较多,而非意外事故组则以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显著较多,两组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行为能力评定及伤残评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P<0.01或P<0.001).意外事故组主要病因诊断是脑外伤172例(97.2%),非意外事故组是阿尔茨海默病18例(39.1%);意外事故组以遗忘综合症显著为多,非意外事故组则以智能障碍和情感障碍显著为多(P<0.01). 结论:意外事故组因起病的方式、病因、病程甚至发展和预后均与非意外事故组不同,因此两组的症状表现形式及鉴定目的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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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例民事行为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
目的:分析民事行为能力精神医学鉴定的现状. 方法:对民事行为能力鉴定81例进行回顾性研究. 结果:诉讼能力鉴定成为目前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精神障碍患者症状严重程度是判定其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结论:诉讼能力的判定可依据一些具体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针对具体民事事务,不能机械套用诊断或症状程度来判断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三分法缺乏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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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附95例分析)
目的: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讨论. 方法:对95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评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例进行分析. 结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在鉴定中可酌情应用. 结论:限定责任能力大致可见于以下几种:①精神病性症状与作案无直接关系;②继发性人格障碍而非疾病直接导致;③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④其他精神活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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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的性别差异
目的:了解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的性别差异. 方法:通过回顾性研究,对227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对其中184例进行统计、比较. 结果:女性平均年龄比男性小;女性精神发育迟滞诊断率明显高于男性;男性凶杀、盗窃、伤害案占的比重大,女性性伤害案占的比重大;男性责任能力评定比例明显多于女性,女性行为能力和精神伤害评定比例多于男性;女性完全责任能力评定率高于男性. 结论:男性以攻击性案件为主,须加强监管;女性以性伤害案件为主,须加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