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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伤害鉴定中Ⅸ、Ⅹ伤残等级标准的理解与把握
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长骨各种骨折的法医鉴定,尤其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时,依据国家标准GB18667 - 2002中关于九级、十级伤残标准:1 Ⅸ伤残四肢长骨—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2 Ⅹ伤残四肢长骨—骺板以上线性骨折.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伤者的不同伤情,对以上两个标准条款的理解与把握有一定难度,往往有无所适从之感,容易产生错误理解而把骺板以上骨干骨折列入评判标准,造成错误套用标准,使鉴定结果有失公正和同一伤情在不同鉴定机构出现不同鉴定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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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冲突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冲突是指在诉讼中对同一案件事实,经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导致几个相异鉴定结论并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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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两点建议
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和事故等级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变,对事故的赔偿和责任程度的划分亦做了明确规定,使医疗事故的鉴定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科学、权威,实实在在地保护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认为有两个方面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提出供同行共同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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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案件中的赔偿问题探讨
案例一
自2011年7月起,余某在某区妇幼保健院建档,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多次接受产检,其中包括6次产前B超检查,未被告知异常。2012年1月10日余某在该医院产下一名男婴,男婴被诊断有右肺发育不全,脊柱侧弯、伴椎体畸形等。2013年,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①余某之子产后诊断的异常属于先天性疾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且由于目前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和胚胎的发育特点,无法在产前明确诊断,需产后进一步检查确诊,医院产前未予以诊断不违反诊疗常规。②医院产前检查过程中对胎儿进行必要的畸形筛查,未违反医疗常规。③医院对余某及新生儿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综上认为医院对余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通过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当庭质询,法庭未允许原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但是,责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补充意见表述为:被告医院在脊柱生理曲度改变的告知中,存在不确切的过失,建议参与度为B级(1%~20%)。法庭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等的赔偿数额。 -
医疗诉讼延期的困惑
案例背景
案例一
2013年10月9日,患者何某因“咳嗽咳痰、憋气、双下肢浮肿1周”就诊于北京某医院,入院后次日晚上护士巡查发现患者侧卧于病室地板,意识消失,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头部可见一处1cm×1.5cm左右伤口,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机构认为患者属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封存病历后,患方起诉,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患者在具有某些心血管疾病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医方未及时进行相关疾病筛查,认为医方存在过错。鉴定意见作出后,医方向法院补充提交其在病历封存件之外的《跌倒\坠床防范措施执行单》一份,要求法庭另行质证并提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检材。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意见已综合医方的医疗过失产生,该补充材料对已有的鉴定意见没有实质影响。但这一补充材料的过程,延误了本案3个月的时间。 -
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及档案管理
司法鉴定文书是诉讼证据的一种,经庭审质证和认证后起到证据作用.当前,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如何提高鉴定质量已成了当务之急,而规范的司法鉴定文书乃是提高鉴定质量的重要一环.我国有关法律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文书已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司法鉴定机构理应照此执行.然而,目前各地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简详不一,格式也极不统一.这显然影响司法部门的办案进程,也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希望通过本文的发表,有助于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文书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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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思考
1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内涵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大的区别就在于:职业资格证书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职业来客观评价劳动者所具有从事该职业的能力(包括技能和智能).它的建立是对单一学历文凭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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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法医鉴定是一种技术与专业性特别强的工作,同时也是司法次序当中有关技术职业的重要内容;鉴定的结果也是诉讼法里的主要证据类别。但在法医实行鉴定的工作当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例如鉴定时机、机构重叠、检查详尽不合适等。本文针对法医实行鉴定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将有效的应对措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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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何时不再"雾里看花"
同一起医疗纠纷,两家鉴定机构竟然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是记者近在浙江省丽水市发现的怪事.作为保障医疗公平的后一道关口,医疗鉴定机构是否中立、鉴定结论是否公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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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机构不能对涉及临床医学的医事争议案件进行鉴定(下)
(一)鉴定意见和其所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
在《东南意见书》中所确认的医方过错是“对患儿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深,估计不足,未尽风险预见及注意义务”及“未向监护人进行告知”(其实,医方是尽了告知义务的,对此两级医学鉴定均有认定)。但即便是“对风险果认识不深,估计不足,未尽告知义务”,这在法学理论上叫做偶合因素,连轻微因素或诱发因素都算不上。那么,这与韩某所患的崁顿疝、肠梗阻,以及随后并发的高热、惊厥、休克、中毒性脑病、多器官功能障碍之间又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呢? -
基层部队卫生装备强制报废的必要性
0 引言当前基层部队卫生装备报废制度在每年例行的巡修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设备陈旧、超过高使用年限,还有部分设备是20世纪80年代产品,目前仍在仓库或在使用中;(2)部分设备塑料部件老化、有些地方甚至因螺钉生锈而无法拧出[1],因此长期闲置不能正常使用,仍在战备器材档案中没有及时报废.这些情况在基层部队及卫生队很普遍,尤其在一些边海防部队情况更甚,由于环境气候原因更加加快了设备的老化.目前,军队对卫生装备的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还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报废鉴定机构和流程有待明确和规范.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不合格的卫生装备阻碍了新装备的更新,对新形势下卫勤保障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对超年限使用和计量、质控不合格的卫生装备进行强制报废显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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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鉴定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程序
1 医疗纠纷的鉴定1.1 鉴定机构及其性质和任务在我国,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由法定人员组成的机构通过调查研究、讨论分析、判定性质,从而作出科学的、客观的结论,这一过程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组织机构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该鉴定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组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目前,其鉴定结果是行政机构和司法部门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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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1例鉴定分析及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为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职业病的鉴定涉及企业、职工等多方利益,鉴定机构往往要确切取得职业史证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职业病患者的诊断资料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资料,实际工作中常出现职业病诊断难、纠纷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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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子鉴定存在的问题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亲子鉴定的应用与医学、生物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虽然我国涉及亲子鉴定的记载历史悠长,但实现对父权的认定却是近十几年的事情.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组织相容性抗原(HLA)及酶型、血清型检测技术的发展及应用,使亲权认定成为可能.20世纪80年代末,DNA指纹技术的开发,使得亲子鉴定手段从对蛋白质的分析水平提高到对遗传物质本身的检测分析水平.近年来,短串联重复序列(STR)的发现和应用得到了飞速发展,有成百上千个遗传标记待以开发利用.这些检测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亲子鉴定实验室各项设备的更新换代.同时,对成功案例的宣传,也使得人们对亲子鉴定的知识了解得更多更广.这些无疑给亲子鉴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各鉴定机构亲子鉴定的数量都在逐年增长,有的更是翻倍增加.但仔细审视观察,我们的鉴定却也存在着许多危机,值得思考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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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鉴定案例分析及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07-2008年间,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受理了2例职业病鉴定案例,笔者现报道尘肺病诊断鉴定经过,并就此作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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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技成果的评价和转化
科技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宝贵的财富.正确评价科技成果,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及时传播交流科技信息、开拓技术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疏通技术成果流向社会流向生产的渠道,对促进科技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每年都有大量的科技成果产生,并通过国家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对其进行成果的等级鉴定.科技成果数量的多少,获奖等级的高低,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定时期内的整体科研水平,也是衡量科技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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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之完善
随着法律制度的日渐发展和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鉴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在对中外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历史及现状的考察上,结合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相关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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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医疗诉讼事实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修正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内容中,与医疗诉讼关系密切的为:第六十三条的证据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七十九条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此改变对医疗诉讼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医疗诉讼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病情演变与诊疗行为,两者均记载于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一病历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均依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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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几点建议
当前医患矛盾日渐突出,引发的医疗纠纷难以处理.诸如:医疗机构与患方、医务人员与患方的矛盾,有时甚至扩展到对卫生行政部门调节不信任,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服等矛盾.很多卫生行政人员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满腹的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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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过错的认定是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一般来说,法官没有医学知识,不能直接对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及过错的程度做出判断,需要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对于一些凭生活经验可以认定的过错,则不一定需要鉴定,如医务人员脱岗等.医疗过错的程度也是认定的难点,认定医方的过错程度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发病的关系、医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现况等因素.一般来说,原发病较重的、医疗风险高的医方过错程度较小.